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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本报4月6日讯  (记者  李存霞)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地震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自治区地震预警活动,明确自治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规程,避免信息发布不规范引起的社会混乱。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从立法层面看,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定了地震预警宣传教育与演练。《办法》明确,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办法》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预估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时,向相应的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自治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

  据介绍,内蒙古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预计于2022年建成。建成后,在监视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5-10秒内向用户发出地震预警信息,1-2分钟给出地震基本参数速报结果,2-5分钟给出地震烈度空间分布图;30分钟-24小时给出震源过程的分析结果和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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