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和推进复工复产,日前我区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那么,相关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办理减免呢?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
《公告》第一项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办税时间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于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