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意义,有助于解决哪些问题?
王伟: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转好,各地分区分级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复工复产中发挥司法职能、做好法治保障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全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有序复工复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等要求,并联系我区法院工作实际出台了《意见》,为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以及扩大融资等纠纷,纾解企业难题贡献司法力量,提振企业复工复产信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意见》中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王伟:在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积极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发挥司法的裁判、教育、评价、示范、指引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审判、聚焦重点、精准打击,既旗帜鲜明严厉打击直接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违法犯罪,同时区分不同阶段不同地区案件性质和危害性,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实际影响,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除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合同双方带来更大损失外,防止因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目前全区法院已经成功化解了疫情期间发生的多起合同纠纷,对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因拖欠薪酬、企业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
支持具备条件申请破产企业重整再生。积极引导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推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恢复生产的决定。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待疫情消除后变现和分配。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扶持企业、劳动者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行政案件,加大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度,依法稳妥审理涉及暂缓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补贴职工工资、缓交减免税费等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支持企业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延期等行为,做好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复工复产中易发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信心。
记者:为了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诉讼活动,《意见》中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王伟:全区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多措并举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诉讼权益。
一是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复工复产中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利用“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等平台,提供跨域远程诉讼服务。对涉及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委领导下健全和落实诉源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加大对经济活动中因疫情影响发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前移纠纷化解关口,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推动涉疫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三是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成品要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和销售。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留出时间、创造条件。
记者:从司法角度,全区法院还将通过哪些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王伟:全区法院还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关注经济良性发展需要,提升诉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积极应对和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接下来的司法活动中,我们将注重收集和研究具有典型性的与疫情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着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全区法院将坚持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立足疫情对经济运行和社会治理的影响,深入调查研究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预测法院新收案件的特点、分析社会治理的风险集中点,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加强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解读复工复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提示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做好服务和指导,减轻疫情对企业的消极影响。
三是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扎实做好司法建议工作。人民法院将立足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促进依法决策、完善管理、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如,从房地产市场来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使房地产企业在采购、施工以及建设工程立项、验收、销售等环节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很有可能引发一定数量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纠纷。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案件受理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引导提出司法建议,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