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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12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展开验收

  全面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内蒙古普查办”)从4月20—28日,对全区12个盟市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展开验收。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做好验收工作,内蒙古普查办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通知》,成立了一个视频和两个现场三个验收组分别对12个盟市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此次验收主要围绕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普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工作情况,包括普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管理、宣传与培训、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基本名录库建立、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及汇总、质量核查、各盟市普查数据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编制等内容。

  此前,内蒙古普查办召开了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细则制定工作会议,对标对表,细分细化,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中较笼统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具体时间、数量、形式等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细则表》,将验收内容细分为12项,进一步细化验收分值、验收标准、检查资料、评分标准,对验收内容逐项考量打分,确保验收工作精准、合理、全面。

  据了解,从4月20日开始,内蒙古普查办三个验收组已分别通过远程视频和入驻盟市展开相关工作,将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对12个盟市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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