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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

  【核心提示】

  ●行政决策是政府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起点,依法决策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在常态治理还是应急管理中,都应当坚持依法决策,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决策全过程

  ●法治思维不但要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里落地生根、警钟长鸣,同时还要在人民群众中普及和提高,形成全社会、全民众都在法治思维框架下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我们既要对疫情严加防范,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每位劳动者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李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法治在引导政府依法行政、民众依法行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继续用好法治这一利器,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的全过程,为最后的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审慎决策法治不“缺位”

  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在疫情初期,疫情防控主要考验着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决策能力。行政决策是政府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起点,依法决策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在常态治理还是应急管理中,都应当坚持依法决策,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决策全过程。

  坚持依法决策必须于法有据,如此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及时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和安排,并依法迅速采取一系列严格防控措施。有关政府依法对疫情防控应急状态的确认,为后续采取的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坚持依法决策要求决策者加强事前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比如对应急措施的选择上,不仅要有确定的法律基础和正确的法律分析,还要对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进行适用性的分析,合理划定应急措施的界限和受限权益的界限,选择其中最佳的措施。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采取较为严厉的防控措施,及时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就是比较好的选择。而当疫情有所控制,特别是在不同区域,疫情有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各地的防控措施,就应当根据其特定的时空和情况而有所调整。

  坚持依法决策还要求决策者主动选择法律允许的手段和方式。作决策时,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和方式也要合法,绝不能因为目的正确而不讲手段的合法性。所有决策和行动,均应坚守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方式,真正做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政府管理不“任意”、民众不“任性”

  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主要考验着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硬核”的管制措施。其中大部分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个别人员和部门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足的情况。

  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疫情防控。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程序正当。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所谓程序正当,就是要符合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法律要求,比如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事先以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应急状态下,正当程序原则的审查标准虽可适当降低,但也不能被置之不理或随意改变。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除了需要政府依法防控,更需要人民群众的依法支持和配合。法治思维不但要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里落地生根、警钟长鸣,同时还要在人民群众中普及和提高,形成全社会、全民众都在法治思维框架下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服从各项防控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积极履行防控义务。当然,对于出现发热症状不主动报告、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的行程、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等行为都涉嫌违法,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要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和行为准则,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不误

  当前,各地正在加快复工复产进度,中央和各地方纷纷出台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但在企业恢复生产的同时,也要警惕地域歧视抑或健康歧视,此类做法不仅是对人们情感的伤害,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属于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看,就业歧视通常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基于与就业无关的因素而为的,其目的和效果足以妨碍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切平等权利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行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我们既要对疫情严加防范,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每位劳动者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成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样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尤其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环节多、程序多、涉及部门多,只有国境口岸各成员单位和属地相关部门依法防控,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他国公民,在进出中国边境时都有依法支持和配合中国卫生检疫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量刑,及时有效地对故意隐瞒疫区旅行史、不配合实施隔离、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的入境人员给予严厉惩治和有力震慑,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为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筑牢法治防线。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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