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办法(试行)
(2020年5月1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5月19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机制,督促指导党委(党组)提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及自治区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盟市党委和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
第三条 巡听旁听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总体统筹协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高校工委、国资委党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盟市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巡听旁听应当重点了解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和转化落实情况,重点看是否学原文、是否结合实际进行交流研讨、是否形成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办法举措、是否存在形式主义问题等。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盟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轮;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轮;自治区高校工委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轮;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轮。
第六条 巡听旁听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巡听旁听人员库,人员库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副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巡听旁听工作组组长人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高校工委、国资委党委每年年初根据盟市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制定年度巡听旁听计划,对所负责盟市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 各盟市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在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前5个工作日,向归口的巡听旁听负责部门报送学习方案。巡听旁听负责部门应当自收到学习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其巡听旁听;决定巡听旁听的,从巡听旁听人员库中选定组长和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被巡听旁听党委(党组)。被巡听旁听党委(党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联系巡听旁听工作组,商定巡听旁听具体事宜。
第九条 巡听旁听工作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一)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旁听中心组成员讨论交流情况,现场点评学习研讨质量,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与中心组成员、中心组学习秘书进行谈话交流,深入了解被巡听旁听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日常学习、学用转化等情况。
第十条 巡听旁听结束后,巡听旁听工作组应当将被巡听旁听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有关学习材料和巡听旁听记录、点评材料报送派出巡听旁听工作组的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每年通报盟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情况。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高校工委、国资委党委每年通报所负责区直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情况,通报应当抄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巡听旁听通报一般结合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情况通报进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当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巡听旁听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习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巡听旁听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对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开展巡听旁听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