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7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7月16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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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是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接受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
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调度,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实需要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赋权清单以外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九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
受移送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管辖区域相邻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行政区域接壤地区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共同管辖。约定共同管辖的,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共同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
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 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的职责。中央和自治区意见的相继出台,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整合执法职能,加强执法保障,赋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构建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时代基层行政执法体制。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与执法人员资格。根据《实施意见》“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确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关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调度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实施意见》关于“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调度,参加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