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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9.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哪些待遇?

  答: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0.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人员能够享受什么政策和就业服务?

  答: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可采取组织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为其提供专业化就业信息服务等形式,对其进行重点帮扶,促进其早日实现转岗就业。鼓励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自主创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创业服务,促进其成功创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12.乡村公益性岗位如何开发管理?

  答: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程序继续聘任。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的管理,具体由所在苏木乡镇和嘎查行政村“两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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