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对象分别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政府督查机构的八方面权限:对督查对象进行书面或者口头督办;要求督查对象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要求督查对象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根据督查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向有权机关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督查机构可采取部署自查、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明查暗访、收集问题线索、调阅证据资料、统计调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见、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