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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开启民事法律制度新时代

  【核心提示】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示着我国将正式步入法典时代

  ●我国民法典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与制度,较好地回应了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这一法的“认知体系”,具有深刻的理性基础与长远的指导价值

  □张晓曼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示着我国将正式步入法典时代。

  法典、民法典与理性主义

  “法典”一词,既可指通过法律汇编所形成的典籍,也可指经法律编纂而产生的正式法律文献,而大陆法系的法典便是针对后者而言,即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编纂,进而形成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因为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强调私法法典化的法系,故而其有着深厚的法典化传统与偏好,而该传统、偏好背后则是对形式理性的推崇与理性主义的向往。

  创立“形式理性”一词的德国法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法所追求的最高层次的合理性便是形式理性,也即逻辑形式的合理性,而只有成文法才具有这一品质,民法典又是成文法的具体体现。因此,民法典理应体现出形式理性这一品质。事实上,这一品质在《德国民法典》中才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因为该部法典所采纳的“潘德克顿法学”的意识形态基础是理性主义。而在该主义的支配下,人们认为可通过理性认识并解决问题,甚至连立法者都认为,仅仅借助理性的力量便能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因此,“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理,并将他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虽然晚近“解法典化”的思潮不断锤击着法典化与民法典的编纂,但民法典的编纂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标志性建筑。

  “难产”的中国民法典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一项重点立法任务进而预示着新一轮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启动前,我国曾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进行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对民法典的重要性便有着清晰的认识。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民法。1956年12月,完成了第一个民法草案,但囿于当时政治与经济环境,第一部民法草案便被迫中止。1962年,面对陷入困境的国民经济,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但1964年7月完成的《民法草案》(试拟稿)也因政治运动的影响而被再度搁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以及由此取得的经济成就亟待法治建设予以维护,因此,民事立法再度回归。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间,共完成4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因转型期的中国尚未做好迎接民法典到来的准备,在“公”“私”之争中,起草工作又一次夭折。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该部民法典因立法机关与法学界的观点分歧最终被“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理念代替。至此,我国步入了民事单行法时代,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客观地讲,编纂一部影响深远的庞大法典,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准备、辩论、修改和审议,即便在法律传统久远、学术积淀深厚的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也非一蹴而就,举世推崇的《德国民法典》仅制定过程就历时22年之久。因此,尽管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较为曲折,但在该过程中逐渐成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门类齐全的法学理论体系、丰富的法律创制经验以及法律共同体所拥有的法理阐释能力和公众对民法典编纂过程及结果的社会心理基础,则都为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知识、能力和心理资源。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意蕴与法理意义

  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标识。对于推进法典化议程的政治家而言,民法典历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文本。因此,此次民法典的面世,首先在于完成了其“政治使命”,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也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私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典的编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编纂民法典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是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治事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与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在此意义上,经过系统总结既有制度成果与实践经验编纂而成的具有时代性、民族性与充分体现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将充分彰显立法过程中的文化自信与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在我国,民法典所内含的规则具有基础性与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通过具体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制度调整民事关系,并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规规范一同支撑着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此次编纂民法典,通过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意义重大。

  民法典的编纂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编纂民法典”是置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之后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法治为基础并受其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民法典编纂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这部民法典,其所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皆与服务于法治目标下市场经济合理需求的定位一致,而法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调整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与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等,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规范与行为规则。此外,鉴于我国秉承“民商合一”的传统,部分商事规范被纳入民法中,故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还有利于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为私权利的保护提供基本遵循。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中国民法典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部权利法典,权利是其逻辑起点与制度本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与人格权,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有时已难堪当此重任。一方面,部分民事基本制度在我国未能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未以具有高度稳定意义的国家法律意志予以表达,这便使一些民事基本制度与法律中的行政法、刑法等公法间的关系难以正位甚至出现了错位的认知。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有民事规则对于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较为保守甚至捉襟见肘。而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权利保护与救济规则,进而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与制度创新

  我国民法典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与制度,较好地回应了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

  人格权独立成编,高扬人格尊严。

  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前者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三编结构,后者则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编。而我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和附则等七编,在传统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历史趋势,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权利的日益关切和人民至上这一理念的坚定奉行。填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使大陆法系民法典有了新的体系结构,从而为世界民事立法与民法典提供了中国方案。

  贯彻绿色原则,彰显绿色发展理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我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使民法典具有了“生态世纪”的鲜明印记,彰显了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不仅具有宣示功能,还应适用于分则其他各编。据此,民法典物权编中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益物权人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以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都体现了对物权的“绿色限制”;合同编中的合同履行要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以及旧物回收义务,也都体现了“绿色约束”;更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章的规定,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要面临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若是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能恢复的,侵权人则要承担修复责任。

  新设居住权制度,实现“住有所居”。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政策要求,而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这一要求的实现策略并非只有人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一种,还包括物权制度中的居住权制度。此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设立了居住权制度,为物权性的居住提供法律保障。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为了扶养、抚养以及赡养等生活需要而设,旨在处理特定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服务人员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例如,夫妻离婚后,一方若经济困难且无房居住,那么另一方则有为其提供居住权的义务。当然,该制度更大的意义在于解决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的问题。依据居住权制度,老年人可以与相关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待协议生效,老年人需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相关机构,而相关机构则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并根据房屋价值向老年人定期支付金钱。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且不得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过一系列的试点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修改也妥善地回应了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首先,民法典构建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具体而言,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承包户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与此相适应,承包地的流转规则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即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出租、入股间不同的法律效果,辅以不同的交易规则。其次,民法典为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适度空间。例如,删除耕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再如,土地承包经营抵押权的实现主要不采取变价而是收益实行的方式,如此一来,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清偿债务,保证了农民不失承包地。

  创设多项人格权制度,体现人文关怀。

  “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从这个角度上讲,民法除了确认、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外,更应充分尊重人格尊严这一人之所以为人的关键。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制度,为全面维护人格尊严提供了具体规则。首先,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即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括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等一般人格利益的概括性权利。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各项人格利益的兜底保护,一方面还能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保障。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制度,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其中,民法典明确指出了生命权的内涵不仅包括生命安全,还涉及生命尊严,而生命尊严这一概念则可容纳对胚胎、胎儿以及遗体等特殊存在物的保护,以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医学科学研究的限制。此外,在各项具体人格权制度中,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一方面将个人信息确定为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另一方面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隐私权合并规定,同时又明确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护适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凸显公平正义。

  高空抛物坠物是发生较多的具体侵权类型。为保障好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民法典编纂,对原有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做出了全面修改,体现了以法治手段应对高风险社会带来的侵权威胁这一法治国家的特质。首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次,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再次,针对实践中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连坐”制度,即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而此处的建筑物使用人,既包括住户也包括租户。此外,民法典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保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形发生,若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典改变传统民法典以加害人为中心构建侵权责任的自信与自觉,对强化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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