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等工作。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完善自主自助办税体系,优化办税流程,实现企业办税“最多跑一次”。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动态调整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加快构建全区收费清单“一张网”。制定差别化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加大对部分行业的降费力度。落实药品注册登记降费政策,实现“全免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

  (二)降低民营企业运营成本。核定蒙西蒙东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水平,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5年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全面实行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安装ETC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按照减5%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持续清理规范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实行清单化管理和动态公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返还;对涉及去产能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返还,对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提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返还标准根据各地确定的标准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组建中介服务超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降低中介服务成本。

  (三)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的融资功能。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持续向民营企业倾斜。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政策落地,提高利率传导效率,引导融资成本下行。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提高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和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银税互动平台,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稳妥扩大联合授信试点企业范围,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深入开展政金企协同推进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建立产融合作银企对接“白名单”。创新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推广“信易贷”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高效对接。

  (四)健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考核监管体系。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授信尽责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要综合考核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等。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五)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落实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政策宣传力度,完善行业项目库,积极向基金公司推荐优质企业和项目,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民营企业。深入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小额快速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利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基金认购自治区民营企业债券,保障债券成功发行。防范化解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风险,维护地区良好金融环境。

  (六)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积极拓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活体牲畜质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拓展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科技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增信业务。组建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七)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支持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稳健运行,落实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奖励政策,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协调,不盲目停贷、抽贷、压贷。加大续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企业贷款到期前主动对接续贷需求,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八)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欠力度,对无争议欠款限时“清零”。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强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约束惩戒。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系统梳理清单所列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进一步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准入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逐步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范围。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在能源、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路径和办法。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

  (十)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大边界宽泛、执行弹性较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清理力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提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十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快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要按法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十二)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流程在线监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实行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处置清理与业务能力无关、变相设置的招投标隐性门槛。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任何部门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三)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深入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执法办案方式,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坚持少捕慎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立案、违法撤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等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在配合、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持续推进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建立涉民营企业“积案”“挂案”常态化清理机制,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严打涉企黑恶势力犯罪。严打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企业权益犯罪。建立健全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活力和管理效率。深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政策落实力度。发挥电价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杠杆作用,完善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创建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的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民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标准化水平,稳步推进“蒙字标”认证工作,打造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层次人才,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纳入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国有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上下游民营企业升级发展,形成我区优势产业集群。实施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转型升级行动,引导全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因地制宜加快转型升级。落实“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小微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落实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及时开展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大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军民融合发展、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区域协调发展等战略,策划公布一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推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及沿黄治沙等生态工程建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立完善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爱国情怀,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推动解放思想,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年度100强民营企业名单发布机制,在政策性支持方面予以适度倾斜。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办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树立和维护“蒙商”良好形象。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民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兴业,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九)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工作制度,听取企业关于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发挥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重点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的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建立涉企信访举报分类快速处置机制,严肃查处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行为,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二十)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开通政务服务大厅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政策落实与涉企服务监督专员,推动涉企政策落实。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政策的,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二十一)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涉及项目前期审批系统整合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全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六、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二十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发挥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二十四)健全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净网”专项行动,批驳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定期举办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蒙商大会等,营造亲商、尊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特别报道
自治区召开全区第七次 全国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议
八月飞歌——云上歌曲大赛 暨来草原嗨歌活动作品演唱会燃情开唱
守护艺术根脉 品味泥土芬芳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地服分公司 货运业务逆势上扬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