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消申报时限要求方面,原《补助办法》规定,申领人员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五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五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未及时办理导致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将从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在简化申报程序方面,原《补助办法》规定,申领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待遇享受人员死亡证明。修订后规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通过网上或线下填写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即可办理申领。
同时,为方便申领丧葬补助金,我区还进一步优化了信息系统设置,申领人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后,社保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将丧葬补助金打入申领人银行卡中,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到账,杜绝申领人多次跑、多头跑现象,提高经办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