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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切实提升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文物资源更好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特色文物博物馆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更加彰显;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保护管理力量明显增强,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草原文化研究展示和利用。积极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深化草原文化研究,加强对元上都、辽上京、和林格尔土城子、居延等大遗址的考古调查,充分发掘历史文化遗存的文化内涵。推进辽上京城和祖陵遗址、红山文化遗址、万里茶道内蒙古段申遗工作。办好红山文物、辽代文物、蒙元文物等精品展览,讲好内蒙古文物故事,增强草原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二)推进文物价值传播推广。在中小学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常识教育,推动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成为中小学校开展“第二课堂”、研学旅行等校外实践活动的基地。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实施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内蒙古文物精品展览、代表性文物、知名文物遗址等的宣传力度,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三)强化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统筹革命文物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推进革命文物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以鄂尔多斯桃力民抗日根据地、呼和浩特大青山抗日根据地、乌兰浩特“五·一”会址等革命遗址遗迹、纪念馆、纪念类建筑为重点,努力打造一批充分彰显内蒙古革命历史特征、有效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基地。实施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做好革命文物征集、研究、展示工作。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建设内蒙古革命历史博物馆。

  (四)健全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建立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文物安全监管执法,落实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坚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和涉嫌文物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五)完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文物资源信息登记和文物资源资产保存状况评估。建设内蒙古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实现与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的有效对接。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六)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全面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文物区域评估制度、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对于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土地,在确权时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需要。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及时将新发现文物纳入保护范畴。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建立考古出土文物展示利用机制。

  (七)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鼓励同类型的文物保护机构加强协作,开展联合、巡回、流动和网上展览展示,推动文物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效率。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深入推进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八)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形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推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启动建设长城文化公园,加快建设萨拉乌苏、和林格尔土城子等考古遗址公园,积极推介草原丝绸之路、万里茶道、黄河“几字弯”等研学旅行、体验旅游和精品旅游线路,着力打造岩画、长城、大遗址精品展示项目。

  (九)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完善全区博物馆体系,提升薄弱地区博物馆基础设施水平。推进特色博物馆建设,鼓励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建设专题博物馆。推广以博物馆业务为核心、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博物馆发展方式,打造博物馆网络矩阵,提升博物馆融合发展能力。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建档备案工作,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

  (十)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支持民间收藏单位和个人参与文物展示利用活动,鼓励开办民间博物馆。加强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监管,归集全区文物购销拍卖信息,纳入全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支持民间收藏单位和个人向国有博物馆捐献文物。

  (十一)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的文物保护合作,积极参与联合考古发掘、文物展示与研究项目。策划推出一批展现内蒙古历史文化特色的陈列展览,积极参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的联展、互展、巡展活动。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推进文物及古建筑单位安全可视化监管平台建设。实施馆藏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和修复工程。推动文物博物馆单位与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全面提升研究能力。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筹建内蒙古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工作基地、内蒙古珍贵文物周转库房,在内蒙古博物院建设内蒙古文物数字化研究利用中心。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文博人才培养,积极争取将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赤峰学院纳入国家文博技术人才培训基地。落实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完善全区文物系统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建立文博人才引进机制,完善自治区文博行业专家库。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政策法规。根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相关地方性法规,适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各设区的市特别是文物资源集中的市要加强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强化文物保护法治保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引导,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落实路径、成果形式、时间进度。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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