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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本报10月18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现代化内蒙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供给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短板,瞄准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把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作为主攻方向,统筹布局煤炭、电力、化工、冶金、种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建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区域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四)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驻区中央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

  (六)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发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专项考评,将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纳入自治区金融工作奖励范畴。

  三、统筹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七)优化创新平台布局。将各类创新平台优化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加快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到2025年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家、技术创新中心2家、工程研究中心4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7个,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165家、技术创新中心20家、工程研究中心150家、制造业创新中心15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5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0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1家。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持省部共建创新平台建设。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

  (九)加强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积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行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优培育”行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到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5家、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15家。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推进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科技大市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到2025年,建成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3至4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5至6个,中试公共服务平台2至3个,盟市科技市场5至6个。

  (十一)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到2025年,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达到2至3个,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达到50家。

  (十二)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对创新产品不要求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自治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三)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加强与国家部委、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4+8+N”科技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定期召开“科技兴蒙”行动合作推进会。

  (十四)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五)加强国际创新交流合作。推进与发达国家以及蒙古国、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加大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支持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科技园等。

  (十六)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合同各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方式。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国(境)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六、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七)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推广顾问指导、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等方式,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内蒙古”引才模式,积极构建“人才飞地”。落实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由有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八)着力培养本土创新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建立“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定向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大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

  (十九)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自治区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呼和浩特市创建“北疆科创中心联合体”。

  七、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二十一)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二十二)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探索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自治区本级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科技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二十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不纳入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以及报酬提取分配等事项,如无合同约定,允许项目组成员自主决定。

  (二十五)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六)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七)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落实。自治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实施细则。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

  (二十九)强化创新投入。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

  (三十)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我区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中央驻区单位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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