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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更细的新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始实施

  本报10月26日讯  (记者  毛锴彦)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平稳,近日,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正式实施。消防安全历来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从近几年我区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来看,普遍存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社会单位“重经营、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走形式,消防控制室人员不具备资格无证上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加之我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保障方面条件相对较差,今年自治区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向好发展,但消防设施“欠账”多,缺少消防水源、通道和设施的问题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李忠表示,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四点:一是坚持有法有据,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为依据,确保每一项职责都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坚持务实高效,本着补充 161号主席令的原则,对已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原规定,对国务院《实施办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无缝对接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目标出发,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四是坚持分级分部门按职责细化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明晰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五级领导责任,从严界定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共6章34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实施办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强化主体责任,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其主要从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5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结果运用、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了防火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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