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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捅人逃逸, 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春艳  郭俊楼

  10月15日中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大队专案组民警在石某经营的饭店内顺利将其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石某交代了其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捅伤后弃车逃逸的全部违法事实。

  9月24日19时许,报警人郭某称:她骑电动自行车(载乘同事张某)沿阿拉善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酒店门前停车等候交通信号时,被一辆沿县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向北逆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后倒地,当时郭某感到心慌不能站立,同事张某立刻去附近的药店帮她买救心丸。当郭某准备服用救心丸时,驾驶该电动自行车的男子从车筐里拿出水果刀将郭某刺伤,同事张某上前阻拦,也被刺伤,造成郭某和张某身体多部位缝合40余针,该男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案件发生后,回民大队事故股立即启动逃逸案件查缉预案,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根据被害人对肇事逃逸男子体貌特征的描述,通过调取公安专用视频、民用监控视频以及大量的调查走访、摸排,综合分析,最终锁定目标为54岁的石某。经过20个昼夜的排查,最终确定了违法行为人的职业和住所,并将其抓获。

  目前,石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回民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大队事故股副股长刘永胜提醒首府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应当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不得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开文明车,行文明路,以实际行动争做交通安全、文明行车的模范,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合格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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