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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2年底我区初步建立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本报11月1日讯  (记者  霍晓庆)为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支持医疗技术进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我区初步建立起自治区统一指导、各盟市组织推进、试点医疗机构探索创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基本形成机制科学、地区平衡、结构优化、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新格局。

  据了解,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包括统一规范调价路径、综合设置启动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等内容。各盟市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定价权限范围内,按照机制实施调价。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包括价格上调和价格下调两种方式。医疗服务价格下调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为前提,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申请下调。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服务成本变化等多种因素。原则上,至少同时满足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9个月、统筹地区住院医保次均费用低于全区住院医保次均费用平均数以下、调价整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这4个条件,方可启动地区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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