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地排渣及建设粉煤灰贮灰场项目,占地面积63656.8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19﹞62号),并于2020年4月29日在《内蒙古日报》公告。因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在海勃湾区长虹沟岩画路南、中山煤矿渣山非法占用的土地63656.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63656.87平方米×20元/平方米=127313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我局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我局已采取电话告知方式通知你公司,但你公司不予配合。为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海自然资监处告字[2020]46号),本催告书公告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