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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简称开行内蒙古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开行内蒙古分行的以下债权(详见下列公告清单)已依法转让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该债权对应的借(贷)款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担保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开行内蒙古分行与华融内蒙古分公司联合公告特此通知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该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471—3310260

  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

  联系人:梅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4

  资产债权转让公告清单

  单位:万元人民币

  债权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借款人名称

  内蒙古恒新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鸿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源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

  1.借款人以其在白音察干至永泰公段高速公路项目项下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提供质押担保;2.内蒙古恒达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国道209线呼和浩特至和林格尔段项目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本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贷款余额的20%设立保证金,以该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贷款余额的20%设立保证金,以该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证号为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300号、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301号、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306号、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5931号、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311号、蒙(2018)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312号的6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1.本项目占用的30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杭国用(2010)801011号、杭国用(2010)801012号、杭国用(2010)801013号)及本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借款人以其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项目建成后的电费收费权和供热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3.与西班牙FC3E.GestionS.L公司签订的《核证的减排量购买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和收益(CDM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4.何刚荣以其持有的借款人56.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5.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保证人

  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孙平、苏美丽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

  内蒙古五原县鸿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田永利、徐海静、田云、任玉兰,乌海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然人何刚荣、王玲霞、王峰、胡海梅

  合计

  合同号

  1510201401100000334

  1512201901200083159

  1512201901200084316

  1512201901200083320

  1512201901200084225

  1512201901200083079

  1512201901200083698

  1512201901200084865

  1512201901200084076

  1512201901200083793

  1500445742011020191

  本金

  131,799.00

  2,500.00

  2,200.00

  2,650.00

  2,050.00

  3,511.23

  2,650.00

  1,600.00

  1,800.00

  2,600.00

  10,200.00

  163,560.23

  利息

  9,580.41

  37.33

  32.85

  39.57

  30.61

  12.22

  39.57

  23.89

  26.88

  38.23

  292.14

  10,153.73

  代垫费用等

  4,799.56

  4,799.56

  债权总金额

  146,178.97

  2,537.33

  2,232.85

  2,689.57

  2,080.61

  3,523.45

  2,689.57

  1,623.89

  1,826.88

  2,638.23

  10,492.14

  178,513.52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的借(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余额,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等,以及债务人、担保人拖欠的银团代理费等。基准日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以有关法律文书、正式发票和法律法规确定的金额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的,以借款人、担保人与原贷款行签署的合同或法院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相关合同、法院裁判文书以及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件及材料为准。4.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华融内蒙古分公司或开行内蒙古分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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