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方案》在遵循国家赋权改革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有三处创新:一是在改革任务设计上,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在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落实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出规定;二是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对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等5项任务进行了细化;三是为提升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转化能力,增加了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任务。
《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