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内蒙古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各族人民怀着对党和国家强烈的认同感,团结一心,守望相助,携手并进,赢得并长期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长期保持了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展示了各族人民与伟大祖国同呼吸、共命运的深厚情感。内蒙古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安宁,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是内蒙古的重大政治责任。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迫切需要。对于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科学规范共同性和差异性关系,把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条例共八章七十条,结构科学合理,规范内容充实。条例明确,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各民族最高利益。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条例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着力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条例弘扬法治精神,规定了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条例秉持“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理念,单设“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一章,强调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条例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和乌兰牧骑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条例根据国家总体战略布局,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加强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重要基础,规定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条例全面规定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举措,通过制度规范,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磅礴动力。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地位、形式和主要内容。将民族团结创建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还就“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 “民族法治宣传周”以及培养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等作出规定。条例完善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体制机制,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等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应履行的职责。对各级群团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公共文化场所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立意高远,措施有力,总结了自治区民族团结创建的实践经验,表达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是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民族工作的生动立法实践。
相信这部条例的出台,将为加强我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强和改进我区民族工作,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发挥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作用。
(作者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