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共八章七十条,明确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并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文学在发布会上说,条例的施行必将推动全区上下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扎根各族人民心中,凝聚起内蒙古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