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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年显威力

  □本报记者  郭俊楼  

  通讯员  张瑞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10周年。10年来,全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持续推进酒驾醉驾常态化治理,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织严织密管控网络,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口号,更是一条警戒线。如今,“酒后拒驾”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

  醉与罚,违法成本追悔莫及

  4月18日晚,呼伦贝尔市交管支队城区一大队河东中队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轨迹异常,如同“画龙”般险些摔倒。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以及专业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于4月19日依法对杨某立案侦查。

  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交管大队民警查获一醉酒驾驶人。驾驶人王某喝完酒后犯困,竟然在红绿灯路口睡着了。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最终,王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依法处以拘役、罚款的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以来,仍有驾驶员报着侥幸心理,酒驾醉驾上路。“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经判决后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除了接受法律制裁,醉酒驾驶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等成本。”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交通秩序处负责人介绍,醉驾者个人工作将受到影响,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不能从事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警察等职业;在公务员考试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则其子女公务员考试政审不通过,子女入伍、工作等也都会受到影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以后犯罪还可能构成累犯,会被从重处罚。

  零容忍,拒绝酒驾渐成自觉

  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全区各级交管部门开展了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将警力投入到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事故多发以及聚餐聚会、自驾出游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凌晨时段等管控薄弱环节倾斜。

  数字是有力的诠释。10年来,鄂尔多斯市共办理涉酒类吊销驾驶证案件13854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2651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案件290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件365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409起、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案件139起,对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宣传教育亦不可缺。4月29日,乌兰察布市交管支队运煤专线二大队宣传中队深入辖区王家村开展“醉驾入刑十周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曝光酒驾醉驾案例、公布酒驾醉驾成本等,给广大群众讲解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近年来,全区各地交警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及后果,曝光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或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开展“零酒驾”示范单位、社区(村)、街道(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宣传“零酒驾”创建经验做法,带动营造全社会拒绝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

  在常态化严查酒驾醉驾的氛围和广泛的拒绝酒驾醉驾相关宣传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在呼和浩特从事代驾工作的郭先生说,近年来除了车主酒后自己叫代驾的订单增多以外,一起聚会喝酒的朋友替车主叫代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生怕车主一时怀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经过多年来的严格执法和宣传引导,‘醉驾入刑’的教育、震慑作用显现,酒后拒驾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驾驶人的行为习惯也在逐渐养成。然而,全社会规范意识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全面遏制酒驾醉驾还必须持之以恒严格执法,让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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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后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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