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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黄河海勃湾段河道内停放废弃船舶的公告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限期3日内清理黄河海勃湾段河道内弃置的船舶及堤岸堆放的废弃物。如逾期未清理,我区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强行清除,清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船舶及相关物品所有人承担。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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