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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养老是重大民生事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全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475.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9.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313.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65.9%,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我区养老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基本养老服务界限不清、基础设施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养老服务人员缺乏、社会投入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着力破解养老服务面临的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和依托。《条例(草案)》分别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居家养老方面,聚焦大多数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实际,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等内容;社区养老方面,规定了在中心城区和城镇优先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等内容;机构养老方面,从设立登记、入院评估、服务内容、运营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关于医养康养结合。《条例(草案)》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互相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加强针对老年人的非医疗健康干预,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等。

  (三)关于扶持保障。养老服务业是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结合点,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的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和老年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制度。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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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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