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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殖合作社为名的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五
  2004-2015年9月,金某以办养殖合作社、酒厂的名义,先后向梁某等近50名社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近2700万元。期间虽注册成立了养殖专业合作社,但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养殖、酒厂生产,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梁某等人的借款。

  2016年6月,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017年4月,金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风险提示

  1.以“养殖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打着国家扶持“合作金融”的旗号,以成立合作社为幌子,抓住农民淳朴、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以高额提成诱导,以吸收社员的形式对外吸收资金,有些甚至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大肆宣传。

  2.社会公众高度警惕“合作社”陷阱,面对“高额回报”时,要理性分析,切勿盲目信任单方面宣传,谨慎投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编者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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