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丝成线始坚韧,溪流汇海方长流。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拥有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从“三千孤儿入内蒙”到“一家三代卫国戍边”,从“最好牧场为航天”再到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北煤南运……在内蒙古大地上,民族团结的故事数不胜数,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处处绽放。深入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蒙古从未停止坚定的脚步。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思路清则方向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就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创建工作的核心目标和评价标准。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持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众手浇灌团结花,同心掬得满庭芳。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之中。民族团结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不断丰富形式、创新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促团结、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新时代,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行动上“同频共振”,必然能汇聚起“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开创内蒙古更加灿烂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