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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关于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11月30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大会充分肯定了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大会认为,过去五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大会强调,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责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和严的主基调,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大会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科学理论武装,增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性自觉性;切实强化政治监督,坚决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内蒙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坚决有力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内蒙古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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