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8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与关卫东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关卫东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关卫东。关卫东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关卫东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关卫东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关卫东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4楼

  转让方联系人:梅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4

  受让方:关卫东  

  联系电话:1308844011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关卫东

  2022年1月6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关卫东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新闻·广告
   第04版:生态环保
   第05版:草原号
   第06版:首府
   第08版:国内国际新闻·广告
   第09版:北国风光
   第10版:文艺评论
   第11版:视界
   第12版:收藏
书写促进人类进步新篇章
为了大江焕新颜
阿尔巴尼亚等5国开始担任安理会 非常任理事国
新疆媒体从业者驳斥美西方“强迫劳动”谎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与关卫东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