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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划重点!

  □本报记者  及庆玲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规则》)。为了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此文件内涵,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评估规则》的基本思路与框架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评估规则》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产出重大成果、培育高端人才团队,推动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既注意保持与我区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有序衔接;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认真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政策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评估材料要求;还注重《评估规则》具有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综合考量、统筹兼顾。

  《评估规则》包括五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六条明确了《评估规则》的制定依据和评估目的、原则,明确了评估对象、周期及各方职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强调各级都要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增加了对依托单位诚信约束。第二章“评估材料”。第七条至十条对评估材料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评估材料。年度报告是实验室日常管理要求,每年按期报送,根据工作实际,不要求在评估中再次报送年度报告。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至十六条对评估工作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过程进行了规定,详细确定了各评估阶段的主要考察内容。明确评估专家选取制度,在实施评估回避过程中,实验室需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七条至十八条明确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实验室,经公示无异议后,优先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研发条件提升、开放合作及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强调了重点实验室参加评估工作的纪律要求,明确了组织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问:《评估规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统一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表述,增加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的支持,与《管理办法》表述同步。二是认真贯彻《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将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中涉及“四唯”的内容进行修订,如“标志性成果中”删除“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二等奖”等具体描述,取消其它成果中“培养的省部级及以上杰出人才,包括国家杰青、优青计划人选,中组部千人计划及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等内容。基础研究成果部分删除“在本领域公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修改为“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成果,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论文的具体范围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3,目录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三是增加了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指标,切实增强实验室安全意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把实验室安全列入重要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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