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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报3月17日讯  (记者  刘志贤)日前,我区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进一步落实“双减”政策,规范全区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据了解,该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由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按照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其中,明确了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根据规定,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要求举办者在培训机构完成名称预审核后,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旗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涉及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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