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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7批   2022年4月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310038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排放污水淹没附近农田近100亩。呼和浩特市土壤  1、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问题属实。托克托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托克托县双河镇污水厂)厂区后侧有一个排放管道(明管),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内环审〔2008〕276号、环政批字〔2014〕200号),该管道为污水厂西南厂界处设置的规范排水口。

  2、排放污水淹没附近农田近10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根据该厂环评批复内容(内环审〔2008〕276号),该污水厂出水排入西侧的大黑河故道,冬储夏灌,用于农田灌溉,经调阅污水厂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出水达标。投诉涉及的100亩农田存在被污水厂出水淹没情况。

  基本属实  1、明管排水已取得环评批复,下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排放。

  2、针对淹没农田问题,托县政府已制定补偿方案,4月15日补偿到位。

  未办结无2X2NM2022033100251.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年久失修,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没有刚性填埋场,存在违规填埋现象。2.包钢尾矿库东侧到黄河一级支流昆都仑河不足5公里,南侧与黄河干流直线距离10公里,现存2亿吨尾矿,污水1700多万立方米,尾矿库无防渗漏措施,每年300万吨水渗漏,造成周边地下潜水严重污染,土壤盐碱化、重金属污染;造成约6万亩耕地被污染。3.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包头市水、土壤  1、关于“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年久失修,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没有刚性填埋场,存在违规填埋现象”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包头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于2011年建成,因危险处置项目未通过验收手续,没有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一直未运行,直至2018年5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蒙古包头(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运营管理协议”,注册成立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2018年5月16日包钢集团公司成立包钢推进危废中心复产指挥部,5月29日进驻绿源公司开始设备检修、恢复工作。原内蒙古包头(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环审〔2005〕114号)。绿源公司2018年5月30日取得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临时医疗废物许可证(应急临时编号为:BTWFL002),绿源公司,2019年12月19日取得了内蒙古生态环境厅颁发的一年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取得了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50207MA0PWC6Q80),2021年2月9日取得了内蒙古生态环境厅颁发的五年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1502070132),存在“设备年久失修”问题,故部分属实。

  2018年6月11日,经检修后的医疗废物高温蒸煮系统投入使用。2020年2月,经检修后焚烧系统正式运行,焚烧系统同步配套了除尘器、脱硫设施等环保设备。通过现场调阅2020年10月23日土壤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分别对厂界外北偏西侧30m、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北侧、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外南靠东侧、厂界内铬渣填埋场外南靠西侧、厂界内医疗废物暂存场外南侧、厂界外下风向东南侧300m内进行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标准限值的要求。通过现场调阅2020年12月29日地下水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水质监测报告中1#监测井、2#监测井、3#监测井、4#监测井、5#监测井、6#监测井、鑫达黄金生活供水井、乌兰计三村供水井、乌兰计一村供水井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限值的要求。通过调阅绿源公司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自2018年6月以来,绿源公司每日收集医疗废物约7吨,收集的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煮消毒后进入焚烧炉,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炉渣经固化后进入自建填埋场填埋处置。公司生产运行时配套的布袋除尘、脱硫塔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调阅绿源公司填埋场相关资料,已建成的填埋场为柔性填埋场,符合环评及批复(环审〔2005〕114号)要求。2020年11月完成自主验收,填埋的危险废物均符合柔性填埋场入场标准。故反映的“没有刚性填埋场”属实,“环保设施不能连续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厂区内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存在违规填埋现象”不属实。

  2、关于“包钢尾矿库东侧到黄河一级支流昆都仑河不足5公里,南侧与黄河干流直线距离10公里,现存2亿吨尾矿,污水1700多万立方米,尾矿库无防渗漏措施,每年300万吨水渗漏,造成周边地下潜水严重污染,土壤盐碱化、重金属污染;造成约6万亩耕地被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问题反映的包钢尾矿库位置和生产现状描述部分与现状接近,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蓄水情况,选矿工艺废水全部排入包钢尾矿库,经沉淀后,将库内澄清水返回回水泵站,加压后送回包钢选矿厂作为生产水重复使用,重复利用率接近100%。包钢实施了“600万吨氧化矿选矿生产线和稀土选矿生产线搬迁工程”等工程,大幅度减少了入尾矿库尾矿和排水量。按照干摊长度、水底形状,水域面积和深度测算,尾矿库内目前蓄水量约300万立方米。问题反映数据不属实。

  三是渗水问题。包钢尾矿库于1959年开始建设,1965年8月投产,设计库容2.338亿立方米,累计贮存尾矿约2.1亿吨,生产运行正常,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尾矿库建设时国家对尾矿库无明确防渗建设要求。按安全管理要求,尾矿库坝体设计为透水坝。包钢在尾矿库建设初期在坝内设置了排渗盲沟,沿坝体外设有截渗沟。在堆积坝中1031.0米、1034.0米、1043.0米、1047.5米的标高位置分别埋设了排渗管,用于排出坝体内的渗水。渗水沿截渗沟进入渗水泵站返回库内,无废水外排。包钢在尾矿库建设期间也开展了地质勘探相关工作,库内堆存的尾矿加权平均粒径为0.039毫米左右,经过50余年的沉积作用,在尾矿库底形成30余米厚的防渗层,有较好的防渗作用。但因其设计原因,存在少量渗透的情况,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是关于地下水污染影响。包钢制定了尾矿库废水监测计划,每年按季度对尾矿观察井、尾矿湿地、尾矿回水、尾矿渗漏水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重金属类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但仍有部分指标不满足Ⅲ类标准要求。该问题部分属实。

  五是关于耕地污染问题。根据自治区2021年反馈的2018年农用地详查结果,受污染耕地均与尾矿库不属同一行政辖区,且距离尾矿库最近的两处分别距尾矿库约18公里和24公里。该问题不属实。

  3、关于“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的问题,部分属实。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位于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神华科技园1号,主要从事煤制烯烃项目。2013年3月18日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保验收(环验〔2013〕62号)。经查,2021年11月18日前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盐水全部通过尾闾工程排放,已经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保验收。调取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数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COD浓度平均日均值:44.1mg/L,最大日均值84.38mg/L,最小日均值7.59mg/L;氨氮浓度平均日均值:0.97mg/L,最大日均值9.37mg/L,最小日均值0.02mg/L;外排废水手工监测数据盐含量平均浓度:4170mg/L,最大浓度6521mg/L,最小浓度1180mg/L。该公司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COD浓度限值为100mg/L,氨氮浓度限值为15mg/L,全盐量浓度未进行规定)。

  2020—2021年,神华公司投资5.78亿元实施了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排放改造项目于2021年8月28日投入试运行,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试和优化,最终2021年11月18日06:24停运外排废水泵,2021年11月24日在外排废水管道流量计后加装了管道盲板,实现废水零排放。该项目处理工艺为“预处理-膜浓缩-纳滤分盐-冷冻析硝-蒸发制盐”集成工艺路线,通过采用“两级软化除硅澄清+V型滤池过滤+两级弱酸离子交换深度除硬+酸化脱气除碱度+高效反渗透+脱盐浓缩减量+铝剂除硅预处理+臭氧催化氧化有机物脱除+两级纳滤分盐+冷冻析硝/热溶结晶+盐水膜浓缩/蒸发结晶制盐+杂盐结晶/母液转鼓干燥”组合工艺流程。高盐水首先进入均质调节罐进行调质,然后进入浓盐水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该项目产水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包括热电化学水系统约120t/h,气化、变化单元密封冲洗水约160t/h,热电脱硫单元浆液制备系统约20t/h,其他进入产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系统约75t/h。

  2021年11月22日包头市生态环境九原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排口进行检查,该排口水泵已经停止运行,中控外排水泵电流量已为零,废水已经不再外排。故“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高盐水仍然持续排放”部分属实。通过调阅在线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2013年,国能煤化工公司废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设备委托宁波大通永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校验,并每季度委托内蒙古华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在线设施开展有效性审核和比对检测,确保在线数据真实准确。不存在“第三方运营公司数据造假”问题。

  部分属实  1、针对问题1,将重点针对危废处置企业,采取常态化有力措施,加大对绿源公司等企业的监测、监管和巡控力度,确保其规范运营、达标排放。

  2、针对问题2,包钢为逐步改善尾矿库区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改善环境景观和空气质量,使之与周边的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实施了“年处理600万吨氧化矿选矿生产线和稀土选矿生产线搬迁工程”等工程,从源头上减小尾矿库的生产运行负荷,大幅度减少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和工业废水量。扩建尾矿库渗漏水回水泵站回水能力,提升尾矿渗漏水的回水量,完成1047.5标高排渗体建设和渗漏回水泵站扩能改造工作。从2012年开始利用青岛高次团粒培养基新技术实施坝体植被绿化工作,2017年尾矿库已实现坝体外坡植被全绿化。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湿地工程进行了调查评估,尾矿库南侧人工湿地工程是包钢尾矿库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工程实施的主要内容为尾矿库南坡喷播绿化、灌溉管网建设、配置电源及设施、营造南侧湿地景观等内容,综合整治完成后将实现边坡绿化区、湿地建设区与尾矿库之间的生态系统对水循环的良好净化,对尾矿库湿地区域水环境改善起到促进作用。目前人工湿地工程已全部建成,湿地区域水环境指标正在不断趋好,湿地区域鸟类、植物多样性以及鱼类等其它生物的现状良好。为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钢于2022年3月10日与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矿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包钢尾矿库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委托合同,开展尾矿库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预计2022年11月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包钢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积极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3、针对问题3,将继续采取长效监管措施,盯紧国能煤化工等企业废水排放环节,扎实推进节水节能环保项目建设运营,助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已办结无3X2NM202203310023举报人耕地被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强制占用并认定为河道,并在所谓的河道内倾倒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用黄土掩盖,粉煤灰倾倒时空气污染严重。河道哈林格尔段离黄河入口仅有几公里远,河道内的水流入黄河污染黄河水源,渗透的水污染村生活用水。包头市土壤  1、关于群众反映“耕地被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强制占用并认定为河道……”,经核实,该情况不属实。昆都仑河九原区段为无堤防自然形成河道,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昆都仑河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实现人水和谐相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河湖〔2019〕718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9月包头市水务局组织完成了昆都仑河管理范围划定方案,要求沿河各旗县区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2019年11月29日昆都仑河九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在九原区政府网进行了公示,明确了昆都仑河九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界限。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202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昆都仑河九原段内耕地面积42.1788公顷。河道为依法划定,不存在强制,耕地有42.1788公顷,并未占用。故该情况不属实。

  2、关于群众反映“……在所谓的河道内倾倒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用黄土掩盖,粉煤灰倾倒时空气污染严重……”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根据2021年6月18日包头市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研究昆都仑河下游河道治理方案》(〔2021〕15号)的精神,昆都仑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由包头市水务局统筹调度、整体设计,包头市水务局完成河道整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后,分别转交昆区、稀土高新区、九原区进行组织实施。2021年7月,九原区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设计方案对昆都仑河河道内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同时,对侵占昆都仑河河道的违法建筑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9月1日组织工作力量依据《九原区昆河河道专项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对哈林格尔河道7户违章建筑实施强拆。并对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由包头市宏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至包头环卫产业公司指定排废点。在强拆过程中,违章建筑业主反应强烈,抵触情绪大,后期多次越级上访并已诉至法院。同时,九原区分别于3月28日和3月31日,在昆都仑河道整治工程K22+561处堤防和河床位置开挖两处为4×3×1米(长×宽×深)的探坑,未发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用黄土掩盖现象。 虽不存在倾倒行为,但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内存在历史遗留的粉煤灰等工业固废,故该情况部分属实。

  3、关于群众反映“……河道哈林格尔段离黄河入口仅有几公里远,河道内的水流入黄河污染黄河水源,渗透的水污染村生活用水。”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通过调阅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数据,2019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V类,2020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II类,2021年昆河入黄水质为III类,符合入黄水质要求。故该情况不属实。经调查,该村取水井距离昆都仑河道约1公里,区卫健部门调阅近3年该村水质监测报告,2019年水质监测结果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年、2021年水质监测结果除大肠菌群不合格外,其余项目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故该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要求九原区政府要举一反三,加强属地河道管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虽不存在倾倒行为,但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内存在历史遗留的粉煤灰等工业固废。针对此情况九原区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对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固废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方案进行公开招标,现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此项工作。目前已签订协议并开展现场勘探和采样工作。按照协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将在4月30日前完成风险评估,6月30日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届时九原区政府将按照方案对昆都仑河河槽(九原段)进行整治。针对大肠菌群不合格的情况,九原区将在该村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建设净水小站,进一步改善该村安全饮水水质。未办结无4X2NM202203310017  1、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集团厂区内的几个高炉烟筒有大量粉尘外排,存在烟尘污染。

  2、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设备顶部火苗乱窜,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

  3、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

  包头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集团厂区内的几个高炉烟筒有大量粉尘外排,存在烟尘污染”情况部分属实。包钢集团厂区内有7座高炉,其中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座,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座,每座高炉均设置出铁场布袋除尘器,9个烟囱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与国控平台联网。调取设备运行记录及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记录,未发现不正常运行情况。调阅了2021年3月到2022年3月的2家单位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日均值月报表,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各排污口虽然实现了达标排放,但污染物的排放对周边有轻微影响。

  2、“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设备顶部火苗乱窜,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包钢焦化厂附近气味难闻”问题。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煤焦化工分公司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范,每年两次对焦化重点区域进行LADR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值范围在0-1422μmol/mol之间,泄漏浓度全部小于5000μmol/mol的限值要求,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表一要求。因炼焦工序生产特性,焦化区域仍存在少量异味。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设备顶部火苗乱窜”问题。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包钢焦炉按《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50432-2007)设置放散装置,焦炉炉顶点火放散装置作为焦炉安全应急措施,在集气管上设自动放散点火装置,是焦炉生产工艺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其点火位置固定,火苗强度可控,故“火苗乱窜”的情况部分属实。

  三是关于“工作期间多名工友有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现象”问题。一是经核实,包钢钢联股份总公司及焦化厂都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健康档案完善,各项制度、预案健全。二是焦化厂每年都及时完成接害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测工作,2021年度职业危害接害人员1967人(包含外委托人员254人),检测率100%。近三年无新增职业病病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全。三是焦化厂能及时完成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的申报和年度更新工作(最近为2021年11月23日)。 四是焦化厂每年都能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2021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粉尘检测点93个,超标点0;化学物质检测点83个,超标0。五是焦化厂职业健康防护制度健全,防护用品从进货到使用发放登记都较为规范。对检测中发现的高温和噪声超标工作点,加强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防护制度佩戴防护用品,减少接害时间,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六是焦化厂每年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同时包钢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煤焦化工分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形成检测评价报告,各作业点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2021年至今,昆区卫健局与包钢煤焦化工分公司均未收到职工因气味问题引起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的投诉或反馈。故该情况不属实。

  3、“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包钢五烧2#烟气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于2020年5月由北京中航泰达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中标,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情况属实。关于“举报人参与包钢五烧烧结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问题,包钢按信访要求不能对举报人身份进行查证。

  二是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期间,遇到多次上级部门环保检查”。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成填报并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EPC项目建设期间,昆区生态环境分局及上级部门对该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开展过多次现场检查和观摩学习,未开展过专项检查,故情况不属实。

  三是关于“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经昆区生态分局核实,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成填报并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包钢提供资料,该项目于2020年7月21日开工,2021年4月15日由内蒙古诚信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竣工验收,项目验收过程均按相关施工验收流程办理,工程质量全部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排气筒按要求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国控平台联网,2021年6月16日由内蒙古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验收,系统符合条件,予以通过。对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功能检验、168h性能验收、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结构焊接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复查核实,无数据作假情况。昆区生态分局调阅了2021年8月-2022年3月中航泰达负责运营维护的2家单位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及台账,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8日对内蒙古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共开展15次现场检查;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9日对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开展14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同时调取2家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在线监测数据,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在1mg/m3-36mg/m3,二氧化硫浓度在24mg/m3-114mg/m3,氮氧化物浓度在31mg/m3-125mg/m3,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的95%以上时段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投诉人反映“总承包单位存在数据作假、虚假验收现象”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为改善焦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包钢正在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于2021年10月签订《三套煤气净化系统尾气治理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为5465.7万元,目前项目正在实施,预计2022年底完工投运。下一步,包钢将继续加强对于职工健康的关注,计划每年主动增加四次面向全体职工关于是否受到异味影响的问卷调查,及时了解职工意见。已办结无

  ■下转第9版  ■上接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D2NM202203310029包头市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2000万立方米,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此外,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包头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包头市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2000万立方米,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希望铝业每年违规取水问题属实,导致高油坊村用水困难问题不属实。

  (1)希望铝业用水情况

  据现场调查,希望铝业于2002年10月开工建设,2004年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东方希望电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通知》(内水政[2004]144号),“基本同意东方希望包头电厂一期工程以包头市城市自来水为供水水源和年取水量800万m3的用水合理性分析”。目前希望铝业用水为城市供水管网供水,不取用地下水。但希望铝业2021年自来水用水量2134万立方米,超过批复水量1334万立方米。

  (2)高油坊村村民用水情况

  据现场调查,高油坊村常住人口主要分布在两个区域,其中白云路东侧为幸福佳苑小区,共有楼房41栋,建筑面积约25万平米,目前常住人口2231户5131人;白云路西侧为平房区,目前常住人口2090户4807人;以上合计共4321户9938人。高油坊村村民生活用水为地下水,由村集体水井取水并经处理后供村民使用。经与村委会负责人、管水员和部分村民了解,高油坊村供水一直以来较为稳定,能够满足村民生活用水需求。因此,希望铝业用水为城市供水管网供水,高油坊村村民用水为地下水,水源不同,该公司用水不会对居民用水构成影响。  

  2、关于“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希望铝业位于稀土高新区白云路与南绕城公路交叉口西北角,该企业铝电一体化项目由电解铝厂和自备电厂组成,其一期年产25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热电机组,二期年产61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2×350MW热电机组,均已取得环保手续,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近年来,希望铝业推进环保技术改造,相继完成电厂机组脱硝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煤场全封闭工程和电解铝厂脱硫工程,环保治理累计投资超7亿元。希望铝业电解铝厂均配套安装氧化铝净化及布袋式除尘设施、湿法脱硫设施;自备电厂全部配套电袋除尘设施、石灰石湿法脱硫设施和SCR(氨法)脱硝设施;按照规定在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已全部通过验收且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经现场核查,希望铝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

  (3)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9.1-41.3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5.5mg/m3, 2022年1-3月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39.1-41.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9.8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35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2.9-20.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6.7mgm3,2022年1-3月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5-17.3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0mg/m3);烟尘排放浓度低于1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2021年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7-2.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2022年1-3月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8-1.9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8mg/m3)。希望铝业自备电厂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10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9.2-23.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6.8mg/m3,2022年1-3月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4.9-20.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1mg/m3),烟尘排放浓度低于10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烟尘排放浓度区间为1.0-4.2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3mg/m3, 2022年1-3月烟尘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9-2.2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mg/m3(希望铝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2021年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0.019-0.064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034mg/m3, 2022年1-3月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为0.030-0.036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034mg/m3)。希望铝业电解铝厂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1年11月份,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希望铝业开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31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5.4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3-14.2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8.8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4-4.4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4.2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1.9-5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为3.2-4.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7mg/m3, 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1年,希望铝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展四个季度的自备电厂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和和电解铝厂的自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5-44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2.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0-30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4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3-3.3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0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电解铝厂三个系列共9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为6-2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7.2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为1.8-4.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2.5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区间为0.28-0.81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0.44mg/m3, 均低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22年第一季度,希望铝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展自备电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自备电厂1号-6号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31-40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4.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区间值为16-27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19.5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区间值为2.4-4.7 mg/m3、平均排放浓度为3.3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虽然希望铝业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会有一定影响,该问题部分属实。

  希望铝业2021年以来的在线监测、比对监测、自行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各项大气污染物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超低排放限值标准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通过现场排查对比,结合稀土高新区对该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希望铝业达标排放的烟气和冷却塔排放的水蒸气呈白色。

  部分属实  1、按照《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加快希望铝业再生水管道工程建设,力争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实现希望铝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水源置换,优化水资源配置利用。同时,健全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动态清零,切实保障农村用水安全。

  2、目前,稀土高新区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厂区建有大约6个烟囱,长期冒黑烟,有烟尘污染”问题,一是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希望铝业开展监督性监测,二是进一步比对分析企业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数据,三是就相关情况详细询问了企业负责人,四是已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上述情况开展深入调查分析。下一步,稀土高新区将进一步增加对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发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未办结无6X2NM202203310010  1.阿荣旗城市污水管道渗漏,污染那吉镇附近地下水,新区水厂饮用水指标超标。

  2.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物质发电公司,占用大量林草地,露天堆放物料,破碎机露天粉碎,无收尘设施。未采取湿法脱硫工艺,烟气硫超标严重。料灰偷排至阿荣旗去往老公墓的路边废旧石坑内。盗挖树根作为原料替代生物质原料。违规盗采地下水。公司家在阿荣旗那吉镇绿化林草地上违规建设别墅。

  3.阿荣旗荣华矿业在霍尔奇镇荣华村长期违法越界开采石灰石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

  4.阿荣旗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存在渗滤液直排、防渗膜漏液、渗滤液积存等问题。

  5.阿荣旗城区多家饭馆无油烟处理设备,娱乐会所夜间噪声扰民。

  呼伦贝尔市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阿荣旗城市污水管道渗漏等问题

  (1)关于“阿荣旗城市污水管道渗漏,污染那吉镇附近地下水”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阿荣旗住建局于2020年8月对那吉镇污水管道进行内窥检测,发现污水管道存在多处破损,地下水进入污水管道。2020年9月1日,经阿荣旗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第六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阿荣旗那吉镇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2)关于“新区水厂饮用水指标超标”问题。经核查,情况不属实。阿荣旗那吉镇新区水厂2020年3月正式投产运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严格执行水质检测制度。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阿荣旗自来水公司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大庆监测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月检、年检,出厂水、末梢水各项检测指标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合格率为100%。新区水厂饮用水不存在指标超标问题。

  2、关于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林草地等问题

  (1)关于“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物质发电公司,占用大量林草地”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不属实。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面积为3.6617公顷,2017年建设生物质发电厂。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对生物质发电厂占用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和测量,并将测量的矢量数据与阿荣旗2017年建厂前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阿荣旗2009年至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比对。经比对,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厂未占用林地和草地。202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和呼伦贝尔市林草局联合调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核实,经实地核查并查阅佐证资料,核实结果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2)关于“露天堆放物料”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玉米秸秆、水稻秸秆、小麦秸秆、树根及树皮等原料均为块状物料,于厂区空地露天堆放,其中,秸秆打包堆存。环评及《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中规定“燃料的贮存宜采用露天堆场或半露天堆场的形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必须安装抑尘设施”,该企业厂区存放的物料均为块状原料,且原料堆场周边设置了2米高铁皮围障及260米长、12米高的防风抑尘网,符合要求。

  (3)关于“破碎机露天粉碎,无收尘设施”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该企业现有1台破碎机露天破碎作业,2台撕碎机位于干料棚东侧露天作业,均未安装收尘设施。

  (4)关于“未采取湿法脱硫工艺,烟气硫超标严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已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方式为炉外湿法,脱硫工艺为石灰-石膏法。该企业于2019年10月安装了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验收合格,2019年10月至今,无烟气硫超标情况发生。

  (5)关于“料灰偷排至阿荣旗去往老公墓的路边废旧石坑内”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该企业利用罐车将产生的料灰(草木灰)运至老公墓旁废弃的无主矿坑内进行贮存,堆放量约9000立方米。其余料灰与阿荣旗天成农牧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协议,委托阿荣旗天成农牧专业合作社进行还田处置,处置量约6万吨。

  (6)关于“盗挖树根作为原料替代生物质原料”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通过实地走访和查阅往年案卷,未发现盗挖树根的相关线索,历年来也未接到过丢失树根的报警信息。通过对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曾采购树根作为生物质燃料,树根来源主要为黑龙江省,调查人员调取了部分收购合同复印件和供货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87份,通过追溯来源和问询供货人查明,阿荣旗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树根来源合法,系人工林合法采伐后遗留树根出售。2022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督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经实地调查和查阅佐证资料,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7)关于“违规盗采地下水”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阿荣旗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0MW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始建于2017年,2021年项目投运。2021年11月,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取水工程核验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复的生产取水水源为阿荣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取水量41.87万立方米/年,生活取水水源为城区自来水,取水量0.18万立方米/年。2017年,该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供水协议,但园区自来水管网至今未建成通水。市水利局取水工程核验意见为“因园区目前不具备自来水供水条件,生活水源取自厂区外自来水取水点,通过水车拉水的方式将水运送至厂区水箱后,供给厂区生活用水”。2022年4月1日,阿荣旗水利局对该公司生产生活取用水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生产用水为阿荣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符合核验意见(呼水资〔2021〕44号)要求;二是该公司生活用水取自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供水泵房,由于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启用了新建的水源地供水,2022年2月16日关闭该处供水泵房,并封闭了水源井。在此情况下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阿荣旗水利局批准,接用隔壁公司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自备井作为生活水源,取用水量已通过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生活用水计量设施计量,此取水方式与核验意见(呼水资〔2021〕44号)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情况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存在违法取水行为,但不属于盗采地下水行为。

  (8)关于“公司家在阿荣旗那吉镇绿化林草地上违规建设别墅”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经实地核查和查阅资料,群众举报中提及的“违规建设别墅”应属违反城乡规划问题。2007年4月17日,经《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阿荣旗体育馆等建设项目的批复》(阿政字〔2007〕27号)同意实施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项目,建设单位为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批准建设规模2000平方米。2007年5月24日,阿荣旗发改局以《关于下达阿荣旗君悦来休闲广场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阿发改发〔2007〕57号)下达该项目基本建设计划。2007年7月3日,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取得位于那吉镇滨河西路东侧、逸兴路北侧1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阿政出字015),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当年建设方开发建设了以蒙古包为主的休闲娱乐设施。2011年,因蒙古包与阿荣旗整体建筑风格不相符,阿荣旗政府责令开发单位自行拆除。2014年5月30日,该宗地以拟建荣花矿业公寓楼名义提交阿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会议同意荣花矿业公寓楼规划设计方案。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施工建设荣花矿业公寓楼,2014年12月建设完成,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

  该项目设计方案虽然经过阿荣旗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也未进行工程规划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2019年6月,阿荣旗住建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质量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要求。同时,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建设项目规划评估,评估结果为,本次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对阿荣旗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设施没有影响,故项目可行。该项目于2007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2月建设完工,但由于该项目用地在《阿荣旗那吉镇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中的规划用途为城市绿地,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呼伦贝尔市妥善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9〕3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加快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拟将该项目列为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待本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

  3、关于阿荣旗荣花矿业违法越界开采石灰石矿等问题

  (1)关于“阿荣旗荣华矿业在霍尔奇镇荣华村长期违法越界开采石灰石矿”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举报问题中所述“阿荣旗荣华矿业”实际为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该矿权属合法取得。根据矿山各年度储量检测报告,该矿权2016年至2021年末,不存在新增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关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2022年3月28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对阿荣旗霍尔奇镇荣花矿业公司石灰石矿进行了现场核查,该矿山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

  (3)关于“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实地踏查和测量,查明阿荣旗荣花矿业共有排土区2处,其中1号排土区现场面积为0.6141公顷,2号排土区现场面积为2.6887公顷。经与阿荣旗2017-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和阿荣旗2009-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比对,两处排土区均未占用林地。1号排土区现场占用采矿用地0.5569公顷,占用村庄0.0572公顷,未占用草地;2号排土区现场占用采矿用地1.4747公顷,占用旱地0.3633公顷,占用天然牧草地0.2661公顷,占用人工牧草地0.5846公顷。202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督查组对该线索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经实地调查和查阅佐证资料,与阿荣旗调查结果一致。

  4、关于阿荣旗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等问题

  关于“阿荣旗综合执法局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存在渗滤液直排、防渗膜漏液、渗滤液积存等问题”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一是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问题,渗滤液直排问题。渗滤液为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产生的一种高浓度的有机或无机成分的液体,本身无标准要求,因此不存在是否超标的说法。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组织人员现场排查,未发现渗滤液直排问题。二是防渗膜漏液问题。2018年6月27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1#渗滤液调节池HDPE防渗膜发生破损,随即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1#渗滤液调节池中渗滤液转移至2#、3#渗滤液调节池,在破损的HDPE防渗膜上铺设1.5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HDPE)作为主防渗层,并铺设了600克/平方米短纤非织造土工布作为保护层。2019年6月,为全面掌握阿荣旗那吉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阿荣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之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泄露污染调查报告》,报告结论显示,整改后填埋场的地下水防渗措施有效可行。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政府研究决定,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委托黑龙江省环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进行再次检测。待取得检测结果后,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综合研判是否存在防渗膜漏液情况,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渗滤液积存问题。目前积存于填埋区的雨水和渗滤液近4万余吨,受气候条件影响,目前暂不具备处理条件。

  5、关于阿荣旗城区存在多家餐馆无油烟处理设备等问题

  (1)关于“阿荣旗城区多家饭馆无油烟处理设备”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属实。阿荣旗城区共517户餐饮商户。

  (2)关于“娱乐会所夜间噪声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阿荣旗城区共有12家娱乐会所(含歌厅、电音串吧等),均办理了环评备案,隔音良好,正常营业。1家单位提供了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在国家要求标准限制内。另11家娱乐场所未能提供噪声检测报告。

  部分属实  在接到群众举报件后,阿荣旗政府责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聘请黑龙江省环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那吉镇周边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检测,计划4月25日前完成检测评估。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开展相关工作。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企业下达了《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于2022年4月10日前在破碎机和撕碎机投料口安装集尘罩,利用布袋除尘器进行收尘。同时,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进行查处。

  2022年4月1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对该企业下达《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于2022年4月10日前对老公墓旁废弃的无主矿坑内的料灰进行清运,并按环评要求合理化还田。同时,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进行查处。下一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将对企业加强监管,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阿荣旗水利局向阿荣旗工业园区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将生活取水水源切换为城区自来水。目前,该公司已拆除与阿荣旗嘉禾糠醛有限公司生活用水连接管线,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根据荣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已在原供水泵房,通过管道在市政供水管网上新接了一处取水点,作为该公司生活用水取水点,同时安装了计量设施。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阿荣旗水利局已将该问题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19年7月18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阿荣旗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项目(荣花矿业公寓楼)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告知函》,将违法线索函告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23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君悦来休闲娱乐广场(荣花矿业公寓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9月5日对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2019年9月9日,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罚款。2012年至2013年,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权东侧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原阿荣旗国土资源局已于2016年11月9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采矿范围内开采,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石料的违法所得64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即12960元的罚款。2016年11月25日,阿荣旗荣花矿业有限公司缴纳上述罚款,该案件办结。针对矿区北东部边界表土剥离超出2600平方米采矿权范围恢复治理不到位的问题,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3月28日下达《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企业目前正在整改中。4月3日下午,阿荣旗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一步核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治理情况,进一步确定该矿存在工业广场可绿化面积未实现绿化全覆盖、现场料堆堆放不规范、各功能区界限不明显等问题,整体矿容矿貌杂乱。4月4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向矿山企业下达了《现场核查意见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矿山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业广场绿化、现场料堆集中堆放及围封和对集中堆放后其它损毁土地进行治理,并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完善功能分区、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力度。

  关于“排土厂侵占林地草地,有关部门一罚了之”问题。4月2日,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实地测量,结果为占用草原面积12.3236亩,并制作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因违法事实符合立案条件,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于4月3日立案,并将问题线索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阿荣旗将加大对违法占地案件的办理力度,4月20日前查处完毕;同时编制土地和植被恢复方案,由阿荣旗霍尔奇镇人民政府督促违法人员5月1日前清除砂石料,恢复土地和草原植被。

  阿荣旗政府在收到群众信访举报件后,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渗滤液处理进度。(1)通过购买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的方式,拟于气候条件允许后,立即处理积存的渗滤液与雨水的混合液。(2)加快推进阿荣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一期处理项目,处理能力80t/d,该项目已于2021年6月9日开工建设,已完成厂区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目前正在调试设备,计划2022年6月10日投入使用。

  (3)为进一步加快积存渗滤液处置进度,阿荣旗拟采购日处理200吨渗滤液处理设备,对积存的渗滤液与雨水的混合液进行处理。2022年3月15日已进行采购意向公示,预计5月30日前投入使用。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在2022年11月30日前解决渗滤液积存问题。

  关于阿荣旗城区存在多家餐馆无油烟处理设备等问题,2022年4月1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阿荣旗城区517户餐饮商户的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324个餐饮商户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193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193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商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2年4月23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1家无噪声检测报告的娱乐会所、歌厅、电音串吧等商家开展噪声检测,将于2022年4月15日前出具检测报告。下一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检测结果,责令未达国家要求标准限制内的经营企业停业整改。

  未办结无

  ■下转第10版  ■上接第9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D2NM202203310006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厂区粪水流入河中。该问题曾经多次被信访举报,未及时解决。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基地(实为鄂温克旗田野奶牛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位于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距保护区边界1千米,距最近的缓冲区19千米,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乡那文嘎查境内。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得划为禁养区。

  该企业养殖设施建设前,企业向鄂温克旗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了项目备案申请,旗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4月19日下达了《关于鄂温克旗田野大草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奶牛牧场项目备案的通知》(鄂发改备字〔2016〕6号),完成立项程序。项目选址时,合作社企业同那文嘎查及巴彦塔拉乡人民政府签订三方用地协议,2016年5月4日,鄂温克旗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设施农用地准予用地备案通知书》(鄂国土农备〔2016〕0008号)。该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项目其他要件办理较慢。

  2.“厂区粪水流入河中”核查情况。2022年4月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并通过无人机排查,在该企业及周边未发现粪水流入河中的情况,厂区周边及河岸未发现粪污堆放痕迹。该企业建有化粪池,用于粪污收集处理;因气候原因牲畜粪便冻结,粪污收集设施无法运行,厂区内有少量已冻结牲畜粪便堆放,不排除气温转暖粪便融化后产生污染隐患。

  3.“该问题曾经多次被信访举报,未及时解决”问题部分属实。“田野养殖基地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牛”问题曾被多次举报,相关部门虽然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次督办整改,但企业态度不够积极,又因企业资金出现短缺、经营困难等原因,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于旗政府有关部门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有关要件办理缓慢。

  部分属实  2019年以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旗水利局、巴彦塔拉乡政府相继印发了整改催办通知,鄂温克旗政府多次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整改推进工作。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依申请正在办理中。

  接到投诉人举报后,鄂温克旗委、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地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一是立即消除污染隐患,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将现有349头牛迁出,全面清理厂区内粪污。直至全面完成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善各项环保处理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养殖。拟对涉嫌违法人员依法处理。二是排出时间表,加快推进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完善各项环保处理设备,验收合格后,如企业有意愿经营,继续迁回牲畜养殖。如企业无意愿经营,则由鄂温克旗政府与该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双方协商收购事宜。三是旗纪委监委对相关地区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追责问责。

  未办结无8X2NM202203310002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附近的蚨生矿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破坏大面积林草。兴安盟生态  (一)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不属实;“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属实;“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部分属实;“破坏大面积林草”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于2006年7月30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设立,采矿证号1522000610041,采矿权人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采矿许可证号为C152200201008612007338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矿区面积为143.4亩(0.0956平方公里),其中位于科右前旗矿区面积85.4亩(0.0569平方公里)、位于乌兰浩特市矿区面积58亩(0.0387平方公里)。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显示,建设内容主要有破碎、筛分、磨矿、精选脱水、生产辅助附属用房及设施,同时包括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硬化、管线等辅助工程。

  1.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的“非法使用炸药盗采矿产资源”内容不属实。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中“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相关规定,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蚨生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向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民用爆破物品用于蚨生矿业矿山生产建设,科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通过核查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累计申请28次、爆破物品178.088吨,经公安机关与兴安盟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均用于额尔格图镇太平屯硅石矿爆破,不存在“非法使用炸药”问题;关于“盗采矿产资源”问题,根据兴安盟浩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2020年储量年度报告》认定,2021年1月16日经兴安盟国土资源学会评审,并经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确认,“2020年之前,该矿山采矿活动在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无越界及超标高开采”。2021年1月26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停产停工报告,2021年无生产经营行为。经科右前旗各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巡查,以及公安部门调查询问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打更工作人员刘香凤、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党支部书记单纪奎等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盗采矿产资源”问题。

  (2)反映的“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内容属实。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矿井口采矿用地面积为0.11亩(73.83平方米),经查,企业未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恒存矿业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选矿厂占地面积81.98亩,其中位于科右前旗厂址建设占地面积44.15亩、位于乌兰浩特市厂址建设占地面积37.83亩。企业仅办理《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018-152221-10-03-005458)《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及取暖锅炉变更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无合法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先后于2018年5月4日、2021年10月22日先后下达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科右前旗林草局先后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5月12日对违规占用林地及草地进行处罚,共处罚款4.933万元,并由企业签订了《限期恢复原状保证书》,2020年7月20日,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由科右前旗林草局颁发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实际由恒存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审核同意书编号:内草审改(2020)第339号,草原面积0.94亩(0.0625公顷),存在“非法建设日处理1000吨萤石矿”问题。

  (3)反映的“非法满山堆积约18万吨含多种有毒化学药剂的尾矿”内容部分属实。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测绘股现场核查,并与原蚨生矿业现场负责人李志实地确认,现场堆积尾矿约2万吨,与所反映“堆积18万吨尾矿”出入较大,尾矿堆放区域没有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存在“非法堆积尾矿”问题。科右前旗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日批复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蚨生矿业有限公司硅石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旗环审字〔2018〕012号),关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要求,该选矿厂所用浮选药剂为油酸,产生的选矿尾砂等固体废弃物属一般工业固废,可以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的采空区回填等”,经科右前旗生态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判定,该尾矿属非有毒有害材料,最终结论在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后进一步论证。

  (4)反映的“破坏大面积林草”内容属实。经查,蚨生矿业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境内从事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10.47亩;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占用草地20.53亩,均在乌兰浩特市境内;占用耕地27.05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占用林地3.07亩,均在科右前旗境内。蚨生矿业和恒存矿业破坏林地、草地、耕地的总面积为63.88亩,存在“破坏林草”问题。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一是非法破坏林地草原等方面。破坏林地方面,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地质勘查破坏林地2.76亩”“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破坏林地3.07亩”行为立案查处。破坏草原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选矿厂“确认实际非法占用草原20.53亩”立案查处。期间,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原企业现场负责人李志、恒存矿业实际控制人蒋征江制作笔录和电话问询。2022年4月6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二是选矿厂“未批先建”方面,2022年3月30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27.05亩”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4月6日,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

  以上测绘数据由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绘,并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确认取得。

  三是尾矿石处理方面,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为〔2022〕6号。

  2.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在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能否补办方面。2022年4月5日,经兴安盟林草局与自治区林草局沟通联系,自治区林草局表示相关林地、草原补办手续办理有关情况正在研究中,是否能够补办待研究后给予明确答复。若能够补办占用林地、草原手续,联合乌兰浩特市一同督促、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同时,与乌兰浩特市有关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完成耕地踏查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调整耕补库,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若不能补办林地、草原、耕地等有关手续,会同乌兰浩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恢复植被,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关于尾矿检测方面。2022年4月5日,由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堆积尾矿是否含有毒化学药剂进行检测,大概2个月出具检测结果后,根据认定结论依法依规处置,近期将堆积尾矿用塑料布遮盖作封存处理。堆积尾矿若无毒无污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关于“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将尾矿用于砖厂制砖综合利用、采矿场采空区和取料场回填等,并恢复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检测结果若尾矿有毒有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依法处理,6月30日前完成。

  未办结无9D2NM202203310014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多处养殖棚圈倒塌。通辽市水  经调查核实,该转办件反映的是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部分房屋进水问题,问题中反映的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应为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南侧的东湖(胡勒斯台泡子),该问题与第六批D2NM202203300049号交办问题属同一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污水处理厂把废水排入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小泡子里”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为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厂将再生水(非废水)排入东湖问题。科左后旗有污水处理厂一家,是经《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准,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的一座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由天河嘉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该处理厂收集的污水通过“A2/O+深度处理工艺+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再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环保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从2021年至今出水达标率达到100%。该厂于2018年8月建成投入运营,年产再生水约365万立方米,其中,园林绿化用水约54万立方米,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生产用水约5万立方米,剩余306万立方米,按照《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复意见,注入东湖(胡勒斯台泡子)作为生态补充用水,不存在将废水排入东湖问题,但存在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的再生水排入东湖的情况。

  2、关于“现在泡子已满,废水外溢淹到牧民家里,造成10多户牧民无法出入家门”问题属实

  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常住村民47家,与东湖之间有一条水泥路相隔。近年来,旗内地下水位逐年上升,加之甘旗卡镇主城区雨水和东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排入,东湖水面不断扩大。尤其是2021年受台风“烟花”及高压气旋等强降水天气影响,全年降水量达到665毫米,较历年平均值偏多245.6毫米。特别是2021年8月和9月,甘旗卡镇周边降水量达到351.4毫米,接近往年全年降水量,导致东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水面较东胡勒斯台小组高出约0.8米,加之该小组地势低洼,2021年9月21日出现内涝灾害,湖水外溢(非废水外溢)导致部分村民房屋进水受灾。2022年3月28日甘旗卡镇及周边最大风力达到8级,湖面波浪高度接近2米,部分湖水随浪漫过东湖北侧的水泥路,再次进入东胡勒斯台小组村内,47家村民因湖水进院影响出行。

  3、关于“多处养殖棚圈倒塌”问题不属实

  2022年4月2日,经甘旗卡镇党委、政府对东胡勒斯台小组受灾情况进行了排查,不存在养殖棚圈倒塌情况。

  部分属实  (一)接到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前工作开展情况

  1.2021年9月21日和2022年3月28日两次险情发生后,科左后旗委、政府均立即作出响应,及时将47家120名村民全部通过入住公租房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2.针对两次险情,科左后旗委政府先后紧急动员800余人次、工程车辆30余台次,对东湖北侧的水泥路进行加高加固,并动用大型水泵,将村内积水进行强排。同时,在东湖东侧建设2000亩的扩容区,2021年10月29日对东湖进行首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133万立方米,湖面下降20厘米;2022年3月30日对东湖进行再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60万立方米,湖面下降10厘米。

  3.2021年12月起,由旗财政投资450万元,新建东湖向胡吉尔泡子及下游排水沟渠22公里,将东湖多余库容,通过新修沟渠经胡吉尔泡子排入甘吉排干,并通过科左后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将该工程纳入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新建沟渠已于2022年3月23日实现全线贯通,并开始排水。

  (二)下一步处理和整改工作安排

  由科左后旗委、政府负总责,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加快推进东湖水患治理。

  1.责成甘旗卡镇党委政府,通过4台水泵对进入村内的湖水进行强排,4月8日前基本排出。

  2.责成旗水务局、城投公司及相关苏木镇场分工负责,在保证下游河道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小型溢流堰向下游排水,预计2022年5月底前可向下游排放湖水300万立方米,将东湖水位降低50厘米以上,暂时缓解水患。

  3.责成旗水务局负责,2022年6月底前在东湖东侧堤坝修建可调节的永久泄水闸门,以方便对东湖水位进行随时调节,并对东湖现有堤坝进行进一步加固,彻底消除东湖水患。

  4.责成旗住建局负责,对受灾群众房屋及牲畜圈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牲畜圈棚于10月底前完成除险加固。

  5.责成旗住建局牵头,投资3300万元实施东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人工湿地),在东区污水处理厂西侧建设一处占地100亩的人工潜流湿地,进一步改善东区处理厂尾水水质。目前正在办理征地手续、进行施工招标,计划今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5月底前投入使用。

  未办结无10X2NM202203310007三年来至今,有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五条天然排洪大沟,倾倒约100万立方米的垃圾,并用土覆盖。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三年来至今,有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五条天然排洪大沟,倾倒约100万立方米的垃圾”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五条天然排洪大沟”为自然冲沟,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自锦山向赤峰方向分别为7组的水泉子沟、12组的放牛沟、12组的瓦盆窑沟、15组的鸡爪子沟、15组和26组的煤窑沟。经实地核查和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测量,水泉子沟现场有裸露建筑垃圾约6立方米、生活垃圾约3立方米;鸡爪子沟现场有黏土堆约13900立方米,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他3条沟共有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约124700立方米,其中,放牛沟43300立方米、瓦盆窑沟28500立方米、煤窑沟52900立方米。此外,煤窑沟沟口堆有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五条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水泉子沟:现状为自然荒沟,现场有天然黄土堆,以及部分区域存在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经走访了解,上述垃圾为附近村民排放。2022年4月4日,喀喇沁旗已全部清理,分别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类规范处置。

  (2)放牛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4年2月14日,由陈营子村村民宋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宋某偷排垃圾”的群众举报,经镇政府核查,发现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公安局及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1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春季期间,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建筑垃圾的弃土,导致70.23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0年4月和2021年8月期间,宋某分两次主动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共造林75.15亩,并于2021年9月27日,经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0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3万元的决定,目前宋某正在狱中服刑。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测算体积约为43300立方米。

  (3)瓦盆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云杉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7年8月12日,陈营子村村民杨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0年3月20日,牛家营子镇政府巡查调查发现,杨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及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查实2016年至2020年2月期间,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建筑垃圾的弃土(经调查组了解,弃土一部分来源于村内建筑垃圾,一部分来源于社会车辆偷排),导致30.01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0年4月,杨某主动对破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并于2020年8月25日由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决定,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到位。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测算体积约为28500立方米。

  (4)鸡爪子沟:现状部分区域为采矿用地,堆放黏土,剩余为自然荒沟。经走访调查了解,该黏土为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砖厂堆放。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黏土,测算体积约为13900立方米。

  (5)煤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沟口堆有装修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现场估算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经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了解到,该沟域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称煤窑沟沟口堆有建筑垃圾。经镇政府核查发现,陈营子村村民于某涉嫌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改变林地用途,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喀喇沁旗公安局查实,2021年4月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此沟沟口排放建筑垃圾,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为5.38亩(3568平方米)。2021年10月2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责令于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给予于某399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并足额缴纳了罚款。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头、瓦砾等建筑垃圾和弃土,测算体积为52900立方米。截至2022年4月6日,已经将沟口堆放的3000余立方米装修垃圾、1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分类规范处置。

  2.关于“用土覆盖”问题基本属实。综合五条沟实地核查情况,水泉子沟裸露的约6立方米建筑垃圾和3立方米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并规范处置,不存在用土覆盖问题;鸡爪子沟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存在用土覆盖问题;放牛沟、瓦盆窑沟、煤窑沟部分区域确实存在覆土行为,是为了提高林地苗木成活率,因此,宋某、杨某、于某对所破坏林地进行恢复时,对土地进行平整、覆土改良,同时结合此次群众举报问题,喀喇沁旗坚持立行立改,对3条沟原来平整恢复不到位和其他适宜林业生产条件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覆土,其中,放牛沟覆土14707平方米、瓦盆窑沟覆土20669平方米、煤窑沟覆土25196平方米。目前,大部分区域已具备植树造林条件,植树造林相关工作已启动。

  基本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6日阶段性办结。4月4日至6日,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已在放牛沟、瓦盆窑沟、煤窑沟栽植云杉15000余棵。下一步,喀喇沁旗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在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栽植补植工作;同时,在全旗范围内以案示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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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1X2NM202203310022  1.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缺失,没有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 

  2.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报小建大,规避国家关于压减产能政策。 

  3.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非法占有铁路林地。 

  4.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在项目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开始生产。 

  5.中骥新能源公司旗下中骥商砼非法开采周边地下沙土制成混凝土,破坏农业用地以及周边环境。

  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缺失,没有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问题不属实。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连铸和轧钢等主体工程。现场核查时,该公司烧结工段中的1#烧结系统及配套的机头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和机尾除尘设施已同步建设完成,2#烧结系统正在建设中;球团工段目前已完成基础建设;炼铁工段及配套的2套矿焦槽废气除尘设施和2套出铁场除尘设施等已同步建设完成;炼钢连铸工段及配套的2套转炉一次烟气除尘和2套转炉二次烟气除尘设施等已同步建设完成;轧钢工段及配套的2套精轧废气除尘设施已同步建设完成;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已建设完成。目前,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处于建设期并未投入生产,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不存在“环保设施缺失,没有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的问题。

  2.关于“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报小建大,规避国家关于压减产能政策”问题不属实。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主要建设2座1580m3高炉、2座120吨转炉、2条1450mm热轧生产线。依据国家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受让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产能285万吨、炼钢产能270万吨。按照产能置换方案,项目产能按照1.0004:1比例进行减量置换,炼铁产能减量0.1万吨,炼钢产能减量0.1万吨(0.1万吨炼钢产能缺口从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出让方案于2019年11月8日在河北省工信厅官网进行公示,于2019年12月6日进行公告。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于2020年1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官网公示,于2020年1月23日进行公告。该项目产能置换在置换装备、产能减量、公示公告等方面均符合国家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要求。因此,该项目不存在“报小建大,规避国家关于压减产能政策”的问题。

  3.关于“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非法占有铁路林地”问题属实。赤峰市中唐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下设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1年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共使用铁路林地72.8463公顷,2021年2月9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铁路林地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同意其永久使用70.90公顷(1063.57亩)铁路林地。2021年4月7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内林资准(蒙)〔2021〕22号)同意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铁路林地61.7804公顷;2021年11月22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林资许准(蒙)〔2021〕87号)同意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林地3.7569公顷;2020年11月1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内林草资许准〔2020〕905号)同意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林地4.769公顷。2020年12月25日,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施工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发包给唐山市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月30日,唐山市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双方签订协议后张某即组织钩机翻斗车开始平整场地。在平整过程中,超出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许可的范围。经鉴定,张某非法占用林地2.54公顷(38.1亩)。2021年5月6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起诉至宁城县检察院,宁城县检察院依法向宁城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因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址不能造林,已在异地植被恢复并验收合格,现该公司正在办理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4.关于“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在项目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问题不属实。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于2019年11月签署投资协议,并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项目产能置换、备案、环评、能评、安评和土地手续,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具备投产条件,但尚未投产,将于近期组织试生产。

  5.关于“中骥新能源公司旗下中骥商砼非法开采周边地下沙土制成混凝土,破坏农业用地以及周边环境”问题不属实。赤峰中骥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汐子工业园区,于2019年7月3日在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筹建)燃气生产和供应、商品混凝土制造等。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调取了该公司购买砂石的采购入库清单和出库清单。经查,该公司生产混凝土用的砂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外购的尾矿砂、水洗砂;二是用石头破碎筛选的机制砂,所用碎石一部分是外购的碎石,另一部分是企业建设施工产生的碎石。同时,专项调查工作组对企业周边10公里范围内进行了排查,并走访周边有关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未发现该公司“非法开采周边地下沙土制成混凝土,破坏农业用地以及周边环境”的情况。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5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企业手续合法、项目建设合规、生产经营守法,并严格要求企业落实环保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已办结无12D2NM202203310007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乌兰哈达苏木陈家地村,村北的察右后旗磊鑫石英石矿有限公司白天休息晚上开采,已经开采了四五年,严重超出开采范围以及深度,把整个山都挖了。矿区石料堆放在周边非法占用的林草地中,堆存量至少有二三十万吨,无任何苫盖措施。进矿区的路占用林草地,粉尘污染村民耕地、农田。乌兰察布市生态、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该信访案件反映的磊鑫石英石矿,矿山名称为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位于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采矿权人为察右后旗红格尔图沸石硅砂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9002011096120124085,有效期:2021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开采矿种为冶金用石英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417平方公里。其中,西采区面积0.1772平方公里,2009年停采后一直未开采;东采区面积0.2398平方公里,信访反映问题所指为东采区。该矿现有采矿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等手续,均在有效期内。

  按照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察右后旗逐条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白天休息晚上开采,已经开采了四五年”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察右后旗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与当地群众走访询问,与企业负责人调查了解,以及部门日常监管来看,该采区从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阶段性开采至今,多为白天生产,也存在夜晚生产的现象。

  2.关于“严重超出开采范围以及深度、把整个山都挖了”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①超出开采范围问题。2022年4月2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聘请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O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609队)对该矿开采现状进行了调查,认定该矿从2020年5月至今不存在越界开采(曾经在2019年发生越界开采2726.75平方米,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进行了处罚,责令退回界内开采,按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计算罚没违法所得3.56万元,并处罚款1.8万元,2020年4月27日结案)。  

  ②超出开采深度问题。依据609队调查结果,该采区实际开采最低标高为1494.84米,在批准开采深度范围内(标高:1520米—1465米),不存在超层开采。

  3.关于“矿区石料堆放在周边非法占用的林草地”的问题。

  经核实,该问题属实。

  2022年4月2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聘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所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该采区石料堆涉嫌非法占用草原面积47.17亩。

  4.关于“堆存量至少有二三十万吨”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2年4月5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聘请乌兰察布市金仕达测绘公司对该矿区石料堆存量进行了测量,堆存量为242719.4立方米。

  5.关于“无任何苫盖措施”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采区露天产品堆场大部分采用了苫布遮盖,但有30%成品料未苫盖。

  6.关于“进矿区的路占用林草地”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4月5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和红格尔图镇综合执法局、光荣村委会组织专人,对距离该采区最近的穆家地、高家村39户(共有54户)村民走访核实,确认进矿区的道路为原有自然形成的道路,不存在占用林草地。

  7.关于“粉尘污染村民耕地、农田”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4月5日,察右后旗农牧部门和红格尔图镇综合执法局、光荣村委会组织专人,对该采区厂界距最近耕地(农田)1.6公里至3公里的穆家地、高家村39户(共有54户)村民走访核实,确认该采区粉尘没有污染村民耕地(农田)。

  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①4月1日,市委书记带领相关部门深入现场实地调研督导;察右后旗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领自然资源、林草、环保等部门到现场核查。

  ②4月1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聘请609队对该采区矿山开采情况、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治理工作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治理年度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

  ③4月1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采用手持GPS 对采区外围占用林草地情况进行了测量。

  ④4月2日,察右后旗生态环境部门聘请市环投公司专家对采区及周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检测。

  ⑤4月2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聘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所对涉嫌违法占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

  ⑥4月5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聘请乌兰察布市金仕达测绘公司对该矿区石料堆存量进行了测量。

  2.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①4月2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企业对采坑边坡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地段进行退台,对采坑边坡危岩体进行清除,对石料集中堆放,设置网围栏和警示牌。

  ②4月2日,察右后旗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输送皮带未全部封闭、部分产品未苫盖、出料口、车辆运输苫盖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解决扬尘污染的问题。

  ③4月2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依法依规下达了《植被恢复整改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林地部分建筑,开展削坡、整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同时,并将涉嫌违法占地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④4月5日,察右后旗公安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涉嫌非法占用草地采取刑事立案侦查。

  3.整改情况

  一是立行立改工作开展情况:

  ①采坑:对部分安全隐患地段边坡进行了削坡和危岩体清理,4月4日全部完成;对采坑边坡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地段进行退台整治,已完成40%,采坑西段回填、整形、整平、压实已完成35%。上述工作预计4月20日全部完成。

  ②料堆:将堆放的石料清运到指定地点,并堆放整形,全部苫盖防尘网,预计4月20日全部完成。

  ③厂区:生活垃圾、废弃设备已清理处置完成,并进行不间断洒水抑尘。

  ④出料口:已完成软帘安装和输送皮带封闭。

  ⑤外围:在采区周围设置了网围栏1300米、警示牌37块。

  ⑥档案:4月2日,制定了该矿《阶段性专项整改指导意见》《植被恢复方案》,成立矿山专项整改组织机构,建立施工日志专项整改台账,完善了地质灾害监测台账。

  二是正在推进情况:

  ①察右后旗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案件侦查,并按相关程序开展案件移交办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22年4月13日。

  ②依据该采区《植被恢复方案》,对涉嫌违法占用的草地进行整地和覆土撒籽、恢复植被。完成时限:2022年6月15日。

  ③围绕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约束性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动态巡查、专项抽查,聘请专家和第三方对矿山开采、治理情况进行定期“体检”。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治理。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阶段办结按照目前核查情况,察右后旗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同时,对该矿矿权手续取得情况进行调查。13X2NM202203310008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东方大自然生态园及养鱼厂鱼塘里面的鱼,因受到树林召地区一条30多米宽3公里长的污水渠污染,于2018年秋全部死亡。2020年春王爱召镇大淖村渠口社村民委托第三方检测离举报人家鱼塘50米处的地表和地下水,汞、磷等金属元素超标。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东方大自然生态园及养鱼厂鱼塘里面的鱼,因受到树林召地区一条30多米宽3公里长的污水渠污染,于2018年秋全部死亡”问题。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从1988年开始从事渔业养殖,2018年底停止养殖,2019年至今在原有鱼池的土地上种植玉米。信访人所反映的“污水渠”为我旗城市排水渠,1998年建设,当时采取HDPE土工膜防渗措施,用于输送树林召镇区雨水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回用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的部分中水,然后排放至毛莲圪卜水圈1号池暂存;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对排水渠进行了提升改造(主要提高防渗标准),并在排水渠末端建设了防渗应急暂存池,排水渠输送的雨水和部分中水在应急暂存池内暂存,然后再通过管道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回抽处理并回用,实现了循环利用。

  据信访人反映,在养鱼过程中,最初按照亩产500斤左右进行养殖,2015年4月,信访人将养鱼场的1个鱼池承包给辽宁人,承包人按亩产3000斤投放鱼苗,信访人也参照承包人按亩产3000斤在另1个鱼池内投放鱼苗。在随后的养鱼期间,信访人曾向原达拉特旗环境保护局和达拉特旗水产站反映了死鱼情况。两个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确实发现部分鱼池出现死鱼,经分析研判,达拉特旗水产站出具《情况说明》,判定鱼死亡原因为缺氧致死;原达拉特旗环境监测站对养鱼场周边地下水井(养鱼池内水从水井中抽取)进行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比对《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除氟化物一项超标外,其余监测指标符合标准。经走访当地社长及村民,该地区为树林召镇区周边地势最低点,历史上长年积水,属于盐碱地,超标原因与该地区是盐碱地有关。故信访人养鱼场曾发生死鱼情况属实,但是否为排水渠污染所致无法判定,可能与信访人养殖技术不成熟,投放鱼苗密度过大有关。

  2.关于“2020年春王爱召镇大淖村渠口社村民委托第三方检测离信访人家鱼塘50米处的地表和地下水,汞、磷等金属元素超标”问题。

  经查看信访人提供的由王爱召镇大淖村渠口社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2020-03-31-056),只对毛莲圪卜水圈1号池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引用的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监测结果显示金属汞和磷元素超标。故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

  现场调查了解,城市排水渠升级改造后,不在向毛莲圪卜水圈1号池排水,1号池现已无存水。按照原达拉特旗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8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毛莲圪卜污水圈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达环发〔2015〕232号)的批复要求,毛莲圪卜水圈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类水质标准,与信访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引用标准不同。经比对信访人提供的《检测报告》,金属汞和磷元素满足《城市污水再生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类水质标准。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东方大自然生态园及养鱼厂鱼塘里面的鱼,因受到树林召地区一条30多米宽3公里长的污水渠污染,于2018年秋全部死亡。2020年春王爱召镇大淖村渠口社村民委托第三方检测离信访人家鱼塘50米处的地表和地下水,汞、磷等金属元素超标”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鉴于信访人因养鱼经济受到损失的实际,为了帮扶救助困难群众,达拉特旗将通过落实科技下乡助农相关政策措施,帮助信访人完善农田水利生产设施,优化种养殖结构,逐步实现其增收致富。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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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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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4X2NM202203310030  1.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公司三贵口铁锌矿多年无采矿证、无安全许可证违法开采。北矿段地质储量约600万吨,已无证采矿约251万吨,出矿约196万吨,南矿段越界采矿约4.65万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出矿约406万吨,总计非法采矿601.25万吨。在违法开采中,该公司只采富矿、丢弃贫矿,未按‘贫富皆采,难易皆采’的原则采矿,致使国家资源严重流失。   

  2.在环保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北矿段的非法开采,把矿区范围缩小至2公里以内,以降低环评各检测指标的标准。  

  3.该矿各矿井用水量高达27000立方米/日,疏干水曾多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山前平原,造成农田严重破坏,严重破坏地下水体和地表水体,导致地下水大量流失,土地盐碱化加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

  巴彦淖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公司三贵口铁(铅)锌矿多年无采矿证、无安全许可证违法开采。北矿段地质储量约600万吨,已无证采矿约251万吨,出矿约196万吨,南矿段越界采矿约4.65万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出矿约406万吨,总计非法采矿601.25万吨”的内容部分属实。一是存在“无采矿证违法开采”的问题。该矿分南北2个矿段,南矿段为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2063210125506;矿区面积为2.2797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锌矿、铅矿、硫铁矿;采矿权证有效期从2012年6月6日至2042年6月6日。北矿段为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三贵口铅锌矿勘探,探矿权证号:T15120100302039581;勘查面积为3.9平方公里;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三贵口铅锌矿勘探;探矿权证有效期从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在2012年取得采矿证以前没有违法开采行为。2012年-2017年未发现违法开采行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乌拉特后旗委托内蒙古地质矿产勘察院开展矿山开采大排查,并出具《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矿山开采大排查测量技术总结》,未发现该矿段超深越界行为。2020年,在推进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该矿南矿段存在疑似越界开采行为,2020年10月15日乌拉特后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1年3月6日委托东科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地资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协作认定,该矿段越界开采矿石量2988.41吨,金属量69.93吨。2021年4月23日,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78.8096万元,行政处罚23.6429万元,共收缴罚没款102.4525万元,2021年4月25日结案。目前,乌拉特后旗纪委监委已对处罚情况进行了核实,二是存在“无安全许可证违法开采”的问题。该矿于2013年3月取得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2015年12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680m以上)。2021年4月13日,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该矿采矿井下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在未办理580m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采约163.25万吨,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万元罚款,给予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目前,乌拉特后旗旗委、政府正在对处罚是否到位进行核实。2021年10月10日,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80m以上)。三是关于“北矿段地质储量约600万吨”问题。据2013年9月在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北矿段硫锌矿勘探报告》,该矿段资源储量估算为1523.92万吨。四是关于“北矿段已无证采矿约251万吨,出矿约196万吨,南矿段越界采矿约4.65万吨”的问题基本属实。北矿段于2019年12月8日取得探矿权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7日,到期后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22年4月3日乌拉特后旗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入井下实地核查,发现南矿段通往北矿段巷道堵塞,未能进入北矿段现场。4月8日上午11时许,紫金矿业总经理郑某某到乌拉特后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称紫金矿业三贵口北矿段无证开采铅锌矿,涉嫌非法采矿,目前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已受理案件并开展进一步调查。

  另外,乌拉特后旗在2022年2月16日收到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督察督办函(巴自督办发〔2022〕1号)后,2月18日召开旗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紫金矿业无证开采”信访举报事项,并责成乌拉特后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实地勘测,确认开采量。3月8日委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对北矿段开采量进行调查核实。由于疫情影响,以及井下巷道塌方和地质环境等不确定因素,暂不具备深度勘查条件。目前正在开展方案编制、安全评价等前期工作,计划4月20日启动勘查、探测程序。

  2.关于“在违法开采中,该公司只采富矿、丢弃贫矿,未按‘贫富皆采,难易皆采’的原则采矿,致使国家资源严重流失”的问题。经核查企业的《储量年度报告》,该企业回采率为87.64%,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铅锌矿的开采回采率达到75-92%的要求。目前,乌拉特后旗纪委已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调查,合法开采部分数据准确,非法开采部分还在进一步核实。

  3.关于“在环保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北矿段的非法开采,把矿区范围缩小至2(平方)公里以内,以降低环评各检测指标的标准”的问题。经核查,2010年10月,中国环科院编制的《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年采选330万吨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号为内环审〔2010〕217号)的编制主要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段铅锌矿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矿区面积2.28平方公里,与办理的采矿证范围一致;北矿段暂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开展相应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影响预测。目前,乌拉特后旗纪委已对历次环保检查情况是否到位进行了核实,检查内容、频次均符合管理执法规范。

  4.关于“该矿各矿井用水量高达27000立方米/日,疏干水曾多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山前平原,造成农田严重破坏,严重破坏地下水体和地表水体,导致地下水大量流失,土地盐碱化加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的问题。该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该矿各矿井用水量高达27000立方米/日”的内容属实。经查,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2018~2021年间,日均生产用水35326m3,经选矿单元、尾矿沉淀后循环反复使用,每天通过疏干水补充3180m3。矿井涌水量日均7828m3,除补充生产用水外,每日外排4648m3。

  (2)关于“疏干水曾多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山前平原,造成农田严重破坏、土地盐碱化加重”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在2018年7月絮凝沉淀处理工程建成投运前,矿井疏干水在井下蓄积沉淀,排入蒙华支沟并进入总排干。2018年7月絮凝沉淀处理工程建成投运后,疏干水经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通过东升庙泄洪沟、蒙华支沟排入总排干。

  “造成农田严重破坏、土地盐碱化加重”的内容部分属实。该企业疏干水属于采矿裂隙自然涌水,本底氯化物等盐分指标浓度为5000—7000mg/L。疏干水排入排干后,可能会导致排干临近的土壤和地下水中盐分偏高。通过4月2日采样监测数据与环评现状监测(做环评时的现状监测地下水井现已不存在,本次采样取原点位置就近水井)数据对比,疏干水排口附近地下水井溶解性总固体数值明显偏高,蒙华支沟中段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数值无明显变化。因此疏干水排放对排口附近地下水盐分造成影响,对蒙华支沟沿途地下水影响不大。

  (3)关于“严重破坏地下水体,导致地下水大量流失,严重破坏地表水体,破坏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内容部分属实。

  疏干水是采矿裂隙自然涌水,2018年至2021年期间,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疏干水年均总水量为285.74万m3,日均出水量为7828m3,存在地下水流失现象。为最大限度减少矿井涌水量,提高疏干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该企业累计投入2.11亿元,采取井下注浆封堵、建设水处理设施、提高生产回用量等措施综合治理矿井涌水。

  按照中国环科院编制的《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三贵口矿区产生的疏干水排入总排干产生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外排的疏干水经过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水标准后,可以作为生态补水综合利用。乌拉特后旗旗委、政府正在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水质提标工程。

  部分属实未办结,已明确旗政府旗长为责任人,加快信访问题调查处理,预计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结。未办结无15D2NM202203310011乌海市乌达区源宏化工和宏宇化工污染严重,乌达区城区基本上每天晚上有刺鼻性气味(氯气味、臭菜棒子味,苦杏仁味),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乌海市大气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乌海市乌达区源宏化工和宏宇化工污染严重,乌达区城区基本上每天晚上有刺鼻性气味(氯气味、臭菜棒子味、苦杏仁味),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乌海市乌达区源宏化工和宏宇化工污染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源宏化工”为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乌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达产业园连心路西南侧,成立于2014年9月,主要产品为四氟苯甲酰氯、左氧氟羧酸、氧氟羧酸、邻二氟苯等。该企业项目分5期建设,均已取得环评审批、验收以及排污许可证等手续。该企业作为医药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生产研发类企业,主要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已建成废气治理系统,通过水吸收、碱吸收、活性炭吸附等预处理后达标排放,先后投入约2000万元进行废气治理系统优化升级改造;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pH,已投入3000余万元建成生化系统,生产废水与生活废水收集后排入生化系统,经 pH 调节池+臭氧氧化预处理系统+厌氧水解+好氧生化+中段氧化(二次臭氧氧化) +CASS 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池已实现全封闭;固(危)废有蒸馏釜残、活性炭等,年产生危险废物约1587吨,目前已建成双人双锁标准化危废库1座、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贮存容量150吨,危废库采用分段式贮存,贮存环节建有应急导流槽、应急池,危废库四周墙面铺装防腐树脂,地面采取防渗措施,配套负压吸收系统,将产生的VOCs气体收集并处置。同时该企业已与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废进行转移和规范化处置。通过调阅该企业近年来在线数据、监测报告、设施台账、进出水量平衡等记录显示,除启停、故障等特殊情况外,各项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排放,且废水无外排痕迹。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执法人员于4月2日通过走航车对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东南西北厂界布设4个点位进行了2小时定向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北侧主要污染因子中,正丁醇、氧化苯乙烯相对浓度较高,分别达到3.37毫克/立方米、3.47毫克/立方米(国家暂无相关标准)。同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委托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区、厂界等2个有组织废气排口和4个无组织废气点位进行再次监测,4月8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又经调阅,该企业于2019年9月曾因刺激性气味散逸的违法行为受到环保立案处罚,罚款3万元。

  经查,“宏宇化工”为乌海市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达产业园化工路以南、中成路以东,成立于2014年7月,主要产品为氯代异氰尿酸、氰尿酸,项目均已取得环评审批、验收以及排污许可证等手续。该企业作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类企业,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为氨气、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已建成静电除雾装置、尾气吸收塔和尿素缩合炉,废气全部引入硫酸铵系统的缩合尾气吸收塔,经水解母液和硫酸吸收将缩合尾气中的氨转化为硫酸铵,作为副产品,再经过四级吸收塔吸收处理后,最终通过缩合尾气吸收塔4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已建成四效蒸发器,原料通过四效分离工艺流程,促使原料达到最终蒸发目的,盐解析后,晶浆通过四效出料泵排入浓缩液池,沉淀后上层清液返回蒸发器,下层晶体回收;固体废物为四效系统蒸发后产生的盐并作为副产品进行外售。该企业因与内蒙古君正化工公司洽谈土地收储事项,于2022年2月27日停产。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车间和厂区周边无异味。又经调阅,该企业于2018年4月曾因氰尿酸车间在酸解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含大量硫酸气和微量氨气等刺激性气味无组织散逸的违法行为受到环保立案处罚,罚款3万元;2019年5月曾因废料转运过程中掉落至有水地面,遇水自燃,发生黄色烟气散逸的违法行为受到环保立案处罚,罚款3万元;2022年2月曾因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及刺激性气味散逸的违法行为受到环保立案处罚,罚款10万元。

  通过对上述各方面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判,信访案件中指出的2家企业自建成至今,污染物防治及处理、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环保政策响应及履行方面整体较为规范,但仍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故关于“乌海市乌达区源宏化工和宏宇化工污染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乌达区城区基本上每天晚上有刺鼻性气味(氯气味、臭菜棒子味、苦杏仁味),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走访及调查,举报中所提到的“氯气味、臭菜棒子味、苦杏仁味”主要为氯气、二甲基二硫、硝基苯等污染因子所产生的气味,来源于乌达及周边园区化工企业,其中乌达园区无产生苦杏仁味的企业。近年来,乌达区陆续对园区17家化工企业实施了挥发性污染物预警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结合各企业主要污染物特征因子,对企业车间、罐区、排口、厂界等重点区域安装异味监测探头80个、电流监测仪71套和pH计监测预警装置23套,并配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走航车进行辅助监测,实现实时、定向监控预警,有效降低了园区化工企业异味对城区的影响,异味信访举报问题逐年下降。但因乌达区地处贺兰山脉北段,形成西高东低的横切面,山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40%,具有“三山两谷一条河”的特殊地形地貌;常年主导风向以南风为主,2021年有效监测数据显示,东南风、西南风、南风等风向占全年风向的70%,西风占15%,且乌达周边区域紧邻7个工业园区、千余家企业,区域面积小、企业密度高,产业结构趋同,区域性和结构性污染突出,排放叠加效应明显,园区距离城区较近,城区受工业外溢污染影响较大,遇到逆温天气和静风、微风天气时,偶有异味扰民现象,一般在春季升温和秋季降温时期。通过上述各方面核查综合判断,关于“乌达区城区基本上每天晚上有刺鼻性气味(氯气味、臭菜棒子味、苦杏仁味),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整改工作。一是责令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异味问题立即进行整改,针对现有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建设1座蓄热式焚烧炉(RTO),对环保设施运行水平进行深度提升。目前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与内蒙古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废气治理系统技改项目技术合同书》,预计投资2972万元对环保设施运行水平进行深度提升,计划2022年4月15日启动实施。同时督促其他涉异味企业尽快制定大气治理提升方案,所有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宏宇化工已与君正化工达成收储协议,计划近期进行收储。二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用好用足挥发性污染物预警监测监管系统,加强日常监察、驻厂监察、夜间及节假日突击检查等措施,结合“12369”与“12345”举报热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按时限完成整改。三是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强化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交叉互查、交流互访等联动机制,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2.责任追究情况。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对乌达产业园内的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和提醒谈话,要求各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力度,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强化巡检巡查频次,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环境安全。

  阶段性办结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对乌达产业园内的5家重点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和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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