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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5批 2022年4月17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0800052009年,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乡煤炭物流园区,非法侵占6个村共计22000多亩耕地和林地。呼和浩特市生态  该园区位于白庙子镇(原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103省道东、王旦路两侧,涉及王气、旧圪太、丰厚庄、沙尔营、大丹巴、尔林岱6个行政村,项目用地以土地流转形式解决,共流转土地15642.1977亩,其中未使用1060.8477亩(至今一直耕种),实际使用14581.35亩,包含耕地8245.57亩,林地3234.564亩,其他地类3101.216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故园区用地以流转方式取得不合法,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前提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

  从2000年起,呼市周边自发形成了公路煤炭市场,这些煤炭经销摊点既影响当地生产经营秩序,又污染周边环境,且没有合法手续,很难规范管理。为彻底整顿规范煤炭市场,2009年5月,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限期整顿托克托县、土左旗煤炭市场的通知》精神,经旗委、政府研究,2009年5月在沙尔营区域内启动了煤炭物流交易中心的筹建工作。2011年3月27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规划建设沙尔营煤炭物流交易中心。同年7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同意规划建设沙尔营煤炭物流交易中心。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曝光沙尔营物流园区“以租代征”事件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详细勘测,当时,交易中心控制总面积14581.35亩,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510.6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070.70亩。实际占用土地8739.48亩,其中:已批准征转用土地2417.93亩,未办理征转用手续5266.2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62.40亩),道路用地1055.30亩。已支付补偿款但实际未占用土地5841.87亩。

  截至目前,实际占用土地9895.58亩(包含后期建设的市城投公司沙尔营建筑材料产业园2144亩和天博恒升项目174.5亩,除去已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2.40亩),已办理征转用手续3331.12亩(含耕地1774.88亩、林地726.42亩,其他地类829.82亩);未占用4685.77亩,其中约2164亩土地具备耕种条件。在园区建设初期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占用面积3234.564亩,2010年、2012年由原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对9个项目用地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0400020元,并于2011年、2012年、2021年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目前不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3234.564亩林地手续已合法。

  针对园区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2013年11月13日,按照《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武某等人行政处分的批复》(土左政字[2013]178号),原旗监察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严肃处理,给予原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主任武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建设规划局局长候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土地收储拍卖中心主任王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原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国土资源局局长云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部分属实(1)对未占用土地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恢复耕作条件后,陆续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不愿意退回,则由旗政府确定承接部门进行耕种。2023年底前完成。(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在2025年底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2X2NM202204080066包头市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固阳县西斗铺镇南壕村委五锁沟的山体上,2014年取得采矿许可,许可内容为地下开采,但自2021年11月至今露天非法开采铁矿石,持续不断的破坏山体,实施采、选、销售一条龙,非法盗采铁矿石数十万吨,尘土飞扬。水选车间直接把毛泥污水排入尾矿库,对坝下居民生命造成危害。包头市生态,水,大气  关于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包头市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固阳县西斗铺镇南壕村委五锁沟的山体上,数十台机械自2021年11月至今持续不断的破坏山体,露天非法开采铁矿石,实施采、选、销售一条龙,非法盗采铁矿石数十万吨”问题,基本属实。包头市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固阳县西斗铺镇忽鸡兔村委南壕村五锁沟,距固阳县城52公里。该矿权于2008年4月取得,矿山名称:包头市固阳县生金兔铁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0122110101097,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2.067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2022年1月22日。矿权人于采矿证到期前1个月(2021年12月23日)提出延续申请。依据2019年生产详查报告,矿权人需重新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交纳收益金后方可延续采矿权,目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正在公示中。2021年该矿权属在期矿山,且全年未生产。矿权设置前,矿区内有分散裸露遗留采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矿山年度地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该企业于2021年8月编制了年度治理计划书,将矿区中部Ⅱ区40个分散裸露采坑列入当年治理计划,采用削坡、回填、平整、覆土、恢复植被的措施全部治理。治理工程于11月初开工,12月底完工并通过专家实地验收。治理验收工程量:采坑削坡2350m3,回填69250m3、平整5952m3、覆土1964m3、达到自然恢复植被条件1.9841hm2。2021年12月20日,固阳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该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存在采矿行为。经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公司填埋分散裸露采坑过程中对部分坑内低品位矿石进行挖采,其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堆放治理过程中违规挖采低品位矿石约300吨,未销售,固阳县自然资源局现场责令企业将挖采矿石进行回填,不存在群众投诉反映“非法盗采铁矿石数十万吨”的情况。

  2.群众投诉反映“尘土飞扬”基本属实。经县生态环境局核查,宏源矿业2万吨/年铁精粉采选项目于2008年1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内环审[2008]3号),2012年8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环验[2012]93号)。2020年实施技术改造,选矿厂技改项目于2020年7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固环审[2020]006号)。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原矿精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措施,尾矿库干滩面积较大,选矿尾废未采取防扬散措施,上述问题时有扬尘产生。该项目采矿方式为地下开采,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现场核查时采矿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扬尘产生。3.群众投诉反映:“水选车间直接把毛泥污水排入尾矿库,对坝下居民生命造成危害”部分属实。2022年4月9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专家现场核查,确定水选车间将毛泥污水排入尾矿库,属于正常作业排放,现场检查该尾矿库坝体无裂缝,无滑坡,排洪设施正常,坝外坡无渗水,坝脚及下游均无积水,未发现国家规定的尾矿库重大事故安全隐患。调取尾矿库在线监测后台数据,显示尾矿库监测数据正常。通过现场核查及尾矿库在线监测数据,可以确定该尾矿库未给坝下居民造成生命危害。

  经调阅资料,包头市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0】001702号,有效期: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该企业于2021年8月26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地下采矿、干选、水选的停产报告。2021年12月16日、12月29日,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人高某反映宏源矿业干选厂夜间非法生产。经核实该企业确有违法生产现象,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4日联系县电力公司分别将宏源矿业电柜和小变压器上游电柜和干选设备张贴封条,并于1月4日书面答复举报人,此后举报人再无进行举报。2022年2月25日,该企业申请复产前检修用电1个月,县应急管理局同意该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检修用电,用电期限至2022年3月25日。截至目前,该企业尚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处于停产状态。

  部分属实  (1)针对“包头市.....十万吨”问题,该企业存在未按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企业通过整改后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治理计划并通过专家验收。

  (2)针对宏源矿业原矿精料未采取苫盖措施、选矿尾废未采取防扬散措施,尾矿库干滩面面积较大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5041号,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5042号,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5043号),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原矿精料、选矿尾废及尾矿库扬尘产生,并对选矿尾废采取整形苫盖措施抑制扬尘产生。下一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宏源矿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针对“包头市宏源......十万吨”问题,固阳县自然资源局督促企业编制了202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巩固矿区内分散裸露遗留采坑治理成果。今后,固阳县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管理措施,杜绝矿山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4)针对群众反映粉尘飞扬问题,该企业于2022年4月9日开始对原矿精料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对尾矿库干滩问题采取洒水、苫盖措施,对选矿尾废进行苫盖抑尘。同时,常态化加大厂区及原料拉运道路和尾矿库洒水频次,抑制扬尘产生。

  未办结无3X2NM202204080015包头市智茂元公司在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银匠窑子村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毁山建房数万平米;水泥硬化道路数公里;盗挖山内河道资源;挖山挖河修建水塘,并出租经营;垃圾土方填埋河道造地用于建房、种植;违建开设饭店等经营性活动;占用集体耕地种植树木。包头市生态  关于群众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该信访共反映问题7个,现将调查处理结果逐一说明:

  1.关于“包头市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茂元公司”)在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银匠窑子村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毁山建房数万平方米”的问题:

  经实地测量,该公司在保护区内有3处建筑。分别是:2008年(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建成的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教学及学生宿舍,占地3293平方米,建筑面积5171平方米;保护区成立以来,2012年建3层办公楼一栋,占地750平方米,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2012年建5层教学楼一栋,占地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上述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存在挖山建房行为,北侧西侧的山体创面是历史上采石形成的废弃采石剖面。2012年所建两处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8年7月31日包头市规划局出具了《关于包头市青少年生态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规划意见的函》(包规划村字〔2008〕30号);2011年12月23日包头市国地资源出具了《包头市国地资源局关于包头市青少年生态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用地的意见》。

  2012年12月11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青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国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国土监罚字〔2012青〕34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随后,2012年12月26日,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包头市青少年生态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

  2.关于“水泥硬化道路数公里”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智茂元公司造林绿化项目区域内有柏油公路一条,长1418米,宽6米,2008年上半年(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之前)由包头市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修建。2021年10月,根据生态修复项目区绿化施工作业的需要,在陡坡处修筑了7小节水泥道路,避免坡陡打滑,便于作业车辆通行。道路长773.8米,宽5米。

  3.关于“盗挖山内河道资源”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了解,该段河道只是对现状河道进行了河道疏浚和垃圾清理,不存在非法采砂、盗挖河道等现象,河道治理疏浚后,产生砂石并无外运,全部填筑坝体,内部平整消化。

  4.关于“挖山挖河修建水塘,并出租经营”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了解,该段河道2021年6月为解决生态绿化管道输水覆盖面积小、输水时间短、用水高峰时供水不足等问题,在生态修复治理中利用历史遗留砂坑进行修整,采取防渗措施修建储水池3处(不存在挖山修筑的情形,但存在利用固有河道的情形),主要用于大青山生态绿化灌溉用水,灌溉面积约1.2万亩,同时也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取水,储水池建成后,为解决储水池设施设备安全保障问题,将部分储水池出租给当地村民,让其看护并进行管理,同时也利用水面进行了少量养殖。

  5.关于“垃圾土方填埋河道造地用于建房、种植”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了解,该段河道没有垃圾土方填埋河道造地用于建房情况,只在河道两侧种植了防护林和景观树,河道内有零星野生乔木。在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运入耕植土种植树木的情形而非垃圾土方。

  6.关于“违建开设饭店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智茂元公司在其办公楼一层设有护林员职工食堂一处,但不存在对外经营的情形。今后我们将加强监管,确保其自用功能,不对外经营。

  7.关于“占用集体耕地种植树木”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 2020年4月20日,智茂元公司在信访人反映的地块种植油松4.6亩。经自然资源局青山分局现场确认:该地块为其它林地和草地,并非耕地。但村集体有争议,认为此地块为村集体耕地。为了化解争议矛盾,智茂元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已将争议地内种植的树木全部移植至林地内。

  部分属实整改情况:一是2008年(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建成的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教学及学生宿舍建议保留。二是充分考虑到简单拆除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对保护区产生二次污染和破坏,将2012年(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之后)的违建设施本着物随地转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收回。三是保护区成立之前建成的柏油公路建议保留,既能做为防火道路,又能做为防火隔离带使用。四是水泥路面是在原有防火道路上覆盖水泥建成的临时安全保障设施,在人工造林项目区幼中林成林后,随着生态修复项目的完成立即拆除,恢复防火沙石路基原貌。五是立即制止利用储水池养殖和经营行为,对出租给村民的储水池收回,同时,今后杜绝此现象发生。待人工造林项目区幼中林成林后,随着生态修复项目的完成,根据需要科学保留部分必需的应急水源储水池,其它储水设施当即拆除恢复原貌。阶段性办结无4D2NM202204080020  1.2016年,五凌新巴尔虎左旗电力公司光伏发电站,占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塔日根宝力格嘎查2800亩草场,生产期间共破坏草场3300余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2.2016年,该企业建设之初用于圈草场水泥底座至今未清理,还遗留在草场。

  3.该企业停车场未进行征地,占地5亩。

  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群众反映问题涉及地块位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塔日根宝力格嘎查。接到转办举报问题后,新巴尔虎左旗专项调查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反映问题有关情况。

  2.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1)“2016年,五凌新巴尔虎左旗电力公司光伏发电站,占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塔日根宝力格嘎查2800亩草场,生产期间共破坏草场3300余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该企业于2015年5月19日取得呼伦贝尔市发改委项目备案批复(呼发改能源字〔2015〕217号文件);2015年10月27日取得新左旗环境保护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新左环字〔2015〕68号文件);2017年9月26日取得新左旗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的批复(新左环字〔2017〕195号文件)。该公司2016年2月25日在塔日根宝力格嘎查监督下与牧民南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面积2000亩。该地为塔日根宝力格嘎查集体所有,1997年承包给嘎查牧户经营,承包经营面积7222亩。企业租赁的2000亩土地,在牧户承包经营面积范围内。2022年4月9日经聘请第三方勘测公司五度空间公司对该企业光伏发电组件使用土地进行现场勘测,实际占用面积1847.8653亩,并将四至坐标落入国土二调2009年数据库核实,该地块全部显示为沙地(未利用地)。该企业项目区现装有光伏发电组件(太阳能板)79680块、光伏组串3510个。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中: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第(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准,未利用地包括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因此,针对光伏方阵用地(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用地),签署租赁和补偿合同即可,不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性质手续。综上所述,该地块面积与信访人反映面积不一致,地类属性为沙地,且企业是按照国家政策合法合规实施的项目,不存在破坏草场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2)“2016年,该企业建设之初用于圈草场水泥底座至今未清理,还遗留在草场”问题属实。经核实,该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太阳能板之初用于圈草场的163个水泥底座还未清理,与信访人反映情况相符。

  (3)“该企业停车场未进行征地,占地5亩”问题属实。经第三方勘测公司五度空间公司对该企业光伏发电站厂区外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测,停车场实际占用面积0.9567亩,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面积与举报人反映面积有数值差距。

  部分属实  针对“2016年,该企业建设之初用于圈草场水泥底座至今未清理,还遗留在草场”问题,新巴尔虎左旗立即进行了整改,已于2022年4月11日监督涉事企业清理完成了全部遗留在场的163个水泥底座。

  针对“该企业停车场未进行征地,占地5亩”问题,新巴尔虎左旗立即进行整改,已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已监督涉事企业于2022年4月11日拆除了违建停车场。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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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D2NM202204080014兴安盟经济开发区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非法侵占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草原、湿地和口粮田共1000余亩。开发区内有1家水泥厂、1家水投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和储煤场等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盲目上马,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兴安盟生态、水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举报的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8年筹建,2011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现为自治区一类园区,规划面积53平方公里(拟调整为36.7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产业定位是新型化工、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总规环评、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体系完善,已入驻投产运行企业12家。白音乌苏嘎查部分土地位于开发区范围内,其土地涉及到博源化学、河海供水、中南绿晟、中石化加油站4家企业。

  (1)关于“兴安盟经济开发区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非法侵占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草原、湿地和口粮田共1000余亩”问题部分属实。2009年至今,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单独选址和城市批次用地的方式,共办理了13个建设用地审批件,总计征占并批转白音乌苏嘎查土地4089.49亩,其中草地2371.28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8亩、耕地567.29亩、农村道路0.19亩、林地38.31亩、村庄29.63亩、未利用地1082.22亩。批转后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及企业用地2247亩(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1213.45亩,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259.7亩、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3.36亩,其他基础设施供地670.49亩),其余1842.49亩尚未供地。在此次核查中,通过套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批使用底图发现,存在征占转用土地中有10.66亩未办理林草审批手续问题,其中开发区供水厂少批征占转用草地手续1.76亩、开发区地方铁路少批征占转用草地手续8.9亩。

  (2)关于“开发区内有1家水泥厂、1家水投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和储煤场等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盲目上马”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1家水泥企业为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家水投公司为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2家煤化工企业分别为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和乌兰泰安能源有限公司,储煤场是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和乌兰泰安能源有限公司自建的储煤场。

  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改造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总投资1.1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4610.02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2年5月由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内经信投规字〔2012〕380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兴经信字〔2012〕51号)、环评批复(兴环审字〔2012〕第118号),2014年8月建成投产。该企业建有储料场,已采取苫盖措施;兴安盟河海供水有限公司工业供水工程,总投资15.67亿元,是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水源地为察尔森水库。该项目于2012年6月由兴安盟发改委批复(兴发改投字〔2012〕445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兴发改环资字〔2012〕649号)、环评批复(兴环审字〔2011〕第231号)。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项目、乌兰泰安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均在2011年由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而建设,现为东北地区化肥保供重点企业。其中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项目,总投资40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63.69万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1年1月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内发改产业字〔2011〕48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1〕19号)、环评批复(内环审〔2011〕170号),2018年9月建成投产。该公司固废运至开发区渣场内处置,企业用水做到循环利用无排放,5.5万吨全封闭储煤场已建成投入使用,废气排放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乌兰泰安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总投资105.6亿元,设计年综合能耗275.9万吨标准煤,该项目于2011年1月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内发改产业字〔2011〕166号),同年取得能评批复(内发改环资字〔2011〕86号)、环评批复(内环审〔2011〕221号)。2021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国家能耗单列保供项目的请示>的复函》,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35万吨合成氨240万吨尿素项目纳入能耗预算和落实能耗指标审核情况的复函》(内发改环资函〔2021〕937号)复函兴安盟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推进电力、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化肥保供工作中的新增能耗,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该项目能耗指标来源通过国家煤电气肥保供项目能耗单列。目前该项目正在试车,其28万吨全封闭储煤场已建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正在联网调试。固废运至开发区渣场处置,企业用水做到循环利用无排放。

  存在问题:博源化学公司在煤炭倒运环节,存在偶发扬尘现象;因设备故障、开停车过程中偶有烟气污染物超标准现象,但监测数据总量不超标。

  综上,开发区存在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但均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并获得相关批复。

  (3)关于“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0日—11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环境监测站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白音乌苏嘎查环境空气、噪声、地下水开展了多点监测。

  一是对开发区及白音乌苏嘎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硫化氢5项指标结果均合格,但不排除企业在非正常工况时段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二是对乌兰泰安、博源化学两家企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对白音乌苏嘎查进行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乌兰泰安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80.1dB(A),夜间78.6dB(A),昼夜噪声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博源化学昼间厂界噪声最大值61.2dB(A),夜间61.8dB(A),夜间噪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白音乌苏嘎查环境噪声昼间53.8dB(A),夜间52.9dB(A),夜间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噪声污染问题属实。三是依据2009年《乌兰浩特市经济开发区葛根庙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结论,“白音乌苏嘎查地下水中硝酸盐指数超标,超标指数1.48,分析超标原因为施肥淋溶水下渗造成硝酸盐超标。”针对开发区地下水环境问题,开发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开发区及周边村屯地下水流向和布局开展全面调查检测,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后组织专家研判复核,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开发区及周边村屯地下水安全。

  部分属实  对核查出的问题,开发区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要求相关涉事企业立行立改。

  一是针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厂、开发区地方铁路两个项目涉嫌违规占用草原10.66亩问题,兴安盟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违法占用草原行为立即立案调查,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补办草原征占转用手续,消除违法状态,计划2022年9月完成批复。

  二是关于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偶发扬尘问题,该公司已组织人力、物力对暂存煤全部苫盖柔性防尘网,煤垛使用时再逐层掀开,使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防止煤尘扩散。

  三是针对乌兰泰安、博源化学两家企业厂界噪声超标问题,要求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采取加装消音器、加强工艺压力控制、减少偶发性蒸汽放空等措施完成整改。

  未办结无6D2NM202204080011通辽市奈曼旗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4000亩国家级公益林被人毁坏并种植农作物(谷子、向日葵)。通辽市生态  4月9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实地调查。经核实,该案件反映问题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批转办案件(编号D2NM202203260040)属同一问题。该问题为奈曼旗多年信访案件,正在履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2001年,按照国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要求,奈曼旗将清河村庆丰屯北集体所有的4林班共4633亩林地界定为公益林,村委会将公益林承包给3户村民经营管理,其中,1小班村民常某名下林地1373亩、2小班村民贾某名下林地1985亩、3小班村民贾某甲名下林地1275亩。当时,在区划界定时将该地块上坎有林地3358亩、下坎有零星红柳条的河滩险地1275亩同时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并从2004年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金。

  2012年末,北庆丰屯部分村民向明仁苏木、旗林业局、信访局、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原承包户破坏林地耕种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地块林地遭到破坏,对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时任北庆丰村书记贾某甲因套取公益林补偿金问题受到刑事处罚。

  2013年,由于庆丰屯西辽河堤北公益林被非法开垦耕种,奈曼旗林业局向清河村村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停止非法开垦林地的通知》,要求停止非法开垦林地违法行为,并停发了公益林补偿资金。2013年—2018年度公益林补偿金一直停发,涉及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旗林业主管部门已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该部分资金全部上缴至旗财政国库账户。同时,因原承包户违反了与原庆丰村委会在1987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约定,清河村村委会解除了原林业承包合同,将土地收回归集体所有。

  2014年,清河村北庆丰屯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该地块上坎3358亩分给北庆丰屯全体村民经营管理,由承包户按公益林建设标准进行补植补造。下坎地块为河滩险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未造林。

  2014年—2017年,该地块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一直由原承包户抢种,原承包户经营期间也多次对该地块进行补植补造,但始终未能达到造林验收标准。

  2018年—2019年该地块撂荒,没有耕种行为。

  2019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的通知〉》(林办资字〔2017〕143号)等文件要求,奈曼旗开展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的区划界定要求,因明仁苏木清河村北庆丰屯原公益林地块全部位于西辽河河身与干堤之间,生态区位不符合区划界定公益林条件,未将明仁苏木北庆丰屯原公益林地块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此后,将上坎地块3358亩按照商品林地进行管理,下坎地块1275亩为河滩险地。

  2020年3月,清河村民委员会为加强庆丰屯林地管理,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经清河村“两委”会议研究,征求村民代表大多数同意后,将北庆丰屯村民小组村北集体管理的河滩险地和部分承包到户的林地收回,面向北庆丰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流转。依据清河村北庆丰屯村民小组土地招标会细则,村民蔡某取得举报地块中3944.7亩土地的承包权。由于蔡某本人无力经营,经清河村“两委”开会研究,清河村庆丰屯村民小组与蔡某共同作为甲方,将该地块上坎部分林地和下坎河滩险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开鲁县亚玲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2021年9月,旗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明仁苏木、清河村干部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奈曼旗纪委监委核查组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核查报告,时任明仁苏木副苏木达于某、清河村党支部书记高某在发包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小组林地过程中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建议此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2020年,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刘某在雇佣铲车平整土地过程中,损毁杨树幼树130株,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其损森林林木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原地补植树木260株,并处罚款780元。同年,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在上坎林地林下种植大豆,在下坎河滩险地种植向日葵;2021年在上坎林地林下和河滩险地均种植谷物。2020年,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多次进行补植补造,均未达到造林合格标准。2021年4月,明仁苏木清河村村委会督促开鲁县亚玲合作社进行补植补造工作,但苗木成活率不高。2021年5月30日,因造林质量不高,明仁苏木清河村村委会向开鲁县亚玲合作社下达《限期造林整改通知书》,开鲁县亚玲合作社进行了补植补造,但仍有个别地块未达到造林合格标准。

  综上,举报人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该地块林地2001年被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2012年遭到承包户破坏耕种。2019年该地块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划界定要求未被区划界定为公益林。上坎地块按照商品林管理,下坎为河滩险地。2020年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在上坎林地林下种植大豆,在下坎河滩险地种植向日葵;2021年在上坎林地林下和河滩险地均种植谷物。存在河滩险地对外发包种植农作物的问题。

  基本属实  针对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奈曼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责成明仁苏木政府具体负责,水务、林草、信访等相关部门配合,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一)针对群众多次信访问题。由奈曼旗政府分管领导、林草局、水务局、信访局、明仁苏木党委政府组成专项推进组,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协调,逐一与信访人见面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争取得到信访群众认可。

  (二)针对合同内容不完善问题。责成明仁苏木党委政府牵头,由清河村庆丰屯村民小组与开鲁县亚玲合作社沟通,重新修订完善承包合同内容,依法依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明确林地抚育责任、种植范围和种植农作物种类等,计划5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针对上坎林地造林不合格问题。由奈曼旗林草局和明仁苏木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对上坎有林地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造林植被恢复方案,清理残次林,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全面恢复造林并确保造林成果。坚决依法整治毁林开垦种植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依法强化林地经营与管理。

  (四)针对河滩险地监督管理问题。由奈曼旗水务局、明仁苏木党委政府负责,加强河滩险地巡视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针对举报人其他诉求问题。由旗纪委监委牵头,旗公安局、林草局、明仁苏木党委政府配合,对明仁苏木清河村北庆丰屯村民小组毁林开垦行为和土地承包流转程序开展深入调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对外公布调查处理情况。

  未办结无7X2NM202204080028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杨家窝铺村村民赵某某,开办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厂,24小时不停产,该厂燃烧塑料味极其严重,噪音非常大,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河里,渗透到地下,对村民生活饮用水造成严重污染。生产的垃圾,大约2000吨堆放在河边,该厂夜间偷偷焚烧废塑料,浓烟滚滚。赤峰市水、大气、噪音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杨家窝铺村村民赵某某,开办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厂,24小时不停产”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废旧塑料颗粒厂为宁城县锦鸿废旧物资加工厂,位于宁城县汐子镇杨家窝铺村,经营者为赵某某。该厂2011年5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年产15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2年4月17日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个体户。该厂建有500平彩钢结构生产车间1座,热熔机1台安装在生产车间内,2套破碎设备露天安装,主要生产工艺是购入废旧编织袋进行筛选、粉碎、清洗,经甩干后由热熔机拉丝造粒。项目配套建有1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电捕焦油器、过滤箱、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和一套生产废水循环沉淀处理系统。因市场原因该厂2013年至2017年7月停产,2017年8月初复工,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18年7月对该项目开展验收监测工作,2019年1月完成自主验收。经实地查看和调阅相关资料,该厂自2021年11月停产至今,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在产品需求量大时曾存在24小时不停产的情况,正常每日生产12小时。

  2.关于“该厂燃烧塑料味极其严重,噪音非常大,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河里,渗透到地下,对村民生活饮用水造成严重污染”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燃烧塑料味实际是热熔造粒工段排放的废气味,正常生产时用集气罩来收集废气随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可能存在造粒废气未完全收集而发生无组织逸散情况。因该厂停产,现场不具备对生产气味和噪音监测条件,通过调阅监管档案,该厂无废气和噪音污染相关情况。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该厂生产时偶尔会闻到有气味,噪声基本没有影响。现场查看,个别水处理池池体表面部分损坏,水池内存有专用防冻盐水。厂区外未发现废水排污口,通过采取无人机巡查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厂周边1公里范围和附近河流勘察,未发现排放废水情况。经调阅监管档案,该厂在2017年9月,曾因“生产废水通过明渠排放至厂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坑内”违法行为被原宁城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罚款2611元,并责令清除了坑内废水,2017年9月18日已整改完毕。2022年4月9日,宁城县疾控中心对该厂周边村民自备饮用水井进行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各项指标。

  3.关于“生产的垃圾,大约2000吨堆放在河边,该厂夜间偷偷焚烧废塑料,浓烟滚滚”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对该厂院内及周边检查,未发现焚烧废塑料痕迹,现有项目中没有焚烧塑料环节;经连续两天夜查,未发现企业进行生产;经走访周边村民均表示该厂近期没有生产。对周边河道进行现场核实,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大约2000吨的生产垃圾,但发现在厂区内北侧空地上临时贮存生产废渣约5吨(废渣为清洗废旧编织袋的沉淀物),已责令其立即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针对该厂未办理用地手续堆放物料行为,汐子镇执法局正在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1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保措施,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080031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泰和西区将生活污水直排西大桥,臭气熏天。丽景小区周边排污管道堵塞,污水反流。乌兰察布市水、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投诉反映的“泰和西区将生活污水直排西大桥,臭气熏天”的问题部分属实。

  泰和佳苑小区(简称泰和西区)位于化德县县城西南边缘处,属长顺镇人民社区辖区。该小区于2014年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53261.38平方米,2019年建成后住户陆续搬迁入住,小区共15栋楼68个单元,现有住户295户719人。

  经实地核查,因该小区在当时建设施工中相关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造成该小区在2019年-2020年间居民生活污水部分排放到西大桥北防洪渠内,致使该区域每到夏季炎热天气存在异味问题。针对以上情况,从2021年5月开始,结合化德县实施的长顺镇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含部分污水管网),对该小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建设,在该小区新建污水支管网86米,主管网385米,于同年8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统一将新建主支管网并入城镇排污总管网中进行集中处理,彻底解决了该小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和西大桥异味问题。现场核查时,未发现“污水直排”“臭气熏天”问题。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小区附近及西大桥涵洞内存在零星散落生活垃圾。针对此问题,为实现干净整洁的居民生活需求,化德县立行立改,由城管局对该小区周边和西大桥涵洞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清洁、美化,切实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

  整改完成后,通过对该小区部分居民进行回访,发放问卷调查表270份,收回270份,居民满意率100%。

  2.投诉反映的“丽景小区周边排污管道堵塞,污水反流”问题基本属实。

  丽景家园小区位于化德县长春大街路南,属长顺镇先锋社区辖区,该小区由乌兰察布市亚太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8年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15321.7平方米,2012年建设完成,共5栋楼,现有住户201户517人。

  经实地了解核实,该小区周边污水管道并未堵塞,也不存在“污水反流”现象,但存在管道排水不太畅通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化德县城管局组织人员对该小区周边的排污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排水不畅的管道进行了及时疏通清理,目前已全部完成清理,污水管道排水通畅,同时对该小区污水检查井周边进行硬化整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解决。

  整改完成后,通过对该小区部分居民进行回访,发放问卷调查表185份,收回185份,居民满意率100%。

  部分属实下一步,针对污水管网建设问题,将加大对空白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满足广大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针对管网排水问题,将对城区内污水管网排水不畅问题进行大排查,并对城区内所有的污水管道进行一次大清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发现一处,处理一处,确保城区内污水管网通畅,异味不返,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已办结无

  ■下转第10版  ■上接第9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9X2NM202204080051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赛台嘎查,非牧户人员购买占用大面积草牧场,建别墅,开垦挖湖,严重破坏草原生态。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杭锦旗锡尼镇赛台嘎查,非牧户人员购买占用大面积草牧场”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非牧户人员”为鄂尔多斯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白某某和赛音台格嘎查牧民超某某。

  1998年赛音台格嘎查牧民巴某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嘎查签订了二轮草牧场承包合同,并取得草原使用证,2007年巴某某病故。2011年巴音青克勒妻子奇某某将二轮承包的草牧场转包给白某某,此承包人非杭锦旗牧户人员,转包期限从2011年11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转包费为1170000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杭锦旗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向杭锦旗农牧业局备案(编号:01020011),草牧场流转手续合法。

  牧民超某某系赛音台格嘎查牧民,户籍也属于赛音台格嘎查,非迁入户。

  2.关于“建别墅”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12年白某某取得杭锦旗相关部门备案及批准文件后,以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转包的草牧场上建设了房屋、棚圈等设施。取得的相关文件有:2012年3月20日锡尼镇人民政府出具《锡尼镇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函》(锡政发﹝2012﹞44号),2012年3月31日原杭锦旗农牧业局出具《杭锦旗农牧业局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占用草原的函》(杭农牧函﹝2012﹞23号),2012年5月8日原杭锦旗发改局出具《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杭发改发﹝2012﹞185号),上述3个文件同意该项目备案。2012年8月14日原杭锦旗国土资源局向杭锦旗人民政府出具《杭锦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杭国土资发﹝2012﹞375号),2012年8月16日杭锦旗人民政府出具《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批复》(杭政发﹝2012﹞120号),2012年8月21日原杭锦旗国土资源局向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杭锦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杭国土资发﹝2012﹞391号),上述3个文件同意项目实施。项目批复用地779.649亩(51.9766公顷),其中新建苗木培育区500亩、扦插繁殖区100亩、精品苗木展示区100亩、果树园30亩、防护林40亩、饲草料基地30亩、标准化牛舍15亩(10000平米)、饲草料房3亩(2000平米)、办公及生活用房3亩(2000平米)。2022年4月9日,经对白某某承包草牧场实地勘察,现场有办公及生活用房面积2.04亩(1357.234平方米),为单层建筑,未超过同意备案建设项目办公及生活用房的2000平方米(3亩),不存在建别墅、非法占用草原的情况。

  经核查,赛音台格嘎查牧民超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建设单层建筑房屋473.59平方米,持有杭锦旗人民政府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不存在建别墅、非法占用草原的情况。

  3.关于“开垦挖湖,严重破坏草原生态”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按照《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按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尼镇赛音台格嘎查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批复》(杭政发﹝2012﹞120号)文件规定,“项目所涉及土地的土地性质定为集体土地,仍按农用地管理。”鄂尔多斯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在2012年建成的占地面积2.04亩(1357.234平方米)办公及生活用房未超出项目批复用地779.649亩的7%,且未超出15亩,不需办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所使用草原的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沙地,不存在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的情况。

  经核查,鄂尔多斯荣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内围水域占地面积5471.17平方米,该水域天然形成且地类性质为沙地,不存在开垦挖湖破坏草原行为。后因种植育苗及生产生活需要,人为修正水域边坡,存在违规取水行为。

  经核查,赛音台格嘎查牧民超某某所建设的房屋持有杭锦旗人民政府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2017年因饮用灌溉需要向杭锦旗水利局申请打机电井一眼,持有杭锦旗水利局出具《杭锦旗机电井登记证》,但因人为建设蓄水池总面积2.085亩(1390平方米),存在破坏草原行为。

  部分属实  4月11日,水利局委托杭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责令限期整改补办相关取用水手续,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办案程序于同日已到实地进行调查。

  4月12日,杭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该企业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责令其按政策要求重新组件报批。

  未办结2022年4月11日,旗水利局党委已对水资源管理中心包片负责人杨飞(科员)进行约谈,锡尼镇党委已对锡尼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乌宁吉日嘎拉(副科级)、浩绕柴达木农牧服务中心主任吉日木图(股级)进行约谈。10X2NM202204080043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禁牧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煤矿的复垦绿化成果被3个乡镇的养殖户牲畜破坏,上百群羊在复垦区放牧。 

  2.东胜区罕台镇察干村树林地、耕地中,有好几万吨三台基污水库的污泥倾倒,上面用土覆盖。 

  3.东胜区棚户区有3000余户居民用土炉子取暖,导致大气污染严重。 

  4.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每天将5万吨不达标废水排向黄河一级支流哈什拉川。 

  5.东胜区在麻黄弯曲违规建设大型商砼园区。十余家煤场批建在此区域内,均无合法手续,安全生产无人监管,污染严重。

  鄂尔多斯市土壤,大气,生态,水,其他污染  1.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禁牧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煤矿的复垦绿化成果被3个乡镇的养殖户牲畜破坏,上百群羊在复垦区放牧”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东胜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禁牧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一系列有关禁牧的制度、措施等文件。东胜区辖3个镇分别为铜川镇、罕台镇、泊尔江海子镇,露天煤矿复垦区仅涉及铜川镇。铜川镇共有露天开采煤矿15家,截至2021年底矿区土地复垦涉及13家,复垦归还面积5.4万亩,复垦区周边现有养殖户89户、养殖牲畜17100余只。2022年以来,东胜区3个镇累计开展禁牧巡查3173次(巡查人员包括执法人员、镇政府职工、村“三委”成员、护林员),出动执法人员2995人次、执法车辆741台次,共处罚款31030元。由于铜川镇执法监管力量不足,未能实现全域全时监管,存在偷牧现象,对煤矿的复垦绿化成果造成一定影响。

  2.关于“东胜区罕台镇察干村树林地、耕地中,有好几万吨三台基污水库的污泥倾倒,上面用土覆盖”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东胜区罕台镇察干村”实为东胜区罕台镇查干布拉格村;“三台基水库”实为赛台吉湖。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称的“污泥”实为东胜区赛台吉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所清理的淤泥。2019年,东胜区赛台吉湖区清淤工程施工前,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底淤泥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要求且达到《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该工程实施中,从赛台吉湖区清理出淤泥约6000立方米。2020年3月,施工方应查干布拉格村刘家渠社社长刘某平、村民刘某云改良土壤的请求,将淤泥倾倒至刘家渠社刘某甲、刘某乙自有土地上,该行为经调查组与刘家渠社社长刘某甲、村民刘某乙问询并得到证实。经实地踏勘,淤泥平铺于7036.35平方米的土地上(旱地373.63平方米、乔木林地1810.7平方米、其他草地4852.02平方米),未进行覆土覆盖。通过走访查干布拉格村所辖12个社所有社长及1名村民代表,该村内其它区域未发现倾倒淤泥的现象。

  3.关于“东胜区棚户区有3000余户居民用土炉子取暖,导致大气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东胜区旧城区原有近7平方公里的棚户区,自201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涉及的12874棚改户中,已拆迁4975户。目前,剩余近5.7平方公里、7899户未拆迁,其中采用集中供热住户4852户,采取土炉子取暖3047户。经调阅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监测数据,东胜区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底(182天)供暖期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65天,优良率为90.7%。

  4.关于“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每天将5万吨不达标废水排向黄河一级支流哈什拉川”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北郊污水处理厂”实为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于2014年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委托内蒙古东源科技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实际日处理约6万立方米。该水质净化厂于2019年获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5060058519425XM001Q,《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19年7月19日—2022年7月18日)。经调查,北郊水质净化厂出厂中水主要用于东胜区园林绿化、景观及相关电厂、企业用水,但受工业生产回用、城市绿化等中水利用措施的季节性限制,导致中水不能全部回用,部分未能利用的中水经碾盘梁沟、马场窑沟等河道最终汇入哈什拉川。经调取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的鄂尔多斯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北郊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和北郊水质净化厂出厂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机构例行监测报告,出厂中水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18-2002)。经实地调取北郊水质净化厂2021年度中水生产及使用数据,该水质净化厂2021年全年共计产生中水1884.19万立方米,使用中水1166.35万立方米,外排中水717.84万立方米,日均排放量1.96万立方米。

  5.关于“东胜区在麻黄弯曲违规建设大型商砼园区。十余家煤场批建在此区域内,均无合法手续,安全生产无人监管,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东胜区在麻黄弯曲违规建设大型商砼园区”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麻黄弯曲违规建设大型商砼园区”实为铜川镇商品混凝土园区。2010年,为清理整顿违规占用赛台吉湖下游河道的商砼搅拌站并对分散在铁西三期、“三园三川”等地商砼搅拌站进行规范管理,经东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铜川镇枳机塔碾房渠社和孙家湾社开发建设商砼园区,并要求“为加快园区建设,在签订入园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三个月之内必须建成投产”。为积极响应区人民政府要求,铜川镇商砼园区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依据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铜川商砼建材园区建设有关事业的会议纪要([2010]79号)“该项目为东胜区2010年城乡建设重点项目之一,区委、政府非常重视该园区建设,要求加快进度,限期完工”,该项目在当时属于边批边建,项目动工时未进行行政查处。该园区规划总面积2080亩,园区内净用地面积1531.62亩(地类情况:占灌木林地17.9亩、天然牧草地13.58亩、河流水面0.78亩、内陆滩涂25.66亩、水工建筑用地639.85亩、建制镇817.36亩、村庄16.49亩)。上述净用地面积1531.62亩全部位于2013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碾盘梁沟河道改造退出水利设施用地土地权属和地类的批复》(内政字〔2013〕196号)批复总面积12484.98亩中。截至目前,该园区共建设商砼站19家,现有9家正常生产经营,10家长期停产。该园区土地于201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权为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因该园区未纳入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导致后续项目供地、建设等手续未能完善。

  二是关于“十余家煤场批建在此区域内,均无合法手续”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区域现有12家独立煤场(煤场名称:鄂尔多斯市永源煤炭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河湾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旭皓能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众成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山木煤炭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源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恒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图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易达能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地能源有限公司)。经调阅各煤场各项手续,其中立项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评批复、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按照2014年3月1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文件要求,各煤场需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储煤场全封闭。上述12家煤场均按要求建设了全封闭储煤棚,除西河湾煤场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外,其余11家煤场的储煤棚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属未批先建,原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11家煤场予以立案查处,共计罚款206.74万元并已结案。上述11家煤场于2017年陆续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文号:东国土发〔2017〕21号、23号、24号、25号、26号、29号、31号、37号、38号、40号、41号),现均已过期。

  三是关于“安全生产无人监管”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按照2019年10月24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能局发〔2019〕266号)要求,煤场的安全监管由各旗区能源局负责。东胜区煤场的安全监管由区能源局委托区能源安全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东胜区能源局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新能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东胜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后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经调阅相关监督检查执法记录,2019年以来,东胜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麻黄湾区域内12家煤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151份,查处安全隐患752条(其中:2019年度下达行政执法文书49份,查处安全隐患247条;2020年度下达行政执法文书49份,查处安全隐患278条;2021年度下达行政执法文书34份,查处安全隐患136条;2022年至今下达行政执法文书19份,查处安全隐患91条),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是关于“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近期各煤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15份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检测报告,煤场总悬浮颗粒物检测结果均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但道路运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扬尘现象。

  部分属实  1.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禁牧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煤矿的复垦绿化成果被3个乡镇的养殖户牲畜破坏,上百群羊在复垦区放牧”问题。①开展集中攻坚行动。针对该起信访案件,东胜区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禁牧集中攻坚行动,保持对禁牧工作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偷牧夜牧等违法违规行为。②压实禁牧工作责任。实行禁牧网格化长效监管责任制度,由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包村、村(社区)“两委”成员包社(村民小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人员及护林员包片包户,做到责任到人。③强化禁牧执法力量。进一步增加各镇执法人员力量,确保满足禁牧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④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禁牧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平台、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禁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群众对禁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禁牧工作稳得住、不反弹。

  2.关于“东胜区罕台镇察干村树林地、耕地中,有好几万吨三台基污水库的污泥倾倒,上面用土覆盖”问题。加大对偷倒污染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大境内偷倒污染物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东胜区生态环境安全。

  3.关于“东胜区棚户区有3000余户居民用土炉子取暖,导致大气污染严重”问题。①按照东胜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继续分年度有计划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一步改善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②按照《鄂尔多斯市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要求,以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的方式,针对有条件的区域,实施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实现集中供暖。③对零散住户、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住户,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鼓励居民采取清洁燃煤、电力、天然气等多种方式进行供暖。通过综合施策,计划每年完成1000户左右的改造任务,争取于2024年底前有效解决散煤燃烧污染环境问题。

  4.关于“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每天将5万吨不达标废水排向黄河一级支流哈什拉川”问题。①科学编制中水利用规划。东胜区聘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胜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2019-2030),并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批复。东胜区将依据该规划,以科学合理的处理技术为支撑,以多种再生利用模式为途径,优水优用,实现水资源、水安全、水生态的协调发展。②积极拓展工业用水途径。依托东胜区在建的蒙泰北骄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等工业项目,进一步增加工业用水量,预计2022年底,新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可新增中水用量约180万立方米/年。③有效增加市政中水用量。进一步完善中水输送管网体系,基本实现中水管网全连通,增加市政、园林、绿化及景观用水量,2022年计划新建中水管网25公里,可新增中水用量50万立方米/年。④加快推进中水“冬储夏用”工程。东胜区规划实施了库容300万立方米的北郊水质净化厂中水进矿区工程,将冬季未能利用的中水输送至北部矿区,夏季用于沿线煤矿的复垦绿化、洒水抑尘等,可新增中水用量约270万立方米/年。该工程已于2022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9月底建成投用。⑤实施北郊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该工程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A标准设计,目前土建部分基本完成,部分设备已到场安装,计划于2022年底前建成投用,投用后,北郊水质净化厂的出水水质可得到进一步提升。

  5.关于“东胜区在麻黄弯曲违规建设大型商砼园区。十余家煤场批建在此区域内,均无合法手续,安全生产无人监管,污染严重”问题。①铜川镇商品混凝土园区已纳入正在编制的《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东胜区将逐步完善项目供地、建设等手续。同时,加快推进煤场按要求报批永久建设用地。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煤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③区能源局责令各煤场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产作业降尘抑尘措施,督促企业合理配备防尘、抑尘设施设备,加大生产、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清扫、洒水频次,进一步降低煤场扬尘污染。

  未办结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禁牧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煤矿的复垦绿化成果被3个乡镇的养殖户牲畜破坏,上百群羊在复垦区放牧”问题,东胜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4月11日对铜川镇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11X2NM202204080039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毛乌聂盖村三分之一的草牧场都被人售卖,修建成了墓地。大的占地十几亩,小的占地几亩。刘某某为首,充当买卖草牧场的掮客,在毛乌聂盖村四社“尖疙瘩坡”山南侧,动用大型机械,毁林挖树,挖山几十亩修建自己家族豪华公墓。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毛乌聂盖村三分之一的草牧场都被人售卖,修建成了墓地。大的占地十几亩,小的占地几亩”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毛乌聂盖村总面积3.3万亩,其中耕地2778亩、林地12180亩、草牧场16310亩,均已确权到户。2002年以来,随着康巴什区及伊金霍洛旗阿镇、乌兰木伦镇地区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和中心城区范围的扩展,大量周边农牧民进行了移民搬迁。在此期间,部分农牧民通过租赁土地的形式迁建墓地。经排查,毛乌聂盖村共建有墓地360处,每处墓地平均占地不足一亩,合计占地356.4亩,占全村草牧场面积约2.2%。其中,坟头合计占地面积为6.5亩,其余为原始地貌和绿化面积,单人坟占地面积均未超过4平方米,双人坟占地面积均未超过6平方米,不存在占地几亩、十几亩的情形。

  2.关于“刘某某为首,充当买卖草牧场的掮客”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刘某某”为毛乌聂盖村一社村民,职业主要是替人看风水、操办丧事,在操办丧事时也负责为雇主选定墓地位置。经苏布尔嘎镇与周边村民核实,称刘某某仅收取操办丧事的费用,未参与买卖草牧场。也未发现其他人参与买卖草牧场。

  3.关于“刘某某在毛乌聂盖村四社‘尖疙瘩坡’山南侧,动用大型机械,毁林挖树,挖山几十亩修建自己家族豪华公墓”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日,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发现毛乌聂盖村四社(即举报人所指‘尖疙瘩坡’山南侧)部分草牧场被场平破坏。苏布尔嘎镇综合执法局立即对草牧场承包人李某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经走访调查,该处草牧场系刘某某父亲与毛乌聂盖村四社村民李某某置换,用于给刘某某母亲修建墓地。2022年3月,刘某某弟弟刘某英动用装载机、挖机各1台,对该处草牧场进行了场平,铲出一正方形平地,周边种植了松树,并进行了围封。经林草、国土相关部门现场勘测,刘某英共破坏草地7.2亩、林地0.85亩。针对刘某英破坏草地7.2亩的行为,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于4月6日对刘某英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地貌。针对刘某英破坏林地0.85亩的行为,旗林业和草原局于4月10日对刘某英作出罚款10192.14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属实  1.针对破坏草原问题,伊金霍洛旗督促刘某英加快恢复地形,已于4月11日完成,并播撒了草种。

  2.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加大对墓地修建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墓地的行为。

  3.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力争2022年建成公益性公墓1个,完善提升经营性公墓的服务设施,对散墓迁移一批、深埋一批,从根本上解决违建墓地占用耕地、林草地的问题。

  4.加强殡葬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积极引导农牧民采取遗体火化、公墓葬、撒散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坚决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阶段性办结2022年4月12日,苏布尔嘎镇党委给予毛乌聂盖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高俊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苏布尔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中队中队长王慧诫勉谈话。

  ■下转第11版  ■上接第10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2X2NM202204080035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影视基地,占用大面积湿地湖泊,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鄂尔多斯市生态  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影视基地”实为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原名称为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下称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园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推进能源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文化产业园规划面积740.0533公顷(《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议鄂尔多斯市阿康一体化规划等项目的会议纪要〔2010〕7号》批复655公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次规委会的纪要〔2018〕30号》批复740.0533公顷),分两期建设。一期规划建设影视文化项目、仿元上都、仿哈喇和林、游客服务中心、北方民国城、内部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于2011年开工建设,现已基本完工;二期规划项目未开工。文化产业园由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提供代管服务(旗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为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由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属国有企业)承建。

  经调查核实,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一期规划建设项目立项、环评、林草地、土地、水土保持等手续齐全。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比对,文化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无湿地。经旗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伊金霍洛旗金土和合测绘有限公司)实测并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2014年公布)比对,文化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有湿地46.7公顷(其中湖泊湿地26.46公顷,沼泽湿地20.24公顷)。一是仿元上都项目。用地范围有湿地0.5693公顷,但该项目已于2011年7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11〕194号)并开工建设,早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公布时间,不应为占用湿地情形。二是内部道路项目。用地范围有湿地0.2782公顷,但与2012年国土卫星影像图比对,该项目在2012年已建成,早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公布时间,不应为占用湿地情形。三是木栈道项目。用地范围有湿地0.2908公顷,该项目建设方式为悬空建设,支撑木桩直径约20cm左右,占用湿地面积较小,且距离地面最低15cm左右,存在占用湿地情形,但未改变湿地性质和用途。四是其他建筑及构筑物(蒙古包、卫生间、移动木屋等)。用地范围有湿地0.4136公顷,该项目于2015年5月开始搭建,晚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公布时间,存在占用湿地情形。文化产业园规划范围占用湿地合计0.7044公顷。

  经调查核实,文化产业园东南方低洼处经“古城海子沟”汇流形成天然水面“古城海子”。经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比对,“古城海子”水域面积约75.9515公顷。因2017年出版内蒙古自治区河流湖泊特征值手册(鄂尔多斯卷)时“古城海子”水域面积较小,未列入国家河湖名录,未做河湖划界。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临水线外侧和3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修建了木栈道,面积约为0.1896公顷。按照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批复的文化产业园《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挤占“古城海子”和“古城海子沟”过水断面,未对河道正常行洪泄洪产生影响,未导致河势发生变化。

  部分属实  1.近年来,随着伊金霍洛旗生态环境的改善,为鸟类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每年有近万只候鸟从伊金霍洛旗湿地过境,成为116种野生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和重要的迁徙停息地,木栈道作为湿地过境鸟类监测的主要辅助设施,对保护湿地资源起到积极作用。因此,鉴于木栈道未改变湿地性质和用途,未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规定,决定保留木栈道。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木栈道使用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强湿地保护。

  2.针对文化产业园其他建筑及构筑物违规占用湿地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伊金霍洛旗已责成项目筹建主体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于4月15日前拆除违规占用湿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原状,并由旗林草部门对项目筹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阶段性办结无13X2NM202204080006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补碌梁村上游乌漫线公路65公里处的银宏泊江海子煤矿煤矸石项目越界建设,并将未按要求处理的煤矸石拉运填埋在补碌梁村上游流水山渠内,损坏乡村路乌漫线路面。生产中,机器轰鸣、臭气熏天、扬尘污染严重。下雨天时,污水顺水渠横流。鄂尔多斯市生态、水、土壤、噪音  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补碌梁村上游乌漫线公路65公里处的银宏泊江海子煤矿煤矸石项目越界建设,将未按要求处理的煤矸石拉运填埋在补碌梁村上游流水山渠内”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银宏泊江海子煤矿”实为“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宏泊尔江海子煤矿),该煤矿证照齐全有效,为东胜区正常生产煤矿。银宏泊尔江海子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哈拉亥图壕村(位于补碌梁村西侧)自然沟谷内,经查阅资料,立项、林地、草地、环评、洪评及水保等手续齐全有效。该煤矿在东胜区境内,其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在达旗境内,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建设,但排矸项目批复地点与建设地点一致。

  经调查核实,银宏泊江海子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于2020年8月20日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银宏开发有限公司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字〔2020〕236号)文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项目主要利用泊江海子煤矿产生的矸石进行矸石回填、表面覆土、场地平整以及植被复垦,复垦后播种绿化。项目占地面积39公顷,沟道总长度880米,容量649.09万立方米,目前已回填36.7万立方米,回填沟道长度370米。经实地查看,该项目作业区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项目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覆土,即“当矸石填埋厚度达到4.5m时,覆盖0.5m厚沙土隔层以防止内部空气对流导热;顶部每隔50米设立一段,到达设计标高后顶部覆2m厚沙土、边邦覆1m厚沙土以防止外部送风、输氧、自燃,同时整平顶部,具备种植条件”。一期绿化成形58696平方米(约88亩),种植樟子松11575棵;二期土地成形35亩,已具备种植条件;一、二期均在顶部覆土2m以上。

  2.关于“损坏乡村路乌漫线路,生产中,机器轰鸣、臭气熏天、扬尘污染严重,下雨天时,污水顺水渠横流”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乡村路乌漫线实际为省道乌漫线(S211,三级公路),2002年竣工通车,现已服役20年(标准服务年限为8至10年),日均车流量约450辆,路面破损、坑槽问题严重,整体路况较差。线路全长65公里,其中达旗境内45公里,银宏泊江海子煤矿至项目所在地约10公里,矸石运输车约为每天40车次,会对乌漫线路面造成一定影响。

  煤矿日常配套1台水车、1台雾炮对道路和回填矸石作业面采取洒水降尘,并对排矸场采用分层碾压和覆土;在卸矸过程中用洒水车进行喷水降尘,铲车及时对卸下的矸石进行推平、碾压。但在矸石拉运车辆行驶、卸车过程中,会造成一定扬尘影响;装载机、翻斗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也会产生机械噪声。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排矸场煤矸石自燃现象,但作业区有微弱气味,原因是作业区暂未覆土的煤矸石裸露在外,与洒水降尘的水结合后,产生异味。同时,实地走访排矸场附近7户村民(最近1户约100米),均表示项目晚上停工,白天运行,会产生机械噪声和扬尘,但未闻到臭味。2022年4月9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厂界噪声、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等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调查,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为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按照项目工艺,不会产生污水。项目为了防止暴雨形成地表径流对边坡的冲刷,按照环评要求建成覆土平台边缘挡水围堰和导排水沟,遇下雨天,雨水经挡水围堰和导排水沟顺沟渠下游方向流去。

  部分属实  一是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强化道路和作业面洒水降尘,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切实降低扬尘、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同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二是加强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及时修补破损路面,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并积极配合推进乌漫线(S211)列入升级改造工程。

  阶段性办结无14D2NM202204080028“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办事处黄河岸边1000余亩林地,无人管理,现已全部枯死只剩一片黄土。有人在此地进行挖沙采土,用建筑垃圾回填大坑,扬尘污染严重,破坏严重”的问题。乌海市生态、大气  (一)信访案件核查结果

  经调查核实,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办事处黄河岸边1000余亩林地,无人管理,现已全部枯死,只剩一片黄土。有人在此地进行挖沙采土,用建筑垃圾回填大坑,扬尘污染严重,破坏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区域地理位置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办事处110国道以东,紧邻黄河西岸区域(原乌达农场八连),该区域属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及管理区。

  (二)信访案件核查情况

  1.关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办事处黄河岸边1000余亩林地,无人管理,现已全部枯死”的问题部分属实。2010年以前,该处共有土地1643.42亩,其中林地433.1亩,园地995.52亩(主要种植梨树、葡萄树等果树),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214.8亩。2010年9月,乌达区启动实施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征迁工作。

  2011年12月30日,国家林业局下达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11〕364号),批复同意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1386.67公顷(20800.05亩),其中包含信访案件所指区域范围内林地433.1亩。

  2012年4月23日、5月11日,乌海市林业局分别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库底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区政办发〔2013〕7号)第三条第二款“所有林木不分林木类型、林种、树种、年龄,全部砍伐或移植”的要求,乌达区对该区域的林木进行采伐。同时为尽可能保护苗木资源,降低林木损耗,原乌达区农林局对乌达淹没区范围内已征收的部分林木进行了移植,分别移植到苗圃、西山绿化、体育公园、居民小区、城市绿化带等区域,目前长势良好。

  目前,该区域已征迁该区域居民186户。3户居民因诉求过高未征迁(正在推进收储过程),其自管的36亩园地中有部分树木枯死。

  2.关于“只剩一片黄土”的问题部分属实。库底清理后蓄水高程日常在1072—1075米之间,蓄水高峰时能够达到1076米。日常蓄水时,未淹没区域虽有部分自然生长植物,但仍有河床裸露,外露黄土。乌达区已对1076米线外进行绿化,种植格桑花162.93亩。

  3.关于“有人在此地进行挖沙采土,用建筑垃圾回填大坑”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因乌达区城市建设项目较多,建设用土需求量大,且绿化用土稀缺,为避免资源浪费,在2013年对高程1076米线内(淹没区)进行清理的同时,对已征收的园地、林地、耕地范围内种植用土进行拉运,作为绿化储备、城市建设用土,现部分存储于北师大附校东北侧,部分已用于农业产业园绿化、城市绿化等项目。因此,关于“有人在此地进行挖沙采土”的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3年,乌达区委托乌海市亿正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库底清理,按照库底清理技术要求,对超过地面0.5米以上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0.5米以下的建筑垃圾进行平整。在清理平整的过程中,随坡就势将征迁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填平坑洼地面。目前该区域零星存在几处因取土形成的深约1—2米的土坑,黄河水位降低后坑面裸露,待水位上涨至高程1076米后,该处将被淹没,成为库底。因此,关于“用建筑垃圾回填大坑”的问题部分属实。

  4.关于“扬尘污染”的问题属实,但“破坏严重”问题不属实。由于该区域土质为沙性土壤,在冬季凌汛期因防凌需要库水位下降,部分区域河床裸露,如遇大风存在起尘现象,但近年已有部分自然生长植物及伴随库区水位调节,扬尘污染问题逐年改善,不存在扬尘污染严重、破坏严重的问题。

  (三)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该案件办结情况认定为“已办结”,办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

  部分属实  信访案件整改情况:

  整改工作。一是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由乌达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认真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研判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二是针对“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办事处黄河岸边1000余亩林地,无人管理,现已全部枯死”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在乌达全区范围内开展枯死林木摸排工作,及时清理整改,补植适宜当地生存条件的绿色植物,并对现有植被进行合理养护。三是针对“只剩一片黄土”“扬尘污染”的问题,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管理模式进行生态恢复。对高程1076米线内(淹没区)进行合理规划、播撒适宜滩涂地生长的水性植物草籽;对高程1076米线外(管理区)进行景观绿化。四是针对“有人在此地进行挖沙采土,用建筑垃圾回填大坑”的问题,目前已完成110国道以东部分区域网围栏设置、地面表层建筑垃圾清理及土地平整等工作。已对高程1076米线外(管理区)实行管控,加强日常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偷倒垃圾、违规取土的行为。五是乌达区人民政府对滨海办事处、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约谈,督促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问题整改。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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