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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8批   2022年4月20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110043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大约200亩集体林地(村南侧),改种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现死猪的时候,就将尸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农田中。由于近期环保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体埋在了公司厂区挖的大坑里面。

  呼和浩特市生态、水  1.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大约200亩集体林地(村南侧),改种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问题基本属实。举报反映的改种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实为呼和浩特市龙腾富民农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扶贫暨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实地调查,该项目用绿网片围合面积实际为59.25亩(周长约945米),用于发展种养殖业,不是投诉人举报的200亩,围合区域以外140.75亩土地未利用、无变化,不存在破环林地问题。

  围合区域根据“2019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其中51.75亩为林地(为无立木林地),其余7.5亩为非林地。2021年春在围合区域的20亩土地(林地)上栽植雪菊、玫瑰等观赏植物,未进行开垦种植,不存在毁林行为,没有林木采伐行为,2021年秋季土地已恢复原状。

  2021年10月,龙腾公司在围合区域内新建猪舍、看护房等建筑,占林地1.5975亩,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土默特左旗林草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种植农作物土地未毁坏林地、未改变林地用途,因此未进行处罚。2022年1月11日,土默特左旗林草局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土林罚决字〔2022〕1号),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以下处罚:一是责令限期于2022年7月6日前恢复原状;二是处罚款10640元。该公司已于2022年3月30日缴纳罚款。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现死猪的时候,将尸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农田中,由于近期环保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体掩埋在厂区挖的大坑里面问题基本属实。2021年10月底该公司新建猪舍投入使用,11月2日出现病死情况,截至11月6日共死亡45头。出现死亡生猪情况后,该公司未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处理,直接将死亡生猪深埋于厂区内。2021年11月至今,该公司未再进行生猪养殖。在养殖场附近农田未发现生猪尸体。期间,沙尔沁镇畜牧兽医站在开展养殖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基本属实  1.龙腾公司已将围合区绿网片拆除。

  2.龙腾公司尽快办理林地占用组件报批手续,如2022年7月4日前未完成占用林地审批,2022年7月20日前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占地部分建筑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2022年4月12日,掩埋的死猪已由土左旗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全部交由赛罕区盛宇病畜隔离处理厂进行处理。2022年4月1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已对掩埋现场周边水体和土壤进行检测采样,预计4月23日可出具检测报告。如出现污染周边土壤、地下水情况,立即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由专家评审通过后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4.2022年4月15日,土默特左旗农业执法大队对龙腾公司擅自掩埋死猪问题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正在办理中。

  未办结2022年4月14日,沙尔沁镇党委对擅自掩埋死猪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老龙不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X2NM202204110049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建成区6家热力公司常年燃烧不合格的劣质煤,煤质严重超标,导致阿荣旗空气质量严重下降。企业采用高灰燃煤,导致大量煤灰扬尘,周围居民家中无法开窗。

  2.6家热力公司院内均存放着大量劣质高灰煤(兴旺热力院内尤为严重,可以说几乎没有块,烧的全是灰,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各热力公司还以环保督察为由不供热)。

  3.各热力公司对用煤情况从不进行统计,台账虚假,仅年度调度时随意填报,各上级部分从未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监管、抽查核实,导致层层失真,煤炭消费监管缺失。

  4.热力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盗取地下水情况。每年供暖季结束后,大量重金属超标供热水直排河道,污染环境。

  呼伦贝尔市水、大气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中反映的6家热力公司为阿荣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热力)、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源热力)、阿荣旗兴旺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热力)、阿荣旗佳奇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热力)、阿荣旗吉顺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顺热力)、阿荣旗中南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热力)。

  经现场核查,光明热力、新源热力、兴旺热力、佳奇热力、吉顺热力5家供热企业处于正常供热状态,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完备,均已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中南热力2020年6月已将供热锅炉拆除,原供热区域已交由光明热力统一供热。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建成区6家热力公司常年燃烧不合格的劣质煤,煤质严重超标,导致阿荣旗空气质量严重下降。企业采用高灰燃煤,导致大量煤灰扬尘,周围居民家中无法开窗”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5家供热企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燃煤采购:一是通过网络竞拍采购燃煤,竞拍时销售方已将煤质的相关情况在网站进行公示。二是阿荣旗委、政府协调国能销售集团海拉尔能源销售公司与5家供热企业签署了《2022年长协煤炭购销合同》,供暖期内按月定额发放燃煤。5家供热企业燃煤采购渠道正规,煤质分析报告和相关采购票据齐全,未发现采购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进行供热的情况。

  通过调取阿荣旗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率92.26%,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率94.87%,2021年空气质量优良率95.95%,阿荣旗近三年内环境空气质量属于持续提升状态,不存在严重下降情况。

  5家热力公司均按照环保要求安装了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洒水降尘、煤场渣场苫盖等措施抑制扬尘,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在热力公司供热过程中,如遇大风天气影响,煤场、渣场及厂区内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扬尘现象。

  2.“6家热力公司院内均存放着大量劣质高灰煤(兴旺热力院内尤为严重,可以说几乎没有块,烧的全是灰,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各热力公司还以环保督察为由不供热”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光明热力、新源热力、兴旺热力、佳奇热力、吉顺热力5家供热企业的供热锅炉主要为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链条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链条锅炉的燃烧方式对入炉燃煤粒径有具体要求,无法使用大块燃煤。因此,5家热力公司目前使用的燃煤均是根据企业锅炉燃烧方式购入的小块煤或粉煤。5家供热企业均已安装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设施及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已通过验收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平台联网,通过调取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在线监测数据显示,5家供热企业均未出现烟气超标排放情况。

  2021年10月,阿荣旗住建局供热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对阿荣旗5家供热企业的供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调取2022年4月份监控系统数据显示,兴旺热力因锅炉设备维修停炉1次(2022年4月3日)、供热管网维修停炉1次(2022年4月9日),新源热力因锅炉设备维修停炉2次(2022年4月8日、10日),停炉前均向阿荣旗住建局提交了停炉维修情况说明,无因环保督察而停止供热情况。

  3.“各热力公司对用煤情况从不进行统计,台账虚假,仅年度调度时随意填报,各上级部门从未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监管、抽查核实,导致层层失真,煤炭消费监管缺失”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供暖期之前阿荣旗住建局对5家供热企业运行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了巡查,确保供热企业燃煤储备满足供暖期使用需求。供暖期内,供热企业按照城镇供热运行保障表实施周报制度,阿荣旗住建局对供热企业15天内燃煤量和燃煤储备量进行定期统计、调度;并不定期对供热企业现场燃煤堆放量、燃用量、燃煤采购发票和台账进行抽查核实,不存在煤炭消费监管缺失情况。

  4.“热力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盗采地下水情况。每年供暖季结束后,大量重金属超标供热水直排河道,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热力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盗取地下水情况”问题部分属实。经查,中南热力公司已于2020年9月将供热管网接并入光明热力公司供热管网系统,但厂区其他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仍由中南热力公司负责。

  经调取旗水利局对光明热力公司、兴旺热力公司、佳奇热力公司的取水许可批复、征收水资源费记录和阿荣旗水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后台数据显示,3家供热企业获批年取新水量分别为36.98万m3/a、11.66万m3/a、0.47万m3/a。经比对3家供热企业首次取水至今的实际取水数据,未发生超许可取水情况。经对3家供热企业厂区及周边进行现场核查,企业均安装了计量设施并运行良好。现使用的供水水源均符合取水许可批复要求,未发现私建自备井或外接其他水源情况。因此,光明热力公司、兴旺热力公司、佳奇热力公司暂未发现违规取用地下水情况,具体实际情况需待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后,再行界定。

  经调取旗水利局对吉顺热力公司、新源热力公司的取水许可批复,及现场核查比对发现,吉顺热力公司厂区外附属设施(9个换热站)现有供水水源与取水许可批复不符(批复水源为城区自来水,现用水源为地下水),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根据安装有计量设施的2个换热站的水表数据统计,目前该公司违规取用地下水量为5543立方米,因其余7个换热站未安装计量设施,无法统计违规取用水量,具体数据待该公司将换热站的水源井封闭后再行统计。

  新源热力公司厂区内现有供水水源与取水许可批复不符(批复水源为城区自来水,现用水源为地下水),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违规取用地下水量为192立方米;厂区外附属设施(27个换热站,其中:11个使用自来水;12个使用地下水;4个现用自来水,原水源为地下水)均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上述使用地下水的16个换热站均属于私自取用地下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根据16个换热站安装的计量设施数据统计,违规取用地下水量为2.4万立方米。中南热力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私自取用地下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违规取用地下水量为0.5万立方米。

  (2)“每年供暖季结束后,大量重金属超标供热水直排河道,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热力公司环评审批及验收中,未对供暖季结束后供热管道中存水作出具体处置要求。企业在供暖期间,向供热管道添加药剂进行水质软化,以防止供热管道氧化生锈,从而延长供热管道使用寿命。供暖期结束后,供热管网中的水除管路维修造成的少量流失外,其余均贮存在供热管道中,起到防止管道氧化、延长管道使用寿命的作用。另外,供热用水如大量流失后进行补充,所需费用巨大,将造成供热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供热企业无理由向外环境排放供热管道存水。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3日,因供热企业属于民生保障范畴,无法责令其停产整改,阿荣旗水利局针对吉顺热力公司(阿水字〔2022〕50号)、新源热力公司(阿水字〔2022〕51号)、中南热力公司(阿水字〔2022〕52号)的违法行为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本年度供热期结束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取水许可批复的供水水源要求完成水源切换工作,封闭地下水源井。同时,阿荣旗水利局将核定吉顺热力公司、新源热力公司、中南热力公司等3家供热企业的违规取用水量,并提交税务部门,征缴水资源税。

  2022年4月14日,阿荣旗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新源热力公司、中南热力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吉顺热力公司、新源热力公司违法行为分别移交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

  阿荣旗水利局也将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对以上6家供热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重新界定各供热企业是否仍有其他违规取用水行为。该项工作预计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未办结无3X2NM202204110043  1.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臭味及其严重,河流严重污染。

  2.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

  兴安盟水、土壤、生态、大气  1.关于“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臭味及其严重,河流严重污染”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5个大型养猪场(农业园里还有10多家)”情况。经核查,该情况基本属实。额尔格图镇六合嘎查周围有大型养猪场4家,现代农牧业园区范围内有养猪场8家,其中建成并投入使用7家、建成正在验收中1家、建成未投入使用2家、在建2家。这些养猪场为科右前旗100万头生猪养殖产业一体化项目,项目运营由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康公司”)负责,相关环保手续齐全,养猪场距六合屯最近住户距离为1.2公里。

  二是关于“粪便排到农田和河道里,河流严重污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粪便排到农田”是“德康公司”将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形成有机质肥水还田施肥,并非将粪便直接排到农田。“德康公司”年产猪粪总量为47.2万吨,自备的6个氧化塘和委托的科右前旗东蒙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设计年粪污处理能力共计53.29万吨,能够实现猪场粪污全部无害化处置。“德康公司”有机肥还田地块共计51块5570亩,年还田施肥春秋各1次,日常转运粪污、有机肥均通过密闭罐车运输。2022年3月18日—4月7日,施肥48842吨。还田施肥前,“德康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肥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肥水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标准,还田施肥后,“德康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委托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施肥后土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标准。

  经核查,12个养猪场及有机肥还田地块周边仅有1条与还田地块毗邻的季节性沟渠,该沟渠下游为“六合屯河”,流经兴牧嘎查。2022年4月13日,科右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委会通过调取企业运输台账、问询企业具体工作人员、走访嘎查附近村民,均未发现“德康公司”向沟渠倾倒有机肥。但不排除有机肥随翻浆液顺地势流入沟渠情况。2022年3月4日和4月13日,科右前旗疾病控制中心对下游兴牧嘎查末梢水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指标均符合GB5749-2006卫生标准。2022年4月1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前旗分局聘请内蒙古金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六合屯河”水质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三是关于“臭味极其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臭味主要产生于还田地块和养猪场。“德康公司”有机肥还田地块共计51块,均位于周边村屯主导下风向,且还田地块距周边村屯最近住户大于1公里,有机肥还田过程采取密闭罐车运输,运输途中避开村屯主要路线。虽然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置,但有机肥还田后有些地块附近臭味确实较重。“德康公司”投入使用的8个养猪场,距村屯住户最近距离均在1200米以上,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距离要求。该公司采取安装次氯酸除臭设备、增设氧化塘隔味膜等措施减少异味,2022年4月6日,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距离居民较近的2个养猪场厂界臭气浓度开展检测,结果合格,但不排除对从养猪场附近路过的人员产生异味影响。

  2.“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的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是关于“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3公里山上有1个萤石矿”情况属实。投诉人反映问题中的“萤石矿”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屯硅石矿和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位于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太平屯西北,距离兴牧嘎查委员会直线距离3公里。太平屯硅石矿于2006年7月30日经(原)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审批设立,采矿证号1522000610041,经多次依法变更、延续后,现采矿许可证号为C1522002010086120073385,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矿区面积为143.4亩(0.0956平方公里)。萤石选矿厂于2018年4月16日经原科右前旗发改局同意,办理《项目备案告知书》,建设规模为年选矿3万吨萤石,建设内容主要有破碎、筛分、磨矿、精选脱水、生产辅助附属用房及设施,同时包括厂区内的道路、绿化、管线等辅助工程。

  二是关于“废弃的矿石在山里乱扔乱倒,植被破坏严重”问题属实。2018年5月开始,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建设萤石选矿厂,作为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硅石矿配套工程。经核查,投诉人反映废弃的矿石是蚨生矿业2006年至2013年开采生产过程中散落的少量矿石以及选矿产生的尾矿,存在乱扔乱倒,贮存不规范的问题。2017年12月1日,蚨生矿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恒存矿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签订了《矿山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方(蚨生矿业)以现有矿业及设施交于乙方(恒存矿业)全权生产经营”,并签订《委托书》。2022年4月12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核查,并与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及内蒙古恒存矿业有限公司萤石选矿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实地确认,经比对现场测绘数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历年卫星航拍影像显示,蚨生矿业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未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非法占用林地10.47亩。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2022年3月25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已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立案编号为〔2022〕6号,案件正在办理中。

  (2)2022年4月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恒存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尾矿石10.47亩”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3)2022年4月12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对蚨生矿业和恒存矿业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清理废弃矿石。

  2.责任追究情况。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分别于4月3日、4月12日开展全面核查,对涉及“萤石矿”和“养猪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3.整改落实情况

  (1)整理沟渠。于2022年3月21日加高沟渠围堰,有效阻止翻浆水流入沟渠。

  (2)加快整地作业。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对还田地块春播整地作业,减少臭味产生。

  (3)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还田施肥作业,杜绝肥料堆积,减少翻浆水产生。

  (4)恒存矿业于2022年4月13日已完成对零散堆积废弃矿石和尾矿的清理,达到规范堆存并进行防尘苫盖。严格废弃矿石和尾矿处置,做好固废去向登记。

  (5)督促蚨生矿业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异地造林,恢复植被,并依法依规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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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D2NM202204110017  1.2010年,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草原上挖了一条2米宽2米深长达90多公里的大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2.2012年,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西侧2公里处,非法开采砂石,破坏两座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3.从2009年开始,东蒙公司在巴音沟嘎查非法开垦7万余亩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兴安盟生态  1.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实为“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蒙公司”),属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有独资企业。该企业由老头山军马场演变而来,生产范围分属在兴安盟科右中旗、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三盟市行政界线内。196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出于国防建设需要,由兴安盟科右中旗、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三方建立了内蒙公安总队老头山军马场。1977年,改为霍林河煤田农牧场,成为霍林河矿区农副业基地。2000年1月,煤田农牧场改为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今。东蒙公司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行政区域内有5个分场,巴仁哲里木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分场,占科右中旗行政区域面积38.11万亩,其中耕地9.93万亩,草地25.7万亩,其他地类2.48万亩。2008年以来,该公司董事长刘某(2021年9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通过非正常手段掠取当地群众生产资源,抢占科右中旗群众草牧场资源,非法设立界桩围封。长期以来,由于东蒙公司“插花”经营,行政界线、生产权限分属兴安盟科右中旗和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行政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顺。东蒙公司屡屡阻碍科右中旗执法,恐吓驱赶科右中旗草原、国土等部门执法人员,并以实施霍林郭勒市政府项目为由,进行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霍林郭勒市方面在科右中旗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所,造成科右中旗执法难,东蒙公司一些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实为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

  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4月12日,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哈日诺尔苏木政府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反映的“2010年,霍林郭勒市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草原上挖了一条2米宽2米深长达90多公里的大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内容属实。

  经现场勘验和调取资料,2011年,时任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仁哲里木镇扎木钦管理区草原上挖掘宽2米、长约60.407公里的深沟,圈占草牧场,阻止科右中旗农牧民群众打草放牧,共破坏草原458亩。在此期间,哈日诺尔苏木、巴仁哲里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及当地群众多次予以制止,遭刘某组织的东蒙公司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恶意阻挠执法,恐吓殴打嘎查群众,导致无法正常执法。

  2014年3月,科右中旗农牧业局(当时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在立案侦查阶段,东蒙公司以不在科右中旗管辖范围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在群众强烈要求下,科右中旗经多次协调霍林郭勒市相关部门和东蒙公司,该公司才回填所挖深沟并人工种草。2017年9月,科右中旗农牧业局认定该区域草原植被已经恢复。

  (2)反映的“2012年,东蒙公司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海日诺尔苏木巴音沟嘎查西侧2公里处,非法开采砂石,破坏两座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内容属实。

  经现场勘验和调取资料,东蒙公司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附近共有两处非法开采砂石点:一处为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5.69亩;另一处为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25.68亩。

  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的采石坑,具体情况为:2014年5月,东蒙公司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时任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擅自收取郝某某开采费,允许郝某某在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巴彦高嘎查西侧2公里处,开采山皮石,造成草原毁坏。根据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资料显示,上述地块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破坏草原面积5.69亩。

  2014年7月经群众举报,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赴非法采挖现场进行制止,在执法过程中,遭刘某组织的东蒙公司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阻挠、恐吓、驱赶。经科右中旗多次协调霍林郭勒市后,东蒙公司同意回填采坑并恢复植被。2017年4月,该公司对该采石坑进行恢复治理,经科右中旗林草局连续三年赴现场查看,认定已恢复植被。

  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具体情况为:2014年6月至9月,东蒙公司在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董事长刘某擅自收取尚某开采费,允许尚某在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挖取山皮石,造成草原毁坏。根据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确定,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破坏草原面积25.68亩。

  2014年7月,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经群众举报,赴偷挖山皮石现场进行制止,在执法过程中,东蒙公司组织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阻碍执法,恐吓驱赶科右中旗执法人员。经科右中旗协调霍林郭勒市后,东蒙公司以生产界线纠纷为由,未对采石坑治理。目前,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已联系并通报当时取土负责人尚某,责令其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因此,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3)反映的“从2009年开始,东蒙公司在巴音沟嘎查非法开垦7万余亩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卫星影像图)巴彦高嘎查行政辖区内东蒙公司总耕地面积为16177.5亩,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2021年卫星形象图)结果为17563.08亩。比对后,东蒙公司耕地增加1385.58亩,其中322.14亩已实施退耕还草项目,实增耕地面积1063.44亩。因此,举报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责任追究情况

  (1)东蒙公司董事长刘某,已于2021年9月28日由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4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2021年11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对郝某某、尚某非法开垦2处采石坑,破坏草原面积31.37亩等,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霍检刑不诉〔2021〕44号)。

  2.整改落实情况

  科右中旗林草、自然资源局部门已责令当时项目部负责人尚某,在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巴彦高嘎查西侧3公里处的采石坑植被恢复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5X2NM2022041100112014年以来,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在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境内,将荷叶花湿地保护区及周边(属于生态红线)几万亩草原内的几千棵百年老树及荆棘树连根拔起,夷平后种植当年生经济作物。该公司每年抽取大量地下水浇灌经济作物,导致环境被严重破坏,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老百姓生活越发困难。通辽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2014年以来,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在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境内,将荷叶花湿地保护区及周边(属于生态红线)几万亩草原内的几千棵百年老树及荆棘树连根拔起,夷平后种植当年生经济作物”问题,该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查,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和2016年先后两期在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达米花嘎查流转53户32963亩草牧场(其中:一期21097亩、二期11866亩),流转时合同显示地类为退化沙化草原,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为种植多年生牧草,报原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备案人工草地建设面积27186亩。2015年4月—2017年6月,该公司在荷叶花湿地保护区内种植面积8074.12亩,经内蒙古鑫玉测绘公司实地测量,目前在保护区外种植面积8962.87亩。上述2处种植地块均在草原确权范围内,“林保图”显示为非林地,“国土二调”显示该地类为天然牧草地5114.62亩、沙地3066.45亩、盐碱地481.27亩、其他草地268.86亩、村庄30.90亩、湖泊水面0.77亩。“国土三调”显示该地类为人工牧草地6672.71亩、天然牧草地1503.89亩、水浇地581.33亩、旱地72.36亩、农村道路59.56亩、灌木林地30.71亩、盐碱地28.73亩、其他草地4.62亩、乔木林地3.70亩、公路2.53亩、设施农用地2.45亩、内陆滩涂0.28亩。

  2014年,旭通公司在平整土地中损毁了875.25亩草牧场范围内零星分布的锦鸡儿(即投诉所称的荆棘树),其中荷叶花湿地保护区内364.2亩;并将81棵榆树散生木移植至种植区域外,均未成活。经调阅案卷,2018年1月原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旭通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因扎鲁特旗林草局认定该地块属性为非林地、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地块属性为沙地和天然牧草地,原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1年5月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此案。

  2017年,旭通公司违反审批要求种植燕麦草4712亩,原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处以94.24万元罚款。2017年6月,根据《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荷叶花湿地水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内停止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旭通公司停止了荷叶花保护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全面退出保护区并恢复植被。2019年7月,根据《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道老杜苏木境内生态修复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旭通公司在荷叶花湿地保护区外恢复人工种草。2020年6月,扎鲁特旗政府会议纪要议定采取燕麦草和紫花苜蓿混播方式种植,要求混播时紫花苜蓿种子每亩不少于两公斤。经现场测量,旭通公司按混播要求实际种植8962.87亩,其中8636.96亩在拟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国土空间规划已上报,待批复)。

  综上,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将“几千棵百年老树及荆棘树连根拔起”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移植榆树散生木致死81棵;种植的紫花苜蓿为多年生牧草、燕麦草为饲草料,不属于“当年生经济作物”。

  2.群众投诉反映的“该公司每年抽取大量地下水浇灌经济作物,导致环境被严重破坏,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老百姓生活越发困难”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

  2015年9月,通辽市水务局对《内蒙古旭通实业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批复,批复建设项目流转草地12万亩取用水量为每年960万立方米。该公司因未达到批复建设规模,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因该公司无证取水违法行为最后一次发生在2019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无法进行处罚。2020年3月,经旭通公司申请,扎鲁特旗水务局按照建设规模2万亩批复水量为每年158万立方米。根据《通辽市“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分析报告》成果测算,通过调取该公司年度实际用电数据,2015—2021年度用水量分别为12.19万立方米、66.99万立方米、170.38万立方米、0.552万立方米、39.15万立方米、113.32万立方米、20.7万立方米。其中2017年的全年用水量为170.38万立方米,当年的种植面积为17036.99亩,按照批复的每亩80立方米的用水定额计算,定额内的用水量136.29万立方米,因此超定额用水34.08万立方米。旭通公司目前在荷叶花湿地保护区范围以外东侧开展人工种草建设,企业保护区域内的23眼水源井已于2017年退出湿地保护范围后停用,其余34眼水源井均在保护区范围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1年第一、第二季度全区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的通报,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区域属于水位稳定区,并不属于超采区,目前地下水位比2018年上升0.38米。经“国土二调”与“三调”数据比对,旭通公司经营所在的达米花嘎查,天然牧草地由61462亩增长至63849亩,沙地由23621亩减少至444亩,根据道老杜苏木境内荷叶花草原监测样地信息显示,周边草原平均植被盖度近三年从71.7%增长至88.3%。据统计,开展人工种草以来,达米花嘎查牧民流转草牧场每年每亩收益20—13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014年的10920元提高至2021年的19600元、增幅79.4%,从人均2头牛增加至5头牛,13户贫困户全部脱贫,全嘎查购买轿车88辆,楼房51套。

  综上,该公司2017年存在超定额用水情况,群众投诉反映的“每年抽取大量地下水浇灌经济作物”问题部分属实;旭通公司经营所在的达米花嘎查生态环境良好、农牧民生活水平逐年提升,群众投诉反映的“导致环境被严重破坏,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老百姓生活越发困难”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针对该案件处理和整改工作,由扎鲁特旗委常委、旗政府副旗长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并认真整改。

  一是对旭通公司2017年超定额用水问题,责成扎鲁特旗水务局追缴水资源费,督促企业维修更换用水计量设备,并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和取用水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二是对旭通公司在平整土地时损毁锦鸡儿问题,责成扎鲁特旗林草局督促企业按照保护区法规和人工种草要求,对损毁保护区内364.2亩草牧场零星分布的锦鸡儿完成补播补造。

  三是对旭通公司移植榆树散生木致死问题,责成道老杜苏木督促企业进行易地补植。

  四是对旭通公司2017年违反审批要求种植燕麦草问题,责成道老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扎鲁特旗林草局追缴罚款。

  未办结无6X2NM202204110032  1.2008年至今的15年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旗三义二窝铺超面积非法采石(挂牌采矿权30多亩,实际开采破坏面300多亩),大肆破坏当地生态。 

  2.克旗三义克石料厂位于西拉沐沦生态红线以内,该厂打着恢复治理的名义持续生产,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

  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8年至今的15年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旗三义二窝铺超面积非法采石(挂牌采矿权30多亩,实际开采破坏面300多亩),大肆破坏当地生态”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是在原有历史遗留采坑基础上设立的,首次设立于2008年12月22日,取得了采矿证,采矿证面积0.007平方千米(10.5亩),有效期至2021年11月(该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已提出延续申请)。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启动生产以来,一直处于不连续生产状态,期间存在非法采矿和破坏生态行为,“大肆破坏当地生态”问题部分属实。期间,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均予以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关于越界开采违法查处情况。2018年3月,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其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越界开采面积2.15亩,越界开采方量1479.06立方米,没收非法所得8874.36元,并处罚款2662.31元,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进行开采。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履行了处罚义务并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了恢复治理。关于违法占地查处情况。2019年12月,克什克腾旗林草局确认该公司涉嫌违法面积151.84亩,依据《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规定,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5.184万元,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2021年5月25日,针对因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核定,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07.5929亩,2022年1月21日侦查完毕,并移送至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已由旗检察院向旗法院提起公诉。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2020年9月,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本着应治尽治的原则,要求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书》,并对矿区范围及周边影响区域实施治理,于2021年10月完成治理并通过旗自然资源局验收,目前,该矿权现已完成旧采坑及生产破坏面治理,达到恢复植被条件,预计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植被覆绿。

  针对本次群众投诉,4月12日,专项调查组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现场实测,实测矿区总面积154.11亩(未含矿区周边村路、地边恢复治理面积),其中开采区面积26.86亩,堆料及生活区面积19.8亩,恢复治理区107.45亩。经调查组测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以后又新发生违法开采面积14.21亩,现已由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2.关于“克旗三义克石料厂位于西拉沐沦生态红线以内,该厂打着恢复治理的名义持续生产,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克什克腾旗无“克旗三义克石料厂”,经研判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仍是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经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勘测,与生态红线数据进行比对,该矿权范围及占地范围均不在克什克腾旗原划定和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经专项调查组核查,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2020年10月以来,一直进行恢复治理施工,2021年11月采矿证到期后,便处于停工停产状态。2022年3月20日该企业继续恢复治理施工,3月31日至4月6日有间断性加工行为,涉嫌违法采矿,“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问题属实。目前,克什克腾旗政府已采取断电措施,并责令企业立即拆除设备。该企业设备现已全部拆除。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17日未办结。针对以上问题,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问题整改:一是责成克什克腾旗纪委监委介入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责成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案件办理进度,确保上述问题尽快依法处理。三是责成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企业涉嫌越界开采问题立案查处。四是责令对成品石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堆放。五是鉴于矿权到期,资源枯竭,责令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编制闭坑治理方案,务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闭坑治理,并依法注销矿权。未办结无

  ■下转第9版  ■上接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X2NM202204110035  1.2011年至今,有人一直在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北山碾盘梁八号村、十四号村两处墨矿(一处叫广宁矿山)开采墨石,共占地面积约百亩,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平时边采边停,白天休息夜间开采,开采后销往丰镇市。

  2.2020年5月,凉城县郝某在天成乡八号村挖沙采石,沙沟长5里。

  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信访举报反映的“2011年至今,有人一直在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北山碾盘梁八号村、十四号村两处墨矿(一处叫广宁矿山)开采墨石,共占地面积约百亩,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平时边采边停,白天休息夜间开采,开采后销往丰镇市”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信访举报反映的“凉城县天成乡北山碾盘梁八号村墨矿”实指凉城县天成乡碾盘梁饰面辉绿岩矿(鼎鑫墨玉);“十四号村墨矿(一处叫广宁矿山)”包括三个墨玉矿段三个矿权(中段:广宁矿山,北段:华益石材,南段:天然石材)。

  ①凉城县天成乡碾盘梁西饰面辉绿岩矿,矿权人为凉城县鼎鑫墨玉矿,法人孟某某(已死亡),证载面积0.384平方公里,采矿证号:1526000710061,由原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证,有效期2007年9月-2010年9月,采矿证到期后未延续。2011年凉城县天成乡碾盘梁西饰面辉绿岩矿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了治理。

  ②十四号村墨玉矿中段(广宁矿山),1998年个人寇某某(合伙人王某某)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由原乌兰察布盟地矿局颁发采矿证,证载面积0.0083平方公里,采矿证号:凉采证墨〔1998〕第007号,有效期1998年1月-1998年12月,有效期1年;到期换发新证,采矿证号:1526009940035,有效期1999年11月-2002年11月,有效期3年;采矿证到期后2004年换发新证,采矿证号:1526000410067,有效期2004年9月-2007年9月,有效期3年;采矿证到期后2007年换发新证,采矿证号:1526000730059,有效期2007年9月-2010年9月,有效期3年;2010年9月采矿证到期后一直未延续。

  ③十四号村墨玉矿(北段),原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矿权人为凉城县华益石材矿,采矿证号:1526000730076,证载面积0.0086平方公里,有效期2007年10月-2010年10月,2010年10月采矿证到期后一直未延续。2014年,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治理,退台削坡、渣土掩埋、废石清运等工程均已完成。

  ④十四号村墨玉矿(南段),原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矿权人为丰镇市天然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证号:1526000730072,证载面积0.0103平方公里,有效期2007年9月-2010年9月,2010年9月采矿证到期后一直未延续。

  上述4个矿权采矿证有效期均为2007年9月-2010年9月,采矿证到期后均未延续。

  经核实,上述4宗矿山均在2010年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内蒙第四地质矿产勘察院、609地质队专家实地踏勘、测量,从植被恢复程度、矿坑危岩和废料堆放痕迹等方面判断,均认为上述4宗矿山近年未进行开采;经凉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碾盘梁村、十四号村实地走访村民调查和村委会证实,上述4宗矿山近十年未进行开采作业;经凉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三调作业公司,对矿点范围内2011年和2021年的影像进行对比,影像显示基本无变化。综上判定,4宗矿山2011年以来一直未开采,举报反映的2011年至今有人一直在此开采墨石问题不属实,也不存在“边采边停,白天休息夜间开采”的情况,但矿点里曾有机械作业,矿山企业对2010年前开采出的弃石、废石、渣土进行过破碎、拉运、处理利用。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和凉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委托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勘察院和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0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航测结果显示,按照2021年影像图,上述4宗矿山共占地298.11亩(采矿用地150亩、内陆滩涂15亩、林地31.45亩、草地101.66亩)。其中鼎鑫墨玉占用林草地65.05亩(天然牧草地64.22亩、有林地0.83亩);广宁矿山占用林草地8.46亩(灌木林地0.34亩、天然牧草地7.94亩、有林地0.18亩);华益石材占用林草地20.87亩(灌木林地8.17亩、天然牧草地12.52亩、有林地0.18亩);天然石材占用林草地38.73亩(灌木林地21.75亩、天然牧草地16.98亩)。经比对2011年和2021年影像图,结合走访问询周边村民,综合判断2011年破坏占用林草地面积和2021年基本一致。但经凉城县林草局专业人员现场核实,并委托第三方上图,鼎鑫墨玉按2019年林保数据统计,共占用林地33.3075亩(其他无立木林地),按2013年林保数据统计,共占用林地33.5235亩(特殊灌木林地16.788亩、未成林造林地15.2205亩、其他无立木林地1.515亩)。十四号村墨玉矿3个矿段按2019年林保数据和2013年林保数据统计,均未占用林地。2010年前,因石材市场需求旺盛,矿山治理管理宽松,开采治理方式粗放,上述企业重生产轻治理,造成了地质环境破坏,且没有及时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影响了自然生态修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属实。

  2.信访举报反映的“2020年5月,凉城县郝某在天成乡八号村挖沙采石,沙沟长5里”问题部分属实。

  信访举报反映的“凉城县郝某”即凉城县众轩砂石加工厂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中标取得天成乡八号村七号沟标段采砂权(2019年9月以来,凉城县城投砂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县委、政府委托,对全县河道砂石的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标段全长1.8公里(3.6里),预估储量15.26万方。凉城县水利局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一年一发原则为其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结合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情况调查核实,该企业实际开采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均在许可有效期内作业,2021年10月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4月13日,经凉城县水利部门实地打点核实,采砂企业实际开采长度为1.64公里,已开采沙石11.46万方,剩余开采量3.8万方,均在中标的标段内,未发现越界开采的行为。河道内开采的天然石材加工石料综合利用。

  部分属实  1.2022年3月,凉城县成立了综合协调组、整治推进组、现场督导组、监督执纪组四个工作组,组建了地质环境治理专班,并按照2021年11月委托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0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十三号乡十四号墨玉矿废石堆地质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包括上述4宗矿山),一矿一专班,全程指导,已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目前,碾盘梁矿点动用挖掘机4台、装载机2台、翻斗车2辆,累计作业约200余台次,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和固体堆放物清理工作,已完成治理工程量的10%;十四号矿点(南段、中段、北段)动用挖掘机3台、装载机2台、翻斗车6辆,累计作业约300余台次,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和固体堆放物清理工作,已完成治理工程量的60%。上述4宗矿山预计今年9月全面完成整治。

  2.针对信访举报反映的4宗矿山破坏的林草地,由凉城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4月底前由凉城县林草局委托第三方公司作出司法鉴定,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3、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凉城县众轩砂石加工厂严格按照采砂作业技术规范进行开采,并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工作要求,对采砂作业河道进行恢复治理。目前,采砂河道整体平顺通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责令采砂企业于4月12日及时清理砂石存料,并于4月16日已全部完成。

  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110020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量草牧场开垦,打井100多米抽取地下水浇灌,导致大量植被死亡,每天刮沙尘暴,严重破坏生态。巴彦淖尔市生态  群众投诉反映:“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量草牧场开垦,打井100多米抽取地下水浇灌,导致大量植被死亡,每天刮沙尘暴,严重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查,部分属实。

  1.关于“保护区内大量草牧场开垦”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内蒙古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设立时将1个镇、1个苏木、5个国营农场(包括杭锦后旗太阳庙农场)的20个嘎查村、分场划入保护区范围内,保护区总面积185.6万亩,其中草牧场159.29万亩,耕地面积19.86万亩、其余6.45万亩为保护区内沟渠、道路、湖泊湿地、农村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等,现有农牧民2596户,6307人。

  2016年以来,磴口县在完成好中央环保督查反馈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整改任务的同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严厉打击破坏草牧场行为,截止目前,查处违法开垦草牧场案件9起(其中,涉及核心区5起、实验区4起),开垦面积2239.09亩。其中5起已恢复植被,剩余4起正在恢复植被。9起案件中,有6起刑事案件(5起已判决,1起案件已起诉至法院),3起行政案件(全部查处到位)。举报人反映“保护区大量草牧场开垦”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关于“打井100多米抽取地下水浇灌,导致大量植被死亡”问题,经核查打井100米抽取地下水属实,导致大量植被死亡部分属实。

  经查,哈腾套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机电井深度在60~110m之间。经济作物主要有番茄、辣椒、蜜瓜、籽瓜等,灌溉方式为井渠双灌,井灌主要用于满足经济作物适时灌溉的应急用水。经济作物生长期为4个月左右,应急需水量较小。通过保护区内3眼(MG350、L85、L97)地下水监测井数据分析,2019-2021年哈腾套海自然保护区内三眼监测井三年平均水位为3.24、3.29和3.5米,地下水平均水位三年下降0.26米,地下水位处于稳定变幅区。从等水位线上看,并未形成下降漏斗。

  沈乌干渠2016年-2020年引黄许可水量4.5亿立方米/年;2021年-2025年引黄许可水量3.06亿立方米/年。根据《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试点跟踪评估报告》,水权转换前沈乌干渠年均引水量5.59亿立方米(2009-2012年平均值),超许可水量1.09亿立方米。2018年沈乌灌域水权转让试点项目完成退减超引水量后,2019-2021年实际引水量分别3.1亿m3、2.88亿m3、3.05亿m3,实际引水量未超许可水量(2021年换发取水许可证后,沈乌干渠引黄许可水量3.06亿立方米),超取水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哈腾套海自然保护区灌溉输水渠道为建设三分干支渠,近三年渠口引流量分别为2019年1.4亿m3;2020年1.1亿m3;2021年0.8亿m3,引黄水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加之近年来磴口县采取渠道衬砌等工程措施,渠道渗漏水量减少。

  据监测资料分析,乌兰布和灌域2019-2021年地下水平均埋深分别为2.35米、2.49米、2.73米,年际变幅为0.14-0.24米;哈腾套海自然保护区2019-2021年地下水平均埋深分别为3.24米、3.29米、3.50米,年际变幅为0.05-0.20米。从年际变幅来看,该区域地下水位仍处于稳定变幅区,说明引黄水量退减至许可水量范围内,并未对区域地下水位造成明显影响。

  从现场调查的几个区域情况来看,未开垦地植被正常,说明该区域地下水下降幅度并未影响到原生植被正常生长。但开垦地未见原生植被,存在草原植被破坏情况。

  3.关于“每天刮沙尘暴,严重破坏生态”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磴口县属于中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143.3mm,多年平均蒸发量为2381mm。据磴口县气象监测数据统计,2015年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立气象监测点以来,至2021年大风(7级以上)日数分别为17、11、5、6、3、2、3天、根据数据显示,大风天气逐年减少,但沙尘暴和扬沙情况仍然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每天刮沙尘暴,严重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磴口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案件反馈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以天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为辅,多措并举,确保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安全。

  一是磴口县将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行为。同时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加快案件审结进度,对未进行生态恢复的地块,督促当事人在判决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植被恢复。同时组织监管部门开展常态性巡护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保护区域内违法开垦草牧场及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彻底遏制毁林毁草问题。

  二是磴口县将严格按照《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并按照磴口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各自工作职责,严厉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利用草牧场和地下水资源,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草原、林地、保护区、地下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阶段性办结无9X2NM2022041100012019年3月,巴彦淖尔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驻杭锦后旗工业园区后,生产中厂区散发出浓重的味道,污染空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高浓度硫酸等强酸强碱化工原料,废旧原料直接倒入山区或无人耕地,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污水处理只是摆设,污水中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严重影响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巴彦淖尔市大气、水、土壤  1.关于“2019年3月,巴彦淖尔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驻杭锦后旗工业园区后,生产中厂区散发出浓重的味道,污染空气”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基本属实。

  调查情况如下:巴彦淖尔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号码:688639)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华恒生物公司”),于2019年6月整体收购原僵尸企业内蒙古飞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后,在工业园区建设以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生产高端氨基酸产品及衍生物的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十九项轻工业第29条中“采用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生物制造项目,所有手续全部合规合法。

  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生产中厂区散发出浓重的味道、污染空气”,主要是华恒生物公司污水处理和生产车间发酵产生的,通过调阅核查相关监测报告,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涉及恶臭气体、VOC气体监测项目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4项,各项监测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企业自行监测情况:2020年8月企业投产以来,按照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共监测6次,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21年7月8—9日,华恒生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居住地距离公司最近的敏感点进行了恶臭气体环境现状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总悬浮颗粒物四项指标均达标,华恒公司生产排放的恶臭气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监督性监测情况:该公司于2021年8月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后,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按规定对华恒公司开展每季度1次的废气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厂界无组织废气、锅炉烟气、发酵车间有组织废气、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共开展监测3次,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气、硫化氢等产生异味的气体及臭气浓度各项监测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在华恒生物公司投产运行中,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进行多次夜查、暗查,均未发现企业存在污染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4月7日,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巴彦淖尔市洁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华恒生物公司厂界恶臭气体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气最大值0.49㎎/m3、硫化氢最大值0.015㎎/m3、臭气浓度最大值19,监测数值均在标准限值内,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建标准限值。4月9日,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华恒生物公司距离最近的敏感点进行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气最大值0.14㎎/m3、硫化氢最大值0.009㎎/m3、臭气浓度最大值14,各项监测指标均在标准限值内,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标准限值。

  企业运行以来,为进一步降低恶臭气体、VOC气体排放,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投资200万元,将污水处理站尾气处理工艺由喷淋塔+UV催化光解处理改造为两级喷淋塔+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已于2021年10月投入运行;将发酵车间废气处理工艺由两级喷塔改造为两级喷淋塔+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已于2021年11月投入使用。两项工程改造后,华恒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监测,发现各项检测数据较之前有所下降。通过调查了解,虽然各项监测指标均实现了稳定达标排放,但是附近居民中的敏感者有时能闻到一些异味,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关于“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高浓度硫酸等强酸强碱化工原料”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基本属实。

  调查情况如下:华恒生物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定量的98%浓硫酸(强酸)、液氨(弱碱)、片碱(强碱)。浓硫酸用于调浆工段调节pH值,中和后接近中性,日使用量约2吨;液氨是产品的氮源补给原料,日使用量约20吨,以上物质属于该公司生产原料;片碱用于锅炉烟气脱硫,日使用量约0.5吨,脱硫后产生少量的脱硫沉渣。投诉人所反映“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高浓度硫酸等强酸强碱化工原料”内容基本属实,但属于正常的生产工艺。

  3.关于“废旧原料直接倒入山区或无人耕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不属实。

  调查情况如下:经核实,该公司无不合格、过期、失效等废旧原料,也不存在随意丢弃、倾倒等现象。投诉人所反映的可能是该公司生产的副产品和产生的固体废物。

  华恒生物公司生产的副产品为氨基酸母液,日生产60吨,暂存于储罐,销售拉运至内蒙古分享收获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享收获农业公司”)和内蒙古智禾农业有限公司,用于有机肥生产和盐碱地改良,两家公司生产基地各项环保手续齐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有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炉灰渣和脱硫沉渣。其中生产工艺中用于氨基酸脱色的废活性炭,分区堆放至燃料库内,定期拉运至分享收获农业公司、内蒙古跃阳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阳生物公司”),全部用于有机肥生产;污泥日产生6吨,定期清运至广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址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简称“广兴建材公司”),用于制砖综合利用;UV光氧催化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简称“静脉产业园公司”)处置;炉灰渣日产生6吨,暂存于灰渣库,定期外售内蒙古顺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新通商贸公司”),用于建筑材料生产加工等综合利用;脱硫沉渣沉淀于脱硫循环水池,因产生量少,还没有清理过,计划定期清理外售顺新通商贸公司做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华恒生物公司与各公司签订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各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情况均符合环保要求。经核查,固体废物拉运台账记录齐全完整。通过走访群众、现场调查等均未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废旧原料直接倒入山区或无人耕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4.关于“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污水处理只是摆设,污水中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严重影响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不属实。

  调查情况如下:2021年8月24日,华恒生物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通过了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后投入正常生产。华恒生物公司建有1 座处理能力为2000m3/d 的污水处理站,采用“UASB+多级AO”处理工艺,生产工艺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及设备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亿源水务污水处理厂(处理杭后工业园区企业工业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再处理。华恒生物公司污水处理站于2021年5月26日在污水排放口安装了6台在线监控设备(COD、氨氮、总氮、总磷、pH、流量计),2021年10月31日通过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

  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2022年3月14日开展了污水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华恒生物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16日、2022年3月14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污水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也均达标。

  通过调取巴彦淖尔市在线监控中心数据显示,华恒公司污水处理站出水各项污染物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100%,且无超标数据。引用验收监测数据,污水进口COD平均浓度为5373mg/L、氨氮平均浓度为162mg/L、总磷平均浓度为10.8mg/L、总氮平均浓度为206mg/L、pH平均值为7.28(无量纲);污水出口(在线监控数据)COD平均浓度为97.72mg/L、氨氮平均浓度为1.69mg/L、总磷平均浓度为3.41mg/L、总氮平均浓度为12.08mg/L、pH平均值为7.54(无量纲),流量计显示实际处理水量1000-1200m3/d。通过调度2022年污水处理站用电量,日用电量最高值为3720KWh、最低值为3240KWh,一季度用电量为313260KWh,月均用电量104420KWh,日均用电量3480KWh,污水处理站用电量保持稳定。因此,华恒公司污水处理站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投诉人反映“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污水处理只是摆设,污水中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内容不属实。

  经排查,生产车间属于一般防渗区,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涂环氧树脂漆进行防渗;污水处理区、脱硫除尘系统废水收集池、循环水池采用混凝土+1.5mm防渗膜进行防渗;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区、污水管网等未发现破损现象,无外漏、渗漏情况,不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2021年9月该项目验收监测时,厂内地下水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Na+、氯化物、硫酸盐、锰存在超标现象,其余监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根据《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杭后工业园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2022年3月),工业园区10个地下水监测井(分别位于上游、下游、园区内)监测结果显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Na+均存在超标现象,硫酸盐、氯化物、锰个别监测井超标。结合华恒生物公司地下水监测结果,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Na+、氯化物、硫酸盐、锰超标与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无关,主要受区域地下水本底偏高所致。

  企业周边居民用水全部纳入陕坝镇城镇供水范围,居民饮用水由城镇自来水厂统一供水,水源地距离园区(华恒生物公司)直线距离11公里,不存在“影响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问题,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部分属实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杭锦后旗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请环保专家分析研究有组织废气的治理方案,引进国内最先进的废气治理技术设备进行治理,计划于5月10日前完成。二是实施车间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采用负压收集无组织气体后处理,计划于8月30日前完成。三是将污水站池体原树脂瓦封闭全部更换为玻璃钢盖板封闭,计划于5月30日前完成。四是加强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持开展华恒公司附近居民区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严格管控企业污染,特别是恶臭气体、VOC气体排放的污染,坚决杜绝偷排(包括夜间偷排)、漏排、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废气、废水排放。五是严格督促华恒公司规范运行各产污工段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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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0X2NM202204110012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阿拉善盟生态  1.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于2003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国家森林公园完全位于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3-2012年)》于2004年4月经国家林草局批复(林计发〔2004〕59号)同意实施。《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于2005年1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内林办函〔2005〕374号)同意实施(以下简称《规划》)。两部《规划》均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即:“本保护区旅游开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区丰富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为依托,在不妨碍保护区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统一规划、适度的景点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规划》指引,2013年,额济纳旗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进北京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签订了《额济纳旗文化旅游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合作开发胡杨林生态旅游项目。《协议》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仅限于森林公园,开展保护性开发,不得损坏景区自然资源和资产。2013年以来,额济纳旗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依照胡杨林区原有地形地貌及空间,分年度规划建设了游客服务中心、摆渡车停靠点、木栈道及公厕等服务设施。森林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均为木质设施,现摆渡区为车辆临时停靠点。规划建设中旅游公司充分考虑了胡杨树种的特殊习性,采取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一是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实施有效灌溉,通过围栏封育、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度,促进胡杨复壮更新,确保胡杨群落健康,正向演替。二是建立胡杨林病虫害常态化监测,随发生随治理,防治药品使用无污染的天然制剂,在防治的同时不造成二次污染。三是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做到林区防火监控全覆盖,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护,做好巡护台账,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四是沿线胡杨林区设立木栈道,引导游客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观光旅游,避免游客随意踩踏植被或攀爬树木。

  2015年,《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阿拉善盟旅游局批复(阿旅办发〔2015〕59号),同意实施陶来小镇服务区、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戈壁田园休闲区、沙海王国运动区五个核心功能区建设,其中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位于一道桥至四道桥之间,仅建了木栈道及旅游大巴停靠点等一小部分设施,并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做了中长期提升规划。胡杨林旅游区现有基础设施均严格遵照《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批复范围建设。

  额济纳旗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内七彩集装箱宾馆(共有27个箱体)位于一道桥游客中心东侧,2017年经查属于违规旅游经营性建设项目,于2018年1月6日全部拆除,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2.关于“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基础设施问题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国家森林公园内,分别是一道桥游客服务中心、胡杨林保护宣教中心科普广场、二道桥摆渡区、三道桥木质平台、四道桥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停车场、七道桥林区火种检查站等,占用土地面积33512.16平方米;保护区成立以来,为胡杨林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监测日常巡护,分年度建设19170.5延米木栈道;五道桥、六道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上述基础设施未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

  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额济纳旗积极汇报推动,责令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完成了《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经相关专家评估论证,于2017年9月27日取得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的意见》(阿环发〔2017〕384号)。《意见》要求,额济纳旗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已有的基础设施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降至可控范围。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各项措施,针对旅游区人流车流大的实际,常态化开展巡护检查,重点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河道疏通、林木灌溉、退耕围封等工作,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该举报反映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均在《意见》评价范围内。

  综上所述,信访件中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情况”部分属实。关于“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额济纳旗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此次中央环保督察有关要求和反馈的问题认真核查、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加大力度整改到位。

  二是额济纳旗尽快按照审批流程,完善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林草、胡杨林管理、发改、环保、自然资源、公安、旅游等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专班,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调查处置,尽早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加大保护区管理力度,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灌溉,加强有害生物预防、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特别是强化对生态旅游运营活动的管控,做好日常监管和常态化巡护,确保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管护成效逐步提升。

  四是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胡杨林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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