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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3批   2022年4月25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160007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奥伯科技有限公司,以玉米芯为原料提取糠醛,距离附近村庄(樊家夭村、喇嘛盖村、善喇嘛村等)最近距离仅百余米:

  1.生产时大量浓烟带有刺鼻性味道,污染空气严重。2.污水长年一直明排,经厂区东南角流出,排入当地一条季节性河流,严重污染流经的土地。近年已设置循环水冷却系统代替明排污水,举报人对循环水系统是否存在污染问题存疑。3.该公司厂区不断扩大,厂区占用柠条林地,柠条林大面积被砍伐,破坏生态环境。

  呼和浩特市水  1.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奥伯科技有限公司,以玉米芯为原料提取糠醛,距离附近村庄(樊家夭村、喇嘛盖村、善喇嘛村等)最近距离仅百余米情况部分属实。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奥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建设项目为年产1万吨糠醛项目,于2019年投入运行。该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环批字【2019】05号),2019年5月29日通过自主验收。项目生产原材料为玉米芯,玉米芯中的多缩戊糖以硫酸作为水解剂,经过水解成戊糖,再经过脱水环化生成糠醛。土地使用证显示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33320㎡。该公司南、北俩处没有村庄,东侧为善喇嘛村距离该公司约600米,西侧为樊家窑村距离该公司约2000米,周边无其他任何建筑。现场检查,和林格尔奥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至今一直处于停产中。

  2.生产时大量浓烟带有刺鼻性味道污染空气严重部分属实。①该企业现有一台20t生物质锅炉,锅炉产生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双减法脱硫处理后由45米烟囱排出。②圆筒筛、粉碎、斗提上料工段产生粉尘。项目筛分设备密闭,破碎设备安装在地下,同时将废气引入密闭的沉降室自然沉降,沉降室大门采用布质材料封闭,无排气筒,废气最终通过沉降室大门的布料滤尘后无组织排放。③水解车间水解反应釜放渣、分醛罐等会产生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均为间断性产生,水解车间采取密闭措施,通过门窗无组织排放。④公司按照要求,对锅炉烟气和无组织废气每季度开展自主监测。根据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华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W21104-02)显示,锅炉废气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浓度(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排放达标。

  3.污水长年一直明排,经厂区东南角流出,排入当地一条季节性河流,严重污染流经的土地。近年已设置循环水冷却系统代替明排污水,举报人对循环水系统是否存在污染问题存疑情况部分属实。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冷却水和生活污水。从建厂到2018年10月,按照环评批复(呼环批字[2009]8号)要求,该公司无工艺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旱厕,冷却水用于本厂周围的2000亩农田灌溉。2018年10月企业自建的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投入使用,实现了冷却水不外排。另外,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冷却水排入河流情况,河道常年无水,无法检测地表水。查阅周边村落地下水检测报告,善喇嘛村2020年、2021年共监测2次,检测结果均达标。

  4.该公司厂区不断扩大,厂区占用柠条林地,柠条林大面积被砍伐,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经自然资源局对比影像图核实,该项目实际现占地面积为125333㎡,项目使用权面积为133320㎡,项目实际用地未超出土地使用证批准范围。2005年奥伯科技有限公司在樊家夭善喇嘛村建设“糠醛生产线”,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林格尔县国用2012年000255号)。经县林草局实地测量,比对200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该厂区范围不占用林地,也不存在柠条林大面积被砍伐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部分属实  1.针对无组织排放,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县分局要求企业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调查,届时将根据调查论证结果对无组织排放工段进行整改。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林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污染设备运行到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污染物处置,严禁偷排乱排和超标排放情况。

  已办结无2X2NM202204160059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大兴安岭浆纸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设置旁路,偷排不经过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的烟气。呼伦贝尔市大气  1.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经查,群众反映的扎兰屯市大兴安岭浆纸有限公司系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浆纸公司),该企业前身为扎兰屯市纸浆厂,由原轻工业部1966年投资兴建,企业历经多次转制,于2014年重新组建了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环保相关手续齐全,一直运营至今。浆纸公司共4台锅炉,分别为200吨碱回收炉、2台40蒸吨循环流化床和75蒸吨循环流化床锅炉。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1)75蒸吨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采用炉内喷钙、SNCR脱硝、电袋一体除尘后通过80米烟囱排放,经现场检查,此台锅炉为2010年新建锅炉,未设置旁路,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2)为了进一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18年该公司对2台40蒸吨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新建一台脱硫除尘塔,两台锅炉共用一个脱硫除尘塔,烟气经脱硫除尘塔处理后从塔顶烟囱排放,烟气经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原有部分烟道进入脱硫除尘塔,经现场拆除部分烟道墙体检查,原有烟道与废弃烟囱的连接处已经全部封堵。

  (3)2016年该公司对200吨碱回收炉进行了技术改造,在原有静电除尘后端新建脱硫除尘塔对烟气进行二次处理,烟气从脱硫除尘塔顶部烟囱排放,原有的80米水泥烟囱废弃闲置;经现场拆除部分烟道墙体检查,原环评设计的静电除尘器故障处理旁通烟道已于2020年与原水泥烟囱断开。

  (4)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企业2021年1-12月份锅炉负荷数据,并与2021年同时间段在线监测平台烟气排放量数据进行比对,两组数据变化成正比,数据曲线波动趋势吻合,未发现偷排烟气的迹象。同时,经查阅该企业燃煤、生石灰和尿素的购买及使用量数据显示,该企业治污设施投药量充足,未发现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违法行为。

  (5)2021年全年,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扎兰屯市分局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0余人/次对浆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通过旁路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

  部分属实  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分局已要求浆纸公司两个月内拆除废弃烟囱;并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大对浆纸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同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物治理能力,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4160045  1.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管辖内303国道路北、2号村铁路桥路东的金播化肥储备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侧打了两口井、厂区外南侧打了一口井。这三口井没有手续,私自打井抽取地下水。2.该公司在旱厕西侧20米处建有一个污水池,没有做防渗漏措施,用于储存厂区内的生活污水,水池集满后,不进行清运,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河渠里;下雨时,雨水掺杂着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内的1个雨水管(40米长)排放到厂区西侧铁路旁。通辽市水、其他污染、生态  4月17日上午接到交办件后,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通过现场核实、调查询问、调阅材料、实地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同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管辖内303国道路北、2号村铁路桥路东的金播化肥储备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侧打了两口井、厂区外南侧打了一口井。这三口井没有手续,私自打井抽取地下水”问题属实。

  经核查,通辽市金播化肥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播化肥),2006年6月27日注册,2009年通过土地出让、个人转让方式取得现厂区土地,2013年搬迁至现厂区,经营范围为化肥生产、销售、储备等。因市场和资金原因,从2019年初,企业掺混肥生产线停产至今,目前仅保留化肥仓储和销售业务。经现场调查,企业没有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线,现有3眼水源井分别位于厂区内南侧(管径3.3厘米)、北侧(管径3.3厘米)和厂区外南侧(管径11厘米),均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中位于厂区内南侧的水源井在企业2009年获得土地前就已成井,其余2眼水源井于2013年企业搬迁后成井。3眼水源井用于生活和绿化灌溉,其中,生活用水年取水量约36吨,绿化灌溉用水年取水量约279吨。企业掺混、销售及储备过程无需用水,不涉及取用地下水及外排生产污水。

  2.群众反映的“该公司在旱厕西侧20米处建有一个污水池,没有做防渗漏措施,用于储存厂区内的生活污水”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由于厂区地势较低,与附近雨水管网存在高度差,存在着雨水无法外排的情况。为此,企业于2020年10月在厂区南侧外旱厕(2013年9月修建)的西20米处建一座地埋式收集池(顶部有彩钢盖,长10米、宽5米、深5米,容积250立方米),用2条雨水收集渠将厂区内雨水收集储存到池内。目前,收集池干涸没有雨水储存,池底有沉淀物形成,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4月18日,开发区已委托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企业收集池底部沉淀物、收集池附近的土壤进行检测,计划4月28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与企业负责人核实,企业常年有1名人员在值班室值班值宿,其他搬运、办公人员均为流动人员,不在厂区生活,值班室与2条雨水收集渠距离100米,所产生的零星生活污水直接倒在值班室附近空地,不排入收集池。

  3.群众反映的“水池集满后,不进行清运,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河渠里;下雨时,雨水掺杂着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内的1个雨水管(40米长)排放到厂区西侧铁路旁”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收集池集满雨水后,企业用2条5米长管道将雨水导出用于浇灌厂区内菜园和绿化,在厂区周边未发现河渠。在距离企业厂区西侧60米的铁路线附近发现了1条40米长暗管,暗管入口与厂区内2条雨水收集渠相连接,但在院墙连接口处已用编织袋堵死。经与企业负责人核实,自2020年10月地埋式收集池建成后暗管就堵死停止使用。经现场核查,暗管排口干涸,排口附近有极少量的排水痕迹。4月21日,开发区已委托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排口附近土壤进行取样检测,计划于4月28日前出具检测报告。

  部分属实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问题整改督办工作,党工委委员负责具体整改工作。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金播化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督促企业补缴2013年—2021年3眼水源井的水资源税(费),5月30日前整改完成。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鉴于金播化肥没有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线的实际情况,保留1眼水源井用于生活用水,并由企业在6月10日前补办完成生活用水水源井取水许可。同时,要求企业填埋封闭另外2眼水源井,企业已于4月18日主动完成填埋封闭。

  三是开发区已监督企业拆除了厂区外旱厕,并将厂区西侧暗管与雨水收集渠连接处彻底封闭,下一步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调查处理。

  未办结无4X2NM202204160048  1.赤峰市巴林右旗昊泽污水处理厂小马拉大车,不能全面收集处理镇区污水。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等部分街道偷排严重,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接排到查干沐沦河,造成查干沐沦河断面严重污染。两侧生活污水未收集,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2.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赤峰市其他污染、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小马拉大车,不能全面收集处理城镇污水。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等部分街道偷排严重,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排至查干沐沦河,造成查干沐沦河断面严重污染。两侧生活污水未收集,致使河渠形成黑臭水体”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调查和查阅档案核查,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昊泽污水处理厂”)始建于2003年,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2013年昊泽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提标改造。2021年,昊泽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898.9万吨,出厂污水851.25万吨,平均日进水2.46万吨,日出水2.33万吨,平均负荷率77.74%,具有全面收集处理城镇污水的容量和能力。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位于大板镇东南部平房片区,该区域有两条城市防洪渠分别是东坝渠和赛罕渠,五校清鑫家园在两条防洪渠中间,西侧是东坝渠,东侧是赛罕渠,两渠直通查干沐沦河。五校清鑫家园平房片区,市政排污主管网已经建成,待大板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后可投入使用。酒厂小桥附近和五校清鑫家园两侧平房区,尚未建设污水支管网,采用设置干湿分离池的方式进行处理,由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期清运,两条渠内无黑臭水体。经调查组对东坝渠、赛罕渠和查干沐沦河进行实地查看并走访周边群众,渠内只有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口接入,除降雨期外长期处于干涸状态,未发现偷排问题,没有黑臭水体。巴林右旗住建局聘请内蒙古发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2月开始对五校清鑫家园小区4个化粪池进行清运,五校清鑫家园现有人口876人,日产污水90吨左右,每天抽运污水8车,统一运送至昊泽污水处理厂北侧50米处污水处理井,由污水井进入污水厂进行集中处理,实现日产日清。因此,“环保督察来之前抽水清理,直排至查干沐沦河”问题部分属实。

  依据上级部门反馈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份断面监测数据,查干沐沦河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为进一步确定断面现在的水质情况,2022年4月17日,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分局聘请第三方对查干沐沦河断面进行了取水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此断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地表Ⅲ类水标准。

  2.关于“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街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查,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第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第二污水处理厂”)采取PPP模式建设,于2017年开工,当年完成进水管网建设。2018年,由于社会资本方资金不足,致使第二污水处理厂停工。2019年,重新选定社会资本方后复工建设, 2021年8月2日,厂区建设完成,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的尾水管线尚未竣工,预计2022年6月30日完成建设。因此,“巴林右旗第二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建设至今,未投入使用”问题属实。

  投诉人所反映的“园区”为大板轻工产业园区,位于大板镇东侧,紧邻城区。经了解,园区内污水配套管网始建于2016年9月,目前建成区污水管网已建成。大板轻工产业园区产生污水的企业11家(目前复工6家,未复工5家),复工的6家企业中,1家企业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进入大板街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其余5家企业按要求将污水排放至大板轻工业园区化粪池,由巴林右旗政府出资聘请第三方公司,将企业产生的污水及时清运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处理。5家未复工企业中,1家企业为8月中旬到10月底季节性生产,由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准后,集中清运至大板昊泽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4家企业近两年来均未生产,年内复工难度较大。另外,11家企业厂区内污水管网暂时尚未与益和诺尔街市政污水主管网接通,未形成黑臭水体;生产企业产生的污水及时得到了处理,企业生产正常。因此,“园区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到益和诺尔街城市管网,形成黑臭水体,部分企业只能靠拉运污水才能生产”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加快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管线建设速度,确保6月30日前竣工,调试、检测、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运行。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未收集处理以上区域污水前,将及时清运,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长治久清。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4160038  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建设尾矿库,破坏大双庙镇的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耕地,扬尘污染严重。生产污水顺着渠道外排入老哈河,举报人称由于近期督察组在,该企业将渠道用土进行掩埋。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实为“宁城名仕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2019年12月唐山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后成立的矿业公司。2010年7月,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工程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2年4月,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1年3月5日,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登记。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民仕矿业公司建设尾矿库,破坏大方庙镇的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耕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名仕矿业公司尾矿库,应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地点位于宁城县大双庙镇三官营子村。2010年6月立项,2011年3月建设,于2012年1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经实测,该尾矿库占地面积1042.9亩,其中,采矿用地889.5亩、林地87.9亩、坑塘水面65.1亩、管道运输用地0.4亩,不涉及占用耕地问题。采矿用地转用前占用林地443.8亩,已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属于合法使用,不存在破坏国有林地、退耕还林地行为。

  2.关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查阅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意见等资料,确定该公司主要产尘点为尾矿库和运输道路。经核实,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2#尾矿库目前在用,现已完成部分恢复治理工程,包括覆土、修坡、植树种草等。2022年4月17日,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在用的2#尾矿库进行无组织粉尘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Ⅱ时段二级标准。现场检查时,风向西南风,风力2-3级,扬尘不明显,但大风天气及道路运输会产生扬尘。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已要求企业对干滩面、坡面喷洒固化剂抑尘,同时利用洒水车定期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3.关于“生产污水顺着渠道外排入老哈河”问题属实。经核实,该公司共建有破碎车间、磨矿车间、选铁车间3个,安装破碎机、球磨机、磁选机等40余台套机器设备,建有尾矿库及回水池、蓄水池、事故池等辅助设施。主要生产工艺是将采区开采的铁矿石用车辆运至破碎车间,破碎后的铁矿石通过皮带走廊运至磨矿和选铁车间,利用磁选机和高频筛等设备生产铁精粉,选矿废水排入尾矿库,尾矿库澄清水抽提至选矿车间循环利用,生产补给用水取自厂区南约1200米的老哈河地表水。

  调阅该企业环境监管档案,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企业有3次因“尾矿废水通过明渠外排至老哈河”“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向老哈河超标排放尾矿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累计罚款30万元。2021年12月,名仕矿业因“违法设置排污口”,被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立案处罚,罚款4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已于2022年1月24日将排污口封堵,罚款已缴清。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保设施,避免扬尘污染,杜绝生产废水外排,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预计2022年5月10日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6版

  ■上接第4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7日11:25调查组到达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已停产,但选厂下的事故池(防止工厂出现事故后,高浓度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较大伤害的事故水处理池)内正流入少量澄清水,且事故池已满,水从厂区内的天然泄洪沟流到厂外,进入老哈河。13:40左右,泄洪沟内已无水流动,泄洪沟与老哈河交汇处也无水排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4月16日晚21:23,该公司正常生产时发生尾矿管线堵塞致循环泵损坏的突发性事件。事件发生后,选矿废水排入事故池,因事故池容积不足且未能及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泄洪沟流出厂外,进入老哈河(持续时间约20分钟,排水量约30吨)。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汇入老哈河前泄洪沟内的水及老哈河上下游地表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泄洪沟内的水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标准,老哈河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针对该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于4月21日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4.关于“举报人称由于近期督察组在,该企业将渠道用土进行掩埋”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赤峰市宁城县名仕矿业公司为防止厂区内和厂区外泄洪沟(即群众反映“渠道”)内遗留的尾矿砂及垃圾阻碍雨季行洪和流入老哈河,企业曾于2022年3月31日至4月1日,对厂区内外的泄洪沟中历史遗留的尾矿砂及垃圾进行了清理,因清理后出现大小不均的土坑,企业进行平整覆土。目前已清理完毕。

  6X2NM202204160030  2019年起,于某某在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三岔口村西沟矿区非法盗采铁矿石2000-3000吨,无草原、林地、安全等手续,破坏大面积林地。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2019年起,于某某在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三岔口村西沟矿区非法盗采铁矿石2000-3000吨”问题。经查,信访人反映的于某某为察右前旗永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法人。该企业于2006年6月4日首立探矿权,2008年7月23日,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了矿区范围(内国土资采划字〔2008〕0123号),并于2008年9月25日首立采矿权,至2020年9月16日先后5次进行延续,延续至2025年9月16日。经核查,该企业2018年3月至今一直未生产,经历年影像对比和实地调查,未发现非法盗采行为。

  2.投诉反映的“无草原、林地、安全等手续,破坏大面积林地”问题。通过全国国土二调查数据查询,该矿区域周围无草原地类。2021年,因有人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举报同类问题,察右前旗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7日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该铁矿不存在破坏草原行为。

  经查,察右前旗永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林地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因堆放尾矿等问题,致使原有林地1.257公顷植被遭到破坏。2021年,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2019年以来永顺矿业非法采矿、破坏草原林地”,并交办察右前旗公安局办理。察右前旗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7日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比核查,司法鉴定意见中明确该企业已于2014年底前对破坏面积植被进行恢复,构不成刑事立案条件,故未对其刑事立案查处。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19〕426号)文件精神,“未批先占林地草原已恢复原状的或乱砍滥伐林木已恢复造林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惩戒”,以及2021年9月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问题案件、问题图斑已主动整改已恢复植被、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不予立案查处”,故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此外,通过技术手段对比核查,2014年至2018年期间无新增毁坏林地问题。近期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地块因后期管理养护不及时等原因,目前植被成活率不高,未恢复原状。

  经查,2012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16日,察右前旗永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2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该公司因企业法人无力经营,股权准备出售转让,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未进行采矿作业,当时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2021年,现企业法人于某某接手公司后投入资金,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4日。

  部分属实  针对永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植被恢复不彻底问题,已责令其进行植被恢复,于2022年4月19日委托乌兰察布市锦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新编制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计划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6月15日前由察右前旗林草局完成植被恢复验收。

  目前,察右前旗纪委监委已对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督查力度,加快推进整改进度,尽快达到验收标准。

  阶段性办结无7X2NM202204160056  鄂尔多斯环投公司伙同山东兖矿石拉乌素煤矿,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扎萨克镇查干淖尔嘎查租用牧场草原200亩,不用任何保护措施,疯狂填埋石拉乌素煤矸石百万吨,破坏草原植被,寸草不生。鄂尔多斯市土壤、生态  群众反映的问题实为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环投公司”)在札萨克镇查干淖尔嘎查实施的山东兖矿石拉乌素煤矿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项目,该项目在实施前已取得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

  1.关于“鄂尔多斯环投公司伙同山东兖矿石拉乌素煤矿,疯狂填埋石拉乌素煤矸石百万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2019年8月9日,环投公司与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即山东兖矿石拉乌素煤矿,下称“石拉乌素煤矿”)签订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项目煤矸石处置协议,由环投公司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拉乌素煤矿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评字〔2019〕149号)及环投公司《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造田种稻与海产品养殖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实施方案》,采取“分层摊铺、分层碾压封闭”的工艺,将煤矸石混合填充、平整压实后交替覆盖填充改良剂、微生物菌剂混合土和表层土,建成基于煤矸石基座的改良种植地,用改良后的土壤打造沙漠水稻示范区、虾场、藻场等,实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该项目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共利用石拉乌素煤矿煤矸石约108万吨。

  2.关于“在伊金霍洛旗扎萨克镇查干淖尔嘎查租用牧场草原200亩”问题,该问题属实。

  按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与环投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伊金霍洛旗发改局批复,该项目共需土地500亩。根据原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项目用地的建议》(伊国土资字〔2019〕8号),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需办理国有土地报批手续。根据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项目用地建议,环投公司与村委会和承包经营户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于2020年3月流转了查干淖尔嘎查23户群众土地498.6亩。2022年4月17日经测绘公司现场测量,并套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核查,环投公司实际使用195.72亩(土地性质为天然草原)。因该项目未办理涉及草原的相关审批手续,札萨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环投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札政限改通字〔2020〕第01002号),要求环投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021年1月20日再次向环投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札政停通字〔2021〕第001号),责令环投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项目于2021年2月停工至今。

  3.关于“不用任何保护措施”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了《石拉乌素煤矿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评字〔2019〕149号),明确矸石淋溶液中,各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相应污染物浓度的限值要求。同时各项分析指标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规定限值要求,PH值在6~9之间,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因此不需要做防渗措施。该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类场建设,目前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在项目建设期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分层碾压覆土,同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4.关于“破坏草原植被,寸草不生”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因项目用地性质属天然草原,种植水稻属于改变草原用途,为此环投公司进一步编制了《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绿色矿山煤矸石及矿井水综合利用紫花苜蓿种植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相关专家评审。计划于5月底前对已开工的195.72亩土地恢复植被。

  部分属实  1.伊金霍洛旗林草局责成环投公司于5月底前对已开工的195.72亩土地恢复植被。

  2.目前伊金霍洛旗林草部门正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下一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办理。

  未办结无8X2NM202204160026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的太平矿业在新忽热苏木莫仁嘎查草原开金矿,氰化废水曾经外漏,污染环境,导致村民羊死亡。巴彦淖尔市其他污染  投诉人反映问题情况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发生于2014年5月4日,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岗位巡检员在日常巡检时发现3#堆浸场南侧有液体渗漏并流入自然沟内,该沟周围有当地牧民武某某家的39只羊饮用渗漏液后死亡。2014年5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派出调查组,会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乌拉特中旗环保局就此次含氰液渗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派专职人员驻场监察,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于2014年7月底处理完毕。此后,市旗两级相关部门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管理,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此后,再未发生类似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莫仁嘎查,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浩尧尔忽洞金矿,采矿许可证号为C1000002009104110041024,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生产规模为132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选矿工艺为氰化物堆浸工艺。

  2006年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浩尧尔忽洞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审批文号为内环审[2006]56号;2007年12月4日,该项目通过了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文号为内环监验[2007]6号。2015年8月12日,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浩尧尔忽洞金矿年新增660万吨(日新增2万吨)原矿采选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审批文号为巴环审发[2015]27号。2015年12月22日,该改扩建项目通过了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文号为巴环验[2015]60号。

  2.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含氰液体渗漏事件基本情况

  应急处置情况:2014年5月4日,含氰液体渗漏事件后,太平矿业公司立即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红色响应级别(Ⅰ级),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同时,太平矿业公司立即向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当地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监督指导处置过程。

  当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全面停产;(2)在渗漏污染带采取了警戒和围封措施,防止意外再次发生;(3)安装水泵将进入自然沟内的含氰液回抽至事故应急池;(4)将沟内被污染的表层泥沙土,共计约360m3,用双氧水处理后,全部使用自卸车清运至3#堆浸场内,持续用双氧水对下层约2米深土壤进行处理,处理后也全部清运至3#堆浸场。渗漏液进入河槽内的面积约为460m2,被污染的沙土量约为360m3,清理河槽面积约为650m2;清理沙土量约为450m3。(5)将3#堆浸场工艺工段中约3万m3含氰液全部导入事故池,在3#堆浸场下游渗漏方向开挖截水沟,截水沟铺设防渗土工膜,将截留的190m3含氰液用水泵回抽至事故池,直至含氰液不再渗漏后,同样用双氧水对土工膜周边土壤进行处理。(6)太平矿业公司在厂区内西南侧废弃排渣场内开挖了长5米、宽2米、深5米,容积为50m3的填埋坑,底部铺设了HDPE防渗土工膜,将死羊分层泼洒白灰进行消毒处理,并在顶部再加盖防渗膜进行填埋、压实处理,避免二次污染周边土壤。(7)对渗漏液、堆浸场下游牧民水井水质进行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经过:

  2014年5月5日,妥善处理了牧民武某某家死羊的经济赔偿问题,企业与牧民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款已一次性支付到位。

  2014年5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派出调查组,会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乌拉特中旗环保局就此次含氰液渗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014年5月5日晚,巴彦淖尔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渗漏原液氰化物浓度为58.6mg/L,经双氧水反应处理后渗漏液氰化物浓度降为1.72mg/L;周边两处牧民家人畜饮用水井均未检出氰化物。沟内被污染土壤用双氧水处理前氰化物浓度为11.9mg/kg,经双氧水处理后氰化物最高浓度为2.11mg/kg,最后全部使用自卸车运输至堆浸场。

  2014年5月6日,太平矿业公司召开含氰液渗漏事故分析会,分析研判具体渗漏点和渗漏部位。

  2014年5月7日,3#堆浸场含氰液体停止渗漏,污染已基本得到控制。经太平矿业公司核算,此次事故累计渗漏含氰液的量约为200m3,回抽至事故应急池约为190m3,其余渗漏至3#堆浸场南侧150米处自然沟内。

  2014年6月12日,太平矿业公司确定了渗漏区域为贵液池,并进行全面开挖,将贵液池内填充矿石用自卸车运输至堆浸场,开挖完成后对检测出的渗漏点进行了修复,并额外增加铺设一层土工膜(土工膜累计铺设三层,设计为两层),土工膜铺设完毕后覆盖了60公分的砂垫层,以保护土工膜不被碎石破坏,同时委托深圳亚欧环保有限公司对铺设土工膜进行了完整性检测。

  2014年7月13日,整改修复工作结束后,进行了注水试验,试验结果显示无任何渗漏现象的存在。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两级环境监测站对太平矿业公司周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牧民家水井抽检和常规监测,监测结果全部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2014年7月14日,该公司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堆浸场恢复生产的请示》。

  2014年7月24日,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受旗政府委托,组织专家对该公司修复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专家组进行了实地踏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措施的整改意见。一是完成事故处置工作和相关的善后事宜;二是按照相关要求出具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监理报告;三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含氰液体渗漏应急预案;四是委托第三方监测部门,定期对周边水样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

  2014年7月25日,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请示》。

  2014年7月2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下发了《同意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批复》,太平矿业公司恢复正常生产。此后,太平矿业公司再未发生过氰化物渗漏事件。

  在此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乌拉特中旗环保局均派专职人员驻场监察,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针对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含氰液体渗漏事件,2014年5月20日,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人民币。

  3.含氰液体渗漏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事件发生后,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履行了堆浸场南侧原厂界外土地的征占用手续,合计征用土地680.73亩,建立了应急缓冲区,在原厂界基础上向外扩展220m,用安全围栏封闭,设置警示牌。堆浸场南侧低洼处修建应急截水池,安装报警装置和回抽水泵。

  4.地下水、土壤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太平矿业公司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池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绿化标准,作为抑尘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堆浸场喷淋浸出液、降雨汇水全部流入贵液池,堆浸场、贵液池、事故池防渗层渗透系数小于1×10-14cm/s,工艺中含氰液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堆浸场共设置3个地下水观测井。

  5.环境监测监控情况

  (1)监督性监测:乌拉特中旗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5月至2017年,对该公司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及牧民家饮用水井进行抽检监测,累计监测38次。氰化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Ⅳ类限值2021年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监测2次,氰化物均未检出。

  (2)企业委托检测:太平矿业公司自2010年开始委托第三方每季度对7口地下水观测井(厂区内5口、厂区外2口)进行检测,目前合计检测43次,氰化物全部未检出。

  自2017年开始,太平矿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季度对厂界土壤进行检测(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总氰化物均未检出。2017年6月,太平矿业公司委托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专项监测并编制了《厂区周边环境监测结果评价报告》,结论表明,厂区周边环境质量未发生变化。

  属实  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定期修编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已办结无9X2NM202204160044  2006年前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敖登(敦)格日勒嘎查潘某某家附近、冰某某、扫某某、扎某某家附近,忙(茫)来嘎查旧大部队附近有大量土炼焦。每个坑直径5米、深1米,每行间隔距离3米,2008年前后被取缔,但至今未进行生态恢复。阿拉善盟生态  经核查,宗别立镇敖敦格日勒、茫来、乌日音图雅3个嘎查残存土炼焦废弃痕迹,共有32处大小不一、形状不等的遗留土炼焦坑。目前,部分焦坑遗留煤渣及砖块,部分焦坑未进行生产仅搭建砖圈,部分焦坑经多年洪水冲刷地表已无明显痕迹。

  综上所述,信访件反映的“2006年前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敖登(敦)格日勒嘎查潘某某家附近、冰某某、扫某某、扎某某家附近,忙(茫)来嘎查旧大部队附近有大量土炼焦。每个坑直径5米、深1米,每行间隔距离3米,2008年前后被取缔,但至今未进行生态恢复”情况属实。

  属实  一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炼焦土坑所有需要治理区域开展现场清理整治工程量评估测量,预计4月26日出具测量相关数据,4月28日拿出地表土坑清理整治方案,5月10日前全部完成对地表遗留土坑的生态恢复治理。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矿山企业环境生态排查力度,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杜绝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发生。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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