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法治内蒙古建设各项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1.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履行宪法使命,恪守宪法原则,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对涉及宪法有关规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教育引导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捍卫宪法权威。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扎实开展“宪法宣传周”等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引导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制度,增强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庄重性和仪式感、神圣感。将宪法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让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深植根于青少年心中。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实现良法善治
3.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规划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及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保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审议法规草案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草案数量。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加强立法协商,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意见建议,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防止久拖不决。
4.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法规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督促落实机制,增强立法规划计划实施效果。实行重点立法项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制度和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制度。发挥政府部门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论证、征求意见协调等职能,保证法规规章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完善涉企法规规章制定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回应关切。健全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实行配套规定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等领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旗立法工作的指导。
5.加强重要领域立法。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服务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制定修改推动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煤炭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法规规章。围绕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制定修改数字经济、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法规规章。围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修改民族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法规规章。围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修改疫情防控、“放管服”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法规规章。围绕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健全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小快灵”立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促进立法规范和公序良俗衔接互动、相得益彰,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建立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
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坚决杜绝行政机关法外设权。编制并公布自治区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办事指南。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基本实现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加快推进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2022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7.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发展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全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政策举措、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活动安排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内容、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精简行政执法事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人、责、权”相匹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各类监管平台与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9.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单方面跨区域执法、超管辖权限执法、过度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0.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落实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平台监管等非现场新型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计划,防止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进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系统和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数据全汇聚、监管行为全记录。
11.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除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大政府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及损害商誉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证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2.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依法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限。细化完善法官、检察官权责清单,明确权责内容、履职要求,开展权责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督察。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区分不同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办案数量标准,细化办案类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案机制。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总结办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重大事项宏观指导等作用。加强审判、检察案例研究,规范典型性案例遴选发布适用等工作,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完善业绩评价和退出机制,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
13.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等办案流程和具体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落实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推广重大一审案件“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经验”,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细则,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提升庭审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案指引。开展量刑辅助工具试点应用。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14.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审慎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审慎扩大司法确认范围,规范委派调解工作,制定统一的调解名册管理规范,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解决纠纷。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优化整合集约化审判服务,深度应用送达平台、保全平台、鉴定平台、“道交一体化”平台。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和惩治长效机制。
15.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联动。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强化工作对接、协调联动,形成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分段教育、系统矫正、回归保护的工作体系。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罪犯、职务犯罪类罪犯及老弱残罪犯分别实行集中关押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
五、推进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16.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整体效能。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健全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实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监督全覆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17.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互联互通。健全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
18.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实时汇集分析,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受理行政执法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
19.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落实提醒、警示、约谈、通报等措施。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制定自治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自治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20.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积极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审理,切实履行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完善出庭应诉通报机制,2022年年底前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2024年年底前旗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
21.健全司法人员办案制约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落实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清理挂名办案。落实检察机关核心数据会商通报、业务态势预判预警、日常流程动态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法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发挥惩戒委员会作用。
22.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未成年人及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军事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2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类型案件侦查取证指引机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严禁超期羁押。落实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加强巡回检察结果应用。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保障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4.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制定和实施自治区“八五”普法规划,创新普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必修课,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逐步实行个别抽查与普遍考查相结合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方式,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培训。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国家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25.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市域防控风险和服务群众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完善涉民族因素重大风险研判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扎实开展“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文明家庭创建行动”及“蒲公英”妇女儿童权益服务项目。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监测机制。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增加农村牧区法律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
27.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各类调解联建联动联治联调工作体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28.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聚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两个维护”政治原则及违法违规、显失合理等问题,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权威性。注重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同中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
29.加强党内法规实施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把党内法规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日常考核内容。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丰富党内法规宣传解读方式,提高党内法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和在党内法规实施中失职失责的各种行为。
30.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充实人员力量,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健全党内法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党校、高等学校党内法规研究教育基地建设,探索与法学教育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党内法规专门人才。
八、强化法治保障,为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31.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加强法治监督。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旗县级以上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
32.加强人才和队伍保障。深入实施政法队伍素质提升五年行动,完善政法干警选拔、任用、培养、交流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严把执法司法人员入口关,严格落实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规范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壮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引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健全律师惩戒机制。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推进教学改革创新,建立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培养模式。大力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搭建校际教师发展平台。制定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计划。
33.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34.加强理论和智库保障。建立全面依法治区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法学会及法学专家学者围绕法治领域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支持法治内蒙古智库、研究机构、研究基地建设。
九、加强党对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领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区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35.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点课程,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必训内容,纳入高等学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深化思想认识,筑牢理论根基。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队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宣讲,发挥好媒体普法平台和各类普法阵地作用,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36.加强党对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的领导职责,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法工作。
37.完善法治内蒙古建设推进机制。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制度,更好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制定法治内蒙古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举措,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务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