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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自查工作基本结束

  本报9月12日讯  (记者  杨帆)自治区财政厅最新消息:目前,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单位自查(第一阶段)工作基本结束。经过汇总单位自查数据,已基本摸清各级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底数,各级财政部门正在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自查数据,各级审计部门正在部署重点核查工作。

  从工作成效看,截至9月1日,全区各级预算单位自查工作完成率达95%以上,受疫情影响,部分旗县区未完成自查工作。根据已完成自查的预算单位初步意见,拟缴回同级财政沉淀资金41.9亿元,拟撤销账户354个。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拟缴回财政沉淀资金4.3亿元,拟撤销账户8个。

  目前,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已缴回同级财政沉淀资金7.5亿元,已撤销账户62个。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已缴回财政沉淀资金2.1亿元,已撤销账户5个。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核查、清理盘活、总结完善四个阶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审计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和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区预算单位账户余额查询的函》等文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确报表填报、账户查询等具体工作要求。

  按照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的原则,这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分级负责,分别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综合协调、汇总调度、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工作,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核查工作,人民银行协同各商业银行负责提供账户及余额信息。各级预算部门是专项行动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沉淀资金清理盘活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专门制定了《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业务问答》,对单位资金起底口径、账户统计口径、报表填报口径等方面的30多个问题予以解答,以确保单位自查的准确性、规范性;认真梳理商业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及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系统进行比对核查,确保预算单位账户全部纳入起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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