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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重特大疾病 困难群众自费部分可享救助

  □本报记者  梅刚

  如遇重特大疾病,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费部分对困难群体来说仍有很重压力怎么办?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我区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不断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

  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包春荣介绍,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中,自治区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

  救助费用可以保障哪些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也在保障范围内。

  具体来说,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此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由地方根据实际对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

  在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方面,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同时,医保部门主动将医疗费用负担重、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帮助相关部门及时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识别,起到风险监测的“哨卡”作用。

  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蔡红宇说:“《实施意见》可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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