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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社会救助助力共同富裕

  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社会救助也要持续深化改革,发挥增进民生福祉、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功能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新时代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

  不断汇聚多元共治的力量,不断夯实救助治理体系,使人民群众在参与中达成共识、共担责任、共创价值

  □王瑞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兜住兜牢基本民生的保障底线,对推进共同富裕具有调节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积极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社会救助助力共同富裕,从而更好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

  社会救助是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阐述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工作部署,并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视为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标。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福利思想,将社会保障从风险应对措施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提供了路径可能。其中,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兜底性、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再分配制度安排,在“先富”带动“后富”的过程中具备明显的调剂优势。社会救助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社会救助也要持续深化改革,发挥增进民生福祉、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功能。

  建设积极的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

  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分配制度作为基础性手段和方式。在任何国家里,要依靠市场自发的“涓流效应”全面提升民生福祉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通常都要通过政府干预,运用再分配制度工具完善民生保障。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出发,社会救助不应再被视为保障生存的制度安排,而是提升低收入群体自身能力和福祉水平的有效手段。要通过积极的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来拓展救助范围,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最基本生活并促其发展,使之成为有效应对相对贫困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

  积极的发展型社会救助是将发展维度引入社会救助政策理念,以社会投资为取向,以人的能力发展为本,为贫困个体提供各类救助服务,寻求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救助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新发展阶段助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在绝对贫困已经完全消除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救助的目标定位应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救助资源应当不仅解决受助者的基本生存问题,还要满足他们接受教育、参加就业或创业培训等需求,此外,应当注重积极预防而非事后补救。发展型社会救助侧重消减导致陷入贫困的各种诱因,强调上游干预,以切断贫困发生的链条。同时,建立贫困预警机制,变困难群众申请施救为主动发现,为处于致贫因素困扰和濒临贫困的高风险人群提供事前支持、防范服务。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托底保障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新时代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多层分类救助与综合救助同步推进,可根据贫困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几个救助圈层,以积极的理念,运用不同的救助政策,对这些低收入人口实施兜底保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于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要根据他们的实际困难程度和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破解“悬崖效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通过建立多层次救助体系,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配套、针对性强、操作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拓展社会救助的内容,从单纯以货币实物为主转向服务、能力、机会、权利以及精神救助并重。同时,将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以及公共住房等支出纳入救助范围,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比如,对未成年人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和教育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和老年人主要是提高其收入、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对有劳动能力而收入不足者,坚持“授人以渔”,通过就业帮扶措施助其彻底脱困。

  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识别精准度

  长期以来,对社会救助对象的识别一直采取个人申请与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识别机制效率不高,由其导致的“错保”“漏保”是困扰社会救助发展的主要问题,也是影响社会救助社会效果的痛点所在。实现社会救助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发现”的质变,可以借助数字化社会治理手段,建立动态化贫困研判和预警系统,拓宽主动识别低收入人群的渠道,完善主动发现网络,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的精准度,提升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人群的兜底保障可及性。针对残疾、重病、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点,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智能化识别。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按规定做好入户核查和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社会救助个性化是现代社会管理服务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动态监测低收入人群是精准救助的信息基础,研判个体需求则是分类精准施救的落地环节。即使是收入相同的个体和家庭,在最突出的需求方面也可能是有差别的,要扎扎实实做好调查,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加快落实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

  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救助治理

  社会治理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社会秩序的保证,一个是社会活力的张扬。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的本质都是以人民为中心。社会秩序以人民为中心,因为秩序的维系本质上就涉及利益冲突的缓解,实际上也就是回应人民需求的问题。社会活力则涉及社会的参与,促进社会参与才能更好激发社会活力,这涉及人民主体的问题。

  社会救助是一个复杂系统,政策实践涉及多利益主体,且救助对象的需求呈现多样性,单一的供给主体无法提供充足的福利供给。公民福利既可以从竞争性的商品市场获得,也可以从非商品化的社会市场获得,还可以从志愿性质的家庭获得。既往的救助由政府包办,基层事务繁多,仅仅靠乡镇、街道、社区“单打独斗”往往难以应对,而积极的发展型社会救助对执行系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要保证救助基层治理的可及性、时效性、精准性和柔韧性,就需要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治理,形成高效的社会救助共同体。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家庭补充”的治理模式,是积极的发展型社会救助的内在要求。要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整合公益组织、个体、家庭、社会团体、企业等多方力量,构筑有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实现补缺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的顺利转变。社会救助体系以资金资源为核心发挥保障作用,需要健全多主体、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增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在救助内容和方式上,以服务保障为辅,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等参与建立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的救助帮扶小组,定向开展包括知识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在内的发展能力扶助服务。不断汇聚多元共治的力量,不断夯实救助治理体系,使人民群众在参与中达成共识、共担责任、共创价值,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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