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奖励办法在2018年11月发布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新办法共十五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在具体奖励标准方面,各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办法框架内针对奖励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此外,为配合办法颁布实施,国家医保局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运用了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并在河北、浙江、江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相应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2570余人次,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1.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