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从明确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明确路面执法检查方式、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强化信用治超监管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明确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执法检查。规定有关部门应建立超限超载信用制度,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治超建设和运用,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为信用体系在治超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