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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 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11月19日讯  (记者  梅刚)11月1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通报。原《条例》共42条,此次共修订23条,删除1条,增加3条,修订后的《条例》共44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表示,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产业带动、资金扶持和服务保障三个方面。包括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条例》的修改标志着内蒙古就业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相关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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