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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报3月3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划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划入自治区能源局的拟订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相关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许可、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认证管理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负责拟订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全区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情况,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

  (四)负责指导全区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编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矿山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及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七)承担全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项目安全核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

  (八)承担矿山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以防范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矿山安全地方监管责任,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处理。

  (二)与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与自治区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规范,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相关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制度建设等工作,协助做好人事、财务、劳资、党务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煤矿安全监管一处。指导监督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露天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承担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指导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煤矿。

  (三)煤矿安全监管二处。指导监督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井工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承担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指导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井工煤矿。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

  (五)安全生产基础处。指导全区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全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矿山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及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承担矿山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处。负责拟订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矿山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编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党建、纪检、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筹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厅长级,兼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副局长3名(正处长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14名〔8正(含2名监督专员)6副〕。

  第十一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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