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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4月29日讯  (记者  郝佳丽)4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原有解纷途径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出台为规范和促进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包括总则、主体职责、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共7章60条,主要从明确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坚持源头化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确立保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各单位、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条例》的规定,切实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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