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国汛〔2019〕4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相关法规、政策,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监督落实法规政策,开展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根据依规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抗旱规划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尽快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维护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厉行抗旱节约用水措施,加强非工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三、健全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行,保障防汛抗旱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建设资金和应急资金,落实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与技术培训,加强防汛实战演练,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有关人员掌握岗位技能,不断提高指挥决策水平和实战能力。
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方案预案(包括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和超标准洪水应对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导致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应对方案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六、组织做好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工程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根据防洪安排及时组织转移区内人员,确保能够适时分洪运用。根据规定组织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工作。
七、组织、督促、指导台风、山洪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下基层政府以及村组与社区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网格化体系,落实群测群防减灾措施,健全转移避险分片包干责任体系,保障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正常运行,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
八、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台风特点,提前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检查督察、监测预报预警、工程运行、方案预案、分洪滞洪、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安置、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措施。
九、根据汛情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参加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汛情险情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和洪水调度要求;在设计标准范围内,确保防洪工程安全;遇超设计标准洪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因洪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努力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十、根据旱情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参加引水、输水、调水、运水、打井、人工增雨等抗旱减灾行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旱减灾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和应急水量调度要求,尽最大努力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努力减轻旱灾损失和影响。
十一、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加强值守,做好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台风抢险救援,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台风措施,努力减轻台风影响和灾害损失。
十二、洪涝、干旱与台风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及时协调安排救灾款物,保障好灾区群众生活,做好卫生防疫,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确保社会稳定。组织做好水毁防洪工程和抗旱工程修复,尽快恢复工程抵御洪水和抗旱供水能力。组织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和评估工作。
十三、根据本地洪水、干旱和台风灾害特点,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旱灾害忧患和风险意识,普及减灾避险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性。防汛抗旱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损失。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