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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小主体”从事网络销售有法可依了

  本报5月28日讯  (记者  李国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四小主体”)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业态,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近日,为规范“四小主体”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增加了网络食品经营条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一直以来,“四小主体”行业有着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特点,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就业形式。截至4月,我区现有食品小作坊1.6万家、小餐饮店2.65万家、小食杂店4.1万家、食品摊贩0.86万家,从业人员达10余万人。随着近年来网络销售成为各类经营者的重要销售渠道,“四小主体”网络交易行为一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给监管带来一定困难。《条例》的实施,从立法层面规范了“四小主体”线上销售的监管空白,不仅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清晰、密切配合、保障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还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全程监管。

  为加快推动全区“四小主体”顺利入网销售,连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举办了线上培训,对其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全区“四小主体”及监管执法人员4万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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