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体系,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加快实施《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推动东北地区建设成为世界级冰雪旅游度假地、全国绿色旅游发展引领地、边境旅游改革创新样板地、跨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实践地。
围绕区域重大战略、重点城市群和重大项目布局,优化整合旅游资源,加强跨区域合作,强化规划协同、政策协同、要素协同、工作协同,共同推进“三纵三横”旅游通道和“三圈两带”旅游板块以及各类文化旅游带(走廊)建设,加快形成区域旅游消费城市圈和集聚区,提升区域旅游整体竞争力。
三、建立省、自治区政府间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谋划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共同解决旅游业协同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化务实合作,争取国家支持。
省、自治区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和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和落实区域协作事项;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协作执法、信用监管等。
鼓励自治区同其他省相关地方建立跨区域旅游业发展合作机制。
四、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协同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协同规划特色旅游线路,打造连点成线、连线成面的区域旅游圈。
充分发挥冰雪旅游资源得天独厚优势,加强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冰雪旅游,引领国内冰雪市场、冰雪产业和冰雪文化,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冰雪旅游品牌;充分利用温润凉爽气候条件和森林、山川、湿地、草原、沙漠、湖泊、江河、海洋等优质资源,大力发展避暑旅游,共同打造“旅居东北”避暑旅游品牌;弘扬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入发掘各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共同打造红色旅游和民族文化旅游品牌;挖掘“新中国工业摇篮”历史价值,利用工业遗产开发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研学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共同打造东北工业旅游品牌;突出黑土地、大粮仓、大森林、大草原的独特魅力,依托乡土乡情、民风民俗深厚底蕴,发展各具特色乡村旅游,共同打造现代化农牧业旅游品牌;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依托边境城市、对外口岸和界江界河,创新东北亚国际旅游开放合作,积极发展边境旅游和跨境旅游,共同打造G331边境自驾游品牌。
促进旅游与文化、生态、体育、康养、美食等深度融合,优化旅游产品供给,加快从传统观光旅游向现代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体验发展。
五、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一体化,共同研究推出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提升区域旅游辨识度和影响力。建立联合宣传推广机制,创新旅游宣传推广理念方式,加强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推广。拓宽旅游营销渠道,举办联合推介活动,协同推出特色旅游品牌;多渠道推动城市之间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加强客源市场互动、游客互送,促进资源互补、市场共享。
共同塑造区域旅游文化特质,广泛宣传东北三省一区人民守望相助、开放包容、豪爽豪迈、厚德厚道、重情重义的优秀品质和鲜明风格,大力弘扬以客为先、以客为尊、以客为友、以客为亲的好客之情和待客之道,使历史人文之美与自然地理之美、振兴发展之美相得益彰。
六、推动旅游交通一体化,深化省际毗邻区对接合作,打通省际旅游交通关键节点,加强骨干线路衔接,形成地区联通、全国通达的快速客运网络。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配套建设旅游咨询、集散和服务设施,鼓励建设特色主题服务区。
七、推动旅游市场监管一体化,建立旅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统一规范旅游合同,建立省际间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推行案件联合查办,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加强联合培训,提升旅游市场联合监管能力。
八、推动旅游标准一体化建设,加强旅游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合作,推动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标准互认,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旅游市场。
九、共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区域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搭建区域性旅游业信用监管实施平台,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共同打造旅游信用品牌,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十、共建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资源整合,集成出行、住宿、景区、餐饮等各种信息,完善在线“吃住行游购娱”自助服务功能,共同推进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区域旅游“一码通”,提高旅游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十一、共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管控平台,推动假日旅游研判和景区客流预警信息共享,协同做好跨区域旅游重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共建旅游市场主体合作与交流平台,支持旅游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旅游市场主体建立、发展区域旅游行业联盟,在经营管理、项目投促、行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密切协作,根据本决定明确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具体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为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创造有利法治环境,自治区在制定或者修改旅游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沟通与会商,推动制度机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工作联动,对旅游业发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六、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