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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施行

  本报7月26日讯  (记者  王皓)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发布,旨在推动《条例》的宣传阐释和贯彻实施,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作总体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财经委,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负责同志就《条例》的亮点、《条例》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的规定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主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介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诚信建设工程的部署安排,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区社会诚信建设,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4年重点立法项目。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共8章51条,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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