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加快补齐农牧区养老服务短板,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定旗县级乡镇区域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成一个,补助300万元;改扩建而成的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含)的,建成一个,补助150万元。《办法》确定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含购置)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建成或购置一个,补助60万元;新建(含购置)1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中心,建成或购置一个,补助40万元;改扩建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完成一个,补助40万元;改扩建1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完成一个,补助20万元。同时,《办法》明确了农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功能拓展补助标准为:每完成一个幸福院的功能拓展,补助5万元。
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的增设和下达,有助于加强全区农牧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农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为实现到2025年全区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0%、人口相对集中的嘎查村至少建有1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的目标任务提供了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