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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

内蒙古出台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8月30日讯  (记者  李永桃)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按照国务院相关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内蒙古实际,于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6章19条内容,包含总则、认定对象和内容、相关主体职责和分工、支持政策、监督检查和附则,分别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对象、各方主体职责与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加快推动绿电、绿证与碳市场协同发展对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意义重大。“《办法》对促进绿电消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办法》可为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提供实践基础。自愿认定工作既发挥了政府引导职能,■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也调动了用能主体积极性,合力探索绿电消费认定,可为绿电消费认证机制建设提供宝贵的试点经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同时,《办法》的实施可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办法》中提出“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需符合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明确了绿证的使用方式,拓展了绿证的应用场景,可促进绿证的流通和使用;《办法》对绿电来源、绿证获取方式进行说明,可改善绿电溯源不清、标准不统一等现状,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

  内蒙古作为我国风光资源大省,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工作可鼓励和引导用能主体积极消费绿电,从消费端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进而牵引生产端扩大开发规模、提升开发质量。同时,绿电消费认定将提升企业“含绿量”,认定结果可增强外向型企业绿电消费国际互认,支撑企业ESG评级、能源审计、绿电消费承诺兑现等评价考核,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内蒙古将切实推动用能主体积极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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